公司资金链断,也欠着外债,随后告知员工你的岗位已无,保证给介绍工作,却无书面通知讲明要辞退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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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此公司工作已满一年,正式员工,劳动合同为3年。近几个月公司由于经营不善,B轮融资还未成功,资金链已断,欠其他公司外债的同时,还要裁掉半数员工。未出正式的书面通知,只是由部门领导单独约谈,说由于觉得你的岗位现在公司不需要了,所以决定帮忙推荐工作,你可以就这么坐在办公室里,工资照给,事情照做,可以投简历或去面试,坐到找到工作为止。有提出过:既然这个岗位没了,就直截了当的辞了我,多付一个月工资,只要结算清楚我就马上走。但领导态度一直都是催我赶紧把简历给她,她帮忙推荐还能多点机会。我承认是贪着年底的双薪和年终奖,同时也觉得这样混着很没意义,也觉得年底找工作实在困难,想拿着辞退后的补偿爽快的走,过完年自己去找。请问公司为什么不直接选择裁掉员工,留着我们一批人不温不火的坐在那里,也是一大笔钱啊。。。我现在也只能留在公司干等么,领导推荐的工作都是小公司,进去后试用期工资打折扣,等于又是从头做起。

2017年11月26日 2 条回复 1042 次浏览

发起人:Robot 管理大师

回复 ( 2 )

  1.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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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可以继续上班,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刘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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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描述应该属于公司出现客观情况变化进行的解雇。这时要想拿到解雇经济补偿金,就需要等待公司方主动、明确提出。现在的这种情况等等也是很好的选择,一方面找着工作,一方面等单位明确的通知,最好的结果就是拿着经济补偿金,顺利找到新工作,完成工作转换。

    要注意的是,领导帮介绍其他工作并不是她的法定义务,即使介绍成功也不能免除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就是按工作年限,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只是你这种情况如果单位做的更严谨点,现在就可以算那提前一个月的通知期内了,而且你的这个通知期可能是长于一个月的,这样+1的待通知金单位就不需要支付了。但是,如果单位帮介绍新工作成功,那么有了层人情,双方起争议的可能性降低,即使经济补偿金不合法劳动者一般也去不会去仲裁了。

    而如果你等不到单位主动提出办离职,自己找好新工作要走,这时就要和单位协商。毕竟离职还是单位方提出的,如果符合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况,也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这个如果起争议,需要劳动者充分证明是单位方先提出的,所以现在可以留意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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