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严格执行《劳动法》的公司是不是一定发展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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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很多有关“996”,“加班文化”的问题,发现不论是哪个行业,只要是稍微有点名气的企业,都存在“996”或者“无偿加班”的现象,由此生疑。

2017年4月27日 3 条回复 1225 次浏览

发起人:Robot 管理大师

回复 ( 3 )

  1. Lv Win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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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法不等于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有联系有区别,目前一般无论学界、政界还是商界,都认为劳动合同法有问题,而不涉及劳动法。

    2、关于996

    996违反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时间并无规定,而劳动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单位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996的工时制度肯定违法,只要有人到劳动监察举报,单位一定会被要求整改。但如果无人举报,劳动监察一般不会根据新闻报道就上门执法。

    3、关于无偿加班

    目前的司法实践,规定加班的举证责任在员工本人,员工必须证明1、加了班;2、如果企业规定加班必须经过审批,那员工还要证明加班得到公司批准。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员工”自愿”加班,目前没有好的解决办法。所以,员工“自愿”加班至少目前不属于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

    4、关于严格执行劳动法

    事实上,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2008年以前),劳动法至少在一线城市执行的情况总体还是不错的,但在二线以下城市则情况比较糟糕,主要的问题其实是在执法端,而不在法本身,当时劳资对立的情绪也不明显,甚至劳务派遣这种形式也只在很少数特殊行业的特定企业中有,并不像现在这么普遍。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种局面可以说是都变了。被普遍认为对员工最好的企业——海底捞的老板就认为劳动合同法恶到了“使得很多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背离,和老板之间产生紧张关系”。这部法宣扬劳善资恶,否定劳资双方的共生关系,鼓动员工与企业对立,以双倍计罚的方式,鼓励员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固化劳动合同关系,极大地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为了应对这部法,我们看到在2007年底,华为花几个亿买断所有员工的工龄,只为了推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华为花钱买的其实就是一个用工自主权;我们也看到了劳务派遣被作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手段,自2008年起蓬勃发展。另一方面,我们看到,2008年起,劳动仲裁的数量井喷,很多地方甚至一度出现排队登记劳动仲裁的现象。所以,目前的情况是,几乎所有企业都或多或少有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只是小企业做得赤裸裸一些,根本不管这部法的存在,甚至也不管劳动法的存在;而大企业做得相对隐蔽些。甚至各地的劳动执法部门,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也通过各种不完全公开的裁审条例等方式,以自己对劳动合同法的不同解读,来为企业松绑。这也造成了相同的劳动争议,在不同的地方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仲裁结果。所以,什么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其实在各地也有完全不同的标准。这也是为什么2007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之日起,商界就不断反对这部法、学界观点对立、大多数地区政界支持这部法,而到今天,当经济下行已成定局,实体经济面临极大压力时,无论商界、学界还是政界都认为这部法有再次修订的必要,必须通过修法来为实体经济松绑的原因,而目前学界比较主流的声音就是回到劳动法的执法标准。

  2. 王若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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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特别高的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倒是也能存活。但毕竟不是普遍现象。

    劳动法是会降低企业竞争力的,如果家家都遵守,那倒也无所谓,问题是做不到啊。

    这就好比赛跑,谁背块石头也不如赤手跑得快——赤手也不一定能跑得过别人,再弄个负担,就更没戏了。

    为了避免抬杠,再加一句:就算我赤手,博尔特背两块石头,人家还是比我快。这没得比。

  3. 黄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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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跟我说,看不懂,所以做了些补充。)

    一般说《劳动法》使企业发展难不是单指“加班36小时上限”的规定,而是泛指各种强制性规定,使企业用工成本高,优化团队难、成本高。(除了加班问题,其它不议。)

    超额加班是违反劳动法,但是只要给足加班费,法律风险并不高。基本上工人会去告的是那些没依法给加班费的企业。正规企业早就把加班成本算在经营成本里,所以违反“加班36小时上限”,不会导致发展不起来。

    (同意朋友的意见,只违反加班上限一项,其他不违反也算是不严格执行《劳动法》。连加班上限都不违反的企业是有的,但是占比低,为数不多,这类企业都是高增值,或人力成本占比低的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不碍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或劳动力成本占比高的企业,如果不违反加班上限,不是说一定就发展不起来,但是一定会降低在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竞争力。)

    那些实行12-6[注一]工时,又不给加班费的,是自身的经营问题(经济、市场或政策的改变,竞争力不足、效益低、管理不善等),不要诿过《劳动法》。即使没有劳动法的约束,自身问题不解决,还是没发展。

    补充一下,实行12-6工时的是普遍、一直存在,与企业名气无关,只是一些有名的企业让这做法变得“突然”很多人关注。

    [注一] 12-6是指每天12小时,每周6天的工作时间,12-6的表述覆盖了所有上下班时间,而996只适用于早9晚9(21点)每周6天的工作时间,现实中企业、行业不同,上下班时间也不同,所以12-6的表述更正确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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