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被解聘>如何解读,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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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http://info.3g.qq.com/g/s?aid=news_ss&id=news_20151204037931&g_f=23825&wid=20151204145050我是绍兴人,事主,企业老总是我一个朋友,实际他也很冤枉。理由如下,1,员工加班其实企业是付出成本的,水电,设备损耗2,一个大企业,员工的工作是与团队搭配做的,在休息天,大家都休假,一个人加班完成不了什么工作,完全是磨洋工。打个比方,一个员工是打印部的,原来一栋楼上班有500人,打印复印的很多。星期天全楼基本休息,只有4人值班,该员工正常到岗,却无任何业务需要。例如一个员工网络部的,主要工作修电脑设备,维护网络,在休息天,大家都没人,也不开电脑,他却来上班。3,很多老板,希望员工在上班规定的时间把工作完成即可,那样就不需要加班。很多员工上班磨洋工下班就加班,蹭加班费。新闻都有导向性,史上最黑心老板这样的标题也出来了。我也是醉了。如果聪敏的您是企业老板您怎么做呢?

2017年5月27日 10 条回复 1161 次浏览

回复 ( 10 )

  1. 赵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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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吧,厂里也不算太冤。

    你朋友觉得冤枉委屈也是瞎扯,他早知道后果,只是没想到结果会发展到收拾不住。

    干人力资源工作,有一些关键的外部因素是必须要考虑的,其中非当事员工对事件的感观、公共情绪、一件事情处理下来的后续案例效应,都是很重要的事情。

    我觉得hr在处理内部事务的时候,有一个原则是“善战者无赫赫之功”,非常重要。

    把hr领域的事物干的太轰轰烈烈,影响范围太广,不代表能干,而是代表着给这个事物的处理带来更多变量。企业不是政府,你干了什么事不需要搞政绩,搞的大家都知道,重要的事情是在工作流程中保障了生产经营和公司利益,在你的权限范围内为公司业务开展提供了足够的保障,这就已经足够好了。

    举个例子,哪怕不是惩罚是表彰,都不一定适合搞的太沸沸扬扬。你确定你评价标准和程序是完全三公的吗?你能保证所有人都心服口服?你能够保证你现在表彰的人员能永远好下去?

    涉及到个人利益的时候,我们是没有什么太站得住脚的道理来说服众人的。就本案来看,至少有以下几点是没有考虑明白的。

    1.让他检讨的依据是什么?

    2.对他进行处分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3.有没有在处理的同时,向本厂员工进行详细的告知?

    4.因为加班被开除这样的简单逻辑关系,有没有考虑过怎么避免被误解?

    5.作为非施工性质的企业,怎么会欠薪到八万多?有没有考虑过以上所有标题叠加起来以后对普通人对此案感观的直观印象会是怎样?

    所以这厂主也不要太委屈,劳动者对于个人权利的主张是非常正常的,但厂主对自己利益的考虑是非常不周全的,庙算少者,当然是要输。

    所以说花点钱找个正儿八经有经验有专业度的hr是件很重要的事,希望老板能吸取教训,把hr真正当作一门管理学的学问来对待。

  2. 刘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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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说到底还是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文化建设走偏造成的。

    从规章制度角度讲,什么是加班,不是劳动者本人说加班了就是加班,也不是周六来打个卡,啥事都没有在办公室做一天就是加班了,加班一定要有严密的规章制度和审批流程。当然,从我的角度来讲,也是提倡提升工作效率,关注工作结果,反对盲目加班。

    从文化角度讲,为什么公司会有工作时间消极怠工,反而要通过周末加班蹭加班费?这里面一大部分原因一定是文化建设走偏造成的。如果员工认同这种行为并按照这种行为去操作,那这个公司的管理需要深入反思一下,公司的管理层也需要深入反思一下,不要随便把原因都归咎在个人身上。

    从结果上看,公司认为员工恶意加班,从而解除劳动关系是非常不理智和激化矛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也不符合人情世故。只有规范管理,注重结果,完善文化才能有效解决这样的问题。

  3. 东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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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与不合法有时候就只差一条线。

    以这个案子,如果小伙是为了磨洋工骗加班费的,就应该等到他提报加班单时,找个领导查明事实臭骂一顿要求写检讨,反省自己谎报加班。然后拿着检讨书+员工守则(一般谎报/虚报都会列为严重违纪),顺理成章干掉。

    事件的性质就变成:一小伙因谎报加班被单位辞退。是否就显得合情合理又合法了?

  4. Sean 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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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加班必须有直属老板的批准,然后给每个经理一个批准额度,超额的由财务或者老板批

  5. 上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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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

    特地去看了下新闻,来谈下看法。

    首先,加班本身造成的损失极其微小,题主所举出的那些成本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都是毛毛雨。因此老板最多对此表达不满,而不会要求员工离职。

    其次,这哥们为什么来加班?这部分没人提。如果按照最恶意的揣测,他是为了骗取加班费用来加班,那么新闻中这句:“员工经批准加班的,可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到底是谁批准的?如果没有人批准就可以随便加班,这公司日子还过不过啦?

    再次,新闻里提到:

    得知张某在两个星期天自行加班后,化纤公司要求张某检讨。张某拒绝,并与公司相关人员发生争吵。2014年12月,公司以张某不遵守公司规定违规出勤,事后又不服从公司写检讨书的处罚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制度缺位,导致员工擅自加班,然后要求他检讨。可以看出来,老板主要是认为张某的良心大大的坏了,擅自加班就是来骗加班费的。所以批评他针对的是他的态度。事实上,辞退他是因为他“不写检讨书”。

    很奇葩的辞退理由,因此结果也会很奇葩。辞退员工前没有人力和法务的参与,随便就给辞了,那肯定是要赔偿的,告你告到地老天荒,该赔多少赔多少。

    总而言之,这个事儿在我看来,就是花钱交学费,这位老板以后就有教训了,员工不是随便辞退的。

  6. 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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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看法是裁判没什么问题

    对于员工磨洋工等行为,因为会给单位造成损害(轻微或普通的损害),所以法律认为应该受到处罚并允许单位制定内部制度加以处罚,但同时也认为员工不应因此被开除;单位因此开除员工是违法的,当单位违法开除员工时,法律允许员工选择继续工作或要求赔偿金——这是法律在这个事情上定的规则

    1、简单的说,因为这点小事就开除是不对的——该劳动者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公司制度,比如工作日未完成指定工作任务、非工作日到单位进行工作,但是,这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可以“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法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开除)的条件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2、关于加班费与磨洋工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解决:

    ① 一是消极的方法,个人看法“加班”是指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工作日工作(合理的工作任务)之后的安排“继续”工作、不是指劳动者因为未完成工作日工作而自发进行的“补足”工作(因为这涉及对法律的理解,所以这个主张未必会得到行政部门、仲裁员、法官的支持)

    ② 二是积极的方法,完善公司内部奖惩制度,未完成(工作日内安排的合理的)工作任务应受处罚,并在处罚、加班费、人情之间寻找平衡(需要依靠管理经验,律师掌握不好这个尺度)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般的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以及给单位造成一般损失的失职、徇私舞弊行为进行处罚,法律只是不允许因为这些一般的行为就开除劳动者,所以完善内部制度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

    3、补偿金就是一个公式,金额应该算不错,而且单位违法开除劳动者其实可以判“赔偿金”了(2倍补偿金)

    4、找一个法律顾问、雇一个公司法务、或者在准备做一些涉及法律问题的事情前咨询靠谱的律师;个人看法是,单位只是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太合适,最后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如果事先知道如此处理可能产生的几种结果,也许单位就不会摊上这些麻烦事了

  7. zzia-hr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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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题主的问题无非就是,作为老板想让员工,以最小的成本创造最大的利益。但是,作为老板,要多站在员工的角度想问题,不能老站在自己的角度,当然,每一个企业,都是以赚钱为目的的。

    1.制度,当然,小企业可能普遍制度不健全,但还是要有的。

    2.多关注人性,加班,真的不是员工喜欢的,当然,如果员工自愿加班,那另一说,人,只有做自己喜欢的事情,才会比较有干劲,才会付出多少都是开心的。

    3.文化,企业要有自己的文化,无论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小企业,虽说没有文化,但是,也是有的,为什么现在都大力的宣扬,说跟对人才是对,这就是说,小企业的老板,本身就是企业文化的一种体现。

    4.招人的时候就不招那种好占便宜,好磨洋工的员工。

    5.领导以身作则。

  8. 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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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规章制度如何规定?

  9. 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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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行不让加班不就OK了?

    软一点,订立绩效,和工资挂钩,员工不就不会磨洋工蹭钱了?

    更好点,那就是个人能力和投入度问题了,领导者除了吃饭睡觉都在为公司做事,员工自然会受到感染,会为公司着想。

    道理简单至极,只是人但有私心就做不到咯。

  10. 张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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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怒答。

    从两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

    1、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法定的事由,这个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主观上并无恶意,客观上也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我认为,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从人力资源的角度看,我们单位这样做也非常不合适。现在单位要激励员工已经很不容易了,要这样的员工表扬都来不及,还要解除,简直是匪夷所思。这个小伙子的问题不过是方式方法不对,积极的引导她劝导她才是,完全没有必要使用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极端的措施去解决。这很容易挫伤团队的士气。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这个企业完全没有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管理理念还停留在上个世纪50年代,家长式的管理作风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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