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送月饼、收月饼、吃月饼(后面还会扔月饼 = =!)的时候了,刚和朋友聊天,发现现在市面上确实见不到所谓“天价月饼”。当然,醉翁之意不在酒,天价并不在月饼本身,而在“包装”,比如放套纯金餐具之类。由此我们讨论到一个问题,政府出台诸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禁止天价XX”的相关规定,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合理?
查看全文法律初学者,有个地方看不懂,《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是否存在前后矛盾?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这条下面还补充了两句话:“委托行政机关对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前面不是说了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吗?为什么后面要补充上那两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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