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初学者,有个地方看不懂,《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是否存在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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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这条下面还补充了两句话:“委托行政机关对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前面不是说了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吗?为什么后面要补充上那两句话?

2017年2月27日 2 条回复 1105 次浏览

发起人:Scorplyn 初入职场

回复 ( 2 )

  1. 夏洛没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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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除了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之外,不允许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呗。

  2. 法律小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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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其他”是指除了前述“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意外的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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