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张伟 初入职场

回复 ( 10 )

  1.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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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管他举报了什么,我就问举报信为什么被泄露!这是不是告诉我们你不能举报?你举报就会信息泄露,被举报人对你采取报复措施怎么办?将来谁还敢举报?

    更新

    见下图

    假如谢先生没有公开举报信,那是谁干的?看了些评论,我都怀疑我的阅读理解水平了,太恐怖了。

  2. 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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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报道了这个新闻的记者之一,我只能说这位谢先生不仅运气没旺,点还很背。因为看到有人质疑这是不是营销炒作,所以我说一个新闻里并没有提到的事吧。

    他的举报信在一开始网上流传开的时候,他的电话号码,QQ邮箱、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都没有打马赛克。于是,他接到了很多拨前来嘲笑他、讽刺他的电话,不胜其扰,到最后他只能选择停机。

    他的举报信逻辑清楚,条理明确,理由其实也并不荒诞。他只是觉得旺旺使用多年的广告词陈旧、迷信,会给人带来误导作用。他也一直坚定的认为,自己没有做错。

    私以为,大概,他就是皇帝的新衣里那个孩子吧。

    ————————更新的分割线———————

    旺旺的包装图如下:

    对这个包装,律师的观点是,这个广告语其实祝福的意味更浓,不涉及虚假宣传。从常识判断,任何食品都只能增加能量,并非增加运气。不过,商家还是有必要规范自己的营销、宣传,以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让广大市民对它的广告产生质疑。(此处商家并非特指旺旺)

    谢先生的举报信息是从哪泄露的,目前还无法查证。在当地媒体介入之前,谢先生的举报信息在各个微信群、QQ群、朋友圈、论坛疯传,所传图片全部都是未打码的,在媒体介入之后,所用图片才全换成了打码的。评论里有人质疑是媒体泄露信息,对此,我只能说这个锅我们不背。

    希望谢先生的手机已经恢复正常使用了。

  3. 我是小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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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前,我采访了一个人,这个人在火车上买了一瓶一块五毛钱的水,然后他问列车员要发票。

    列车员乐了,说:“我们火车上自古就没有发票”。

    然后这个人把铁道部告上了法庭。

    他说:“人们在强大的力量面前,总是选择服从,但是今天如果我们放弃了一块五毛钱的发票,明天我们就可能被-迫放弃我们的土地权,财产权,和生命的安全。权利如果不用来争取的话,权利就只是一张纸。”

    他后来赢了这场官司,我以为他会和铁道部结下梁子,结果他上了火车之后,在餐车要了一份饭,列车长亲自把这个饭菜端到他的面前说,您是现在要发票呢还是吃完之后我再给您送过来。

    我问他你靠什么赢得尊重,我靠为我的权利所作的斗争。这个人叫郝劲松,三十四岁的律师。

    一个国家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的,她由这些人创造,并且决定。

    只有一个国家拥有那些能够寻求真理的人,

    能够独立思考的人,

    能够记录真实的人,

    能够不计利害为这片土地付出的人,

    能够去捍卫自己宪法权利的人,

    能够知道世界并不完美

    但仍然不言乏力,不言放弃的人。

    只有一个国家拥有这样的头脑和灵魂,

    我们才能说我们为祖国骄傲。

    只有一个国家能够尊重这样的头脑和灵魂,

    我们才能说我们有信心让明天更好。

    来自柴静的演讲。

    我预想这个答案贴出来后

    大概很多人看到后会不屑一顾,然后教你做人

    大概很多人会说:你把世界想的也太简单了,地球太危险,你还是回火星呆着吧

    大概很多人会说:什么狗屁心灵鸡汤,答主傻X,柴静圣母

    大概很多人会说:郝劲松是捍卫权利,谢先生是无理取闹,浪费国家资源,

    我只想说:

    旺旺是否虚假宣传真的重要吗?

    郝劲松要一块钱的发票难道是为了报销吗?(虽然我从来没在火车上买到过一块五毛钱的水)

    我们到底有没有质疑的权利?

    我们质疑的成本几何?

    为什么我们会认为质疑是无理取闹?

    官员们会不会也认为民众的质疑无理取闹?

    中国的界限永远暧昧,如果他两个的质疑是无理取闹,那正常的标准在哪?

    谁来判定?判定成本多高?

    为什么不能较真?为什么不鼓励较真

    什么值得较真?土地权?财产权?生命的安全?

    郝劲松质疑,他是律师,他赢了。

    谢先生质疑,他是普通消费者,被泄露了个人信息。

    题主问怎么看?

    我当作一个寓言故事来看。

    支持的不支持的,都是中国当下的某个具有代表性的缩影。

    ??????????????????????????

    看了大家的评论,回了一些,剩下的不回了。

    首先发言仅代表个人观点,点赞代表认同,点反对代表不认同,不需要说我没脑子辣。

    其次理清观点。

    第一谢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利举报质疑,根据新闻,谢先生举报材料齐全,逻辑清晰,诉求明确。因为申诉内容在某些人(比如泄露举报信的人)眼中看来荒诞,加以驳斥、谩骂,没有道理。你凭什么做出申诉荒诞的判定?

    第二旺旺广告虚假与否,有关部门审查跟谢先生和旺旺解决就可以了,虚假有虚假的处理方式,真实有真实的处理方式,程序正当即可。

    第三政府部门面对这样内容不合常理,符合申诉程序的请求都能认真耐心的做出正确的审定,老百姓有什么理由不相信政府部门会认真处理自己的芝麻小事?如果内容荒诞程序正当的申诉不能被认真对待,政府判定荒诞的边界在哪里?谁来判定?判定中人的主观因素有多少?政府定下的规则能否被相信?因此我觉得旺旺广告是否虚假一点都不重要,处理的态度很重要。目前失望。

    第四强调无数次程序正当,明确的规则、政策、法律,对公民生活具有指导意义,模糊的、充满不确定的规则政策法律,只能带来无穷的怀疑和混乱。郝劲松和谢先生都是为了屁大点事去质疑,正确与否自有定论,只要符合既定程序,就应该被认真对待,就不会带来混乱。否则,举报旺旺虚假广告都能被泄露信息,以后谁还敢举报更有利害关系的事?

    简单说,谢先生的质疑再荒谬,只要他符合了基本法,你就该认真对待。现在把人家搞成这样,你猜吃瓜群众还信不信基本法?

    最后,真的不回复了,个人观点辣,讨论勿喷,说到底只是看事情的角度不同,没必要有优越感以及攻击别人,你可能连举报材料都不会收集。

  4. ha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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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主只是在印象中把法条记错成各单位通用,并不是想混淆视听甚至误导;由衷地感谢评论区的纠正,如果影响到部分知友们浏览知乎的心情,在这里致以答主深深的歉意。《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所以,现在谢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食药监管局和工商局索取更多的精神赔偿了(。ì _ í。)

  5.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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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更旺”不构成虚假广告

    我国广告法规定“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为虚假广告。现实生活中,广告词为了发挥其宣传作用,往往将产品与一种生活状态捆绑起来宣传,比如有个笑话:

    小男孩:我想买那个卫生巾。服务员:是你妈妈叫你来买的吗? 小男孩:不是。 服务员:那是你姐姐? 小男孩:也不是,我想买。 服务员:你买卫生巾干什么? 小男孩:我看电视上说:有了它又能游泳,又能滑冰,还能打网球。

    类似的广告词还有“维维豆奶,欢乐开怀”。

    如果有抑郁症患者信以为真,买豆奶抗抑郁发现无效,能否说厂商“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呢?显然不能。

    这说明,广告法中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不能简单认为只要有人认为广告词描述的是商品效果,达不到就构成虚假宣传,而是有一个常识的认知水平线,这个标准就是“一般消费者认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采取的观点值得我们参考:

    “委员会的责任是要使易受骗者、轻信者或谨慎者、理智者都同样的避免受骗。但是,这个法则如果被不加判断的运用或被运用到荒谬的程度时,就丧失了他的价值。广告主实在不能因为愚蠢者或心智薄弱者所能想象的每一个希奇古怪的误解而承担责任·····一个陈述不会仅因某些不重要且没有代表性的人不合理的误解而被判定为欺骗或虚假。”

    误导行为根据一般消费者标准判断已经被大多数国家采纳,一般消费者是指被告知较多的信息,较为谨慎且具有识别大多数欺骗危险的足够的智力的人。对于一般人来说,都能够理性判断“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更旺“的说法只是一种口彩,而非商家对食品功能的承诺。

    原则上说,所有消费者,包括少数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受到保护。然而,法律对某一方当事人利益的过分保护又势必影响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由于人的各方面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任何一则广告,不论真假与否,在同一类群体中总会有一部分人的理解产生偏差。对消费者的保护若走向极端,任何有关产品、服务或商业企业的宣传就会受到严格审查以致商家进行此类宣传如履薄冰,限制商业的发展。

  6. 不说Mk2防伪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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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

    首先,这个广告不属于虚假广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这里的“引起误解”应当是广告发布者的主观故意行为,而非消费者因为自身理解能力问题,对大众不会产生误解的广告语进行的歪曲理解;更不能是以牟利为目的,刻意对广告语进行的误读。食品不能够改变“运气”,这是个法律上免证的常识。而运气的好坏甚至没有任何客观标准。旺旺的广告词也不是要颠覆消费者的常识,只是用产品名讨个吉利而已。如果这都能叫做虚假广告,那寺庙里的“心诚则灵”大概属于集体诈骗了吧?

    其次,举报信被公开也是有问题的。无论举报信多么荒谬离奇,都应当被保密,但是单单公开举报信本身而没有打击报复的情况,并不涉嫌刑事犯罪,最多是违规行为。而除了少数部门以外,我国政府机关整体的保密意识嘛……只能用今天天气哈哈哈来形容了。

    最后必须提一下的是,职业打假能不能继续得到法律支持一直是个争议点,也许某一天,这个职业就会因为法律的修改而成为历史。

  7. 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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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局主要职责之一:指导广告业的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而实际上,旺旺雪饼并没有证据表明吃了他们的雪饼运气会变旺,却打出这样的广告语,已经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旺旺的广告打了好多年了,工商局都在干什么?地方电视台接广告的时候,遵循广告法了吗?

    本来是机构应该解决的事情,现在却需要老百姓举报,还多次举报未果。更可气的是,举报信就这么被公开了?

    一件合法合理的举报,却被大肆嘲笑。这些人是在嘲笑守法的举报者,还是在嘲笑法律形如虚设,还是在嘲笑机构不作为?

    在嘲笑别人太认真的时候,只能暴露出自己的不认真与无能。广告面对所有正常人,要对所有正常人负责,而不仅仅是宽容、不较真的人。我们习惯了这种无所谓,甚至在法律上都可以模棱两可。这难道不值得反思吗?

    讲真,我佩服这些执行者。

    —————————

    感谢大家的认同与反对,只要不是无理无据开喷的,我都会认真看。上文原答案不改,再补充几点。

    广告法没有规定必须100%真实,但规定不能诱导或欺骗消费者,创意广告需要在这里生存。

    比如方便面,广告里全是牛肉,左下角有一行小字:图片仅供参考

    这样就既达到了广告效果,又规避了法律。代价就是这一行小字比较影响体验。

    再比如汽车广告,开车的时候风驰电掣,世界都变样了。但广告不会在屏幕上打字说:开我的车,就会发生什么事。同样,左下角也有几个小字:创意广告

    在广告中,你承诺给消费者的,就一定要达到,否则属于商业欺诈,这也是很多广告比较保守的原因。不然油烟机广告就可以说:家里没有一滴油烟这样的话来诱导消费了。

    如果有夸张和创意效果,一定要标注出来。

    那些标注广告创意字样的,他们也知道这样影响客户体验,但是要守法。旺旺没有进行任何的标注和解释,又给予了承诺,这里确实存在漏洞。

    侯逸诚

    开个脑洞

    旺旺公司的做法,让你告赢。

    反告一次:

    谢先生说旺旺产品没有让他运气变好,那么,现在官司告赢了。这也说明了谢先生现在的运气是旺的,我公司认为这里面就有吃下去的雪饼的功劳。

    那么谢先生之前的言论对我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也要追究。

    这位朋友的脑洞很有趣,不过走法律程序行不通。

    1.我国法律规定,“赔偿不算作获利”,即便获得天价赔偿,不算做获利,也就不算运气变好。

    2.即便算作获利,这也不是运气,而是该男子多次举报、努力的结果。

    3.就算他运气变好了吧,旺旺没有大量的实验参考和对照,凭一个人的特例,不能得出“吃旺旺运气会变好”的结论,还是行不通。

    对于法律比较无感的,可以这么和你们说,如果旺旺的广告没问题,你会看到奶粉上这样标注:

    喝XX奶粉,孩子会变聪明哦!

    这样的广告无疑是诱人的,聪明又没有办法来证明。如果旺旺到最后还不修改自己的广告,势必会有更多的企业钻这个漏洞来诱导消费,这不是一个好现象。

  8. 叶笑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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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支持的,很多不合理的事看久了就习惯了,需要一些较真的人。

  9. 羽志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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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我最先是在凤凰新闻看到的,看到下面的评论一片叫好。

    ———————————————————-红牛案分割线—————————————————————

    关于这个问题,很多评论就开始抱紧美爸爸的大腿,说

    哎呀你看,之前红牛就是广告词里面有“帮你插上翅膀”,而被人告了呢!

    我第一次听到这个故事的时候我就觉得,美帝人民真是童心未泯,美帝法官真是天真浪漫,这都能立案。本着对中国某些媒体的尿性的了解,本着对事实的尽可能的追求,为了防止世界被破坏,为了保护世界的和平,贯彻爱与真实的邪。。。什么鬼啊!!!我决定到美帝的世界搜搜这样的新闻。来各位知友,和我一起抱紧紧美帝的大腿。。。

    先来看看这是NBC对红牛赔偿一事的报道。

    Red Bull Drinkers Can Claim $10 Over ‘Gives You Wings’ Lawsuit

    If you drank a can of Red Bull in the past 12 years you may be able to claim a $10 after a lawsuit challenged the energy drink’s claim to “give you wings.” The Austrian drinks giant agreed to a $13 million settlement with American consumersin a class action complaint that alleged the distinctive-tasting drink was no more effective than a cup of coffee despite advertisement that promised increased performance and concentration.

    小弟不才,这里给大家翻译一下。

    如果你在近12年喝过一罐红牛,你也许可以继一个质疑这个能量饮料所声称的“给你一对翅膀”的官司之后,索求10美元的赔偿。在一个控诉这个特殊味道的饮品不能比一杯咖啡更加有效,尽管在它的广告中承诺提高运动表现力和专注力,的共同起诉中,这个奥地利饮料巨头愿意为美国消费者支付一千三百万美金的和解金。

    哎哎哎,不是一个人获得一千三百万咩。。。

    The settlement, yet to be approved by the U.S. District Court of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offers any consumer who bought a Red Bull between Jan. 1, 2002, and Oct. 3, 2014, either $10 cash — or $15 worth of Red Bull products, according to law firm Morelli Alters Ratner.

    根据law firm Morelli Alters Ratner.这一案,由U.S. District Court of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这个法院同意的和解金,会支付给在2002年一月一日至2014年十月三日购买过红牛的消费者,10美元现金或15美元的红牛产品。

    哦,合着红牛集团财大气粗,过去12年间,你们买过的红牛就当我们白送你们啦。。。

    再来看看红牛集团的表现:

    Red Bull did not respond to requests for comment by NBC News on Thursday but in previous statements said it had settled the lawsuit to “avoid the cost and distraction of litigation” and maintains that its marketing has “always been truthful and accurate.”

    红牛并没有回应NBC news在星期四的要求作出评价,但在早期的声明中红牛声称,和解这场官司是为了“防止走法律程序的费用和精力支出”,红牛也坚持他们的广告“一直都是真诚的和准确”的

    要钱是不,给你给你,懒得和你打官司。。。

    反正我们的市场是中国15岁和18岁的青少年,哼~

    也就是说,这场官司是红牛单方面认怂,而并没有下任何判决,美国法院也只和同意和解,并没有对红牛的广告是否虚假,或者说“给你一对翅膀”这句话作出任何官方的判断。

    回来看这个案子,这个案子针对的是红牛饮料是否可以相对于咖啡提供更好的提升运动能力的效果,而不是红牛能不能给你插上一对翅膀好吧。。。看来美帝人民还是有点智商的,美帝法官还是有点良心的。

    抛开一般新闻的宣传,我们来看看法律新闻的宣传。以下来自LAW360网的新闻,WIKI上对这个网站的定义是LN子公司,PM管理的一个订阅法律新闻服务。

    Law360 is a subscription based, legal news service operated by the Portfolio Media company, a subsidiary of LexisNexis.

    由于需要注册才能看得到全文,所以只有简介才能够看到

    Red Bull Puts Up $13M To Settle False Advertising Suit

    Law360, New York (August 1, 2014, 12:18 PM EDT) — Red Bull GmbH agreed Thursday to pay over $13 million to settle a proposed class action in New York federal court accusing the Austria-based beverage company and its U.S. subsidiaries of falsely advertising its energy drinks as providing more benefit to a consumer than a cup of coffee.

    好的,连wing这个词都没有了。。。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不是针对“Gives You Wings”这个广告词。而“Gives You Wings”这个广告词的引用,和这场官司一点关系都没有,这是新闻报道的噱头。按照部分人的逻辑,我现在可以控告各大报道这个新闻的媒体,你们给我提供的法律新闻和“Gives You Wings”没有任何关系,你们涉嫌在新闻标题虚假宣传。。。

    好的我没这么无聊。。。

    具体的分析这里可以再提供一个美爸爸的网站,,没有看到对这个网站的第三方介绍,看起来似乎和果壳谣言终结者有点类似,所以在这里我就不细细翻译了,大家自行判断这个网站论述的可信度。

    Red Bull Does (Not) Give You Wings : snopes.com

    ———————————————————-中国广告分割线———————————————————–

    回到中国来,还有一个评论的热潮就是:

    那我是不是可以告老婆饼

    那我是不是可以告夫妻肺片

    那我是不是可以告数字8

    等等等等

    说实话,在凤凰新闻客户端公众号中看到这条新闻,并看到这些留言入选的时候,我是崩溃的。因为这聊的压根就不是一码事。当然,作为一个公众号,凤凰新闻客户端更希望入选的留言具有一定的娱乐性,而并不是重视客观性,这里我也不会对凤凰新闻客户端公众号说什么。

    无论是老婆饼,夫妻肺片,数字8,等等,这样的命名,是不具有任何对产品功能的承诺的。并没有人说过吃老婆饼就一定会有老婆,吃夫妻肺片就一定有夫妻,名字有数字8就一定会发,这些不过是购买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可能会有的主观臆想,商家本身并没有以这个名字作为他们的宣传手段。当然,这里可能走的是一个边缘,我就不做过多的论述,但至少还是在合法的边缘。

    真正与旺旺这事对等的应该是:

    OPPO的:充电两小时,通话五分钟。。。哎,好像哪里不太对

    蓝翔的:学挖掘机技术哪家强,中国山东找蓝翔

    脉动的:关键一刻,脉动回来

    先来看OPPO手机,OPPO手机的广告词中是做了明确的产品功能宣传,如果一个OPPO手机的用户买了OPPO的手机回来发现,他的手机充电五分钟之后并不能通话两个小时,那么他就可以根据这个,控告OPPO虚假宣传。

    但是有个问题,OPPO承诺的是通话2个小时。OPPO并没有说明白是怎么个通话两小时。。。如果你打了一个3分钟的电话,停下来办点别的事,再打5分钟的电话,在OPPO这边,可以说你并没有通话8分钟,因为中间的时间手机一样在耗电。比较合理的办法就是毫不间断的通话2小时。。。应该没有人这么无聊吧。

    再来看蓝翔,如果一个用户去了蓝翔学挖掘机,回来并没有找到工作,那么他能告蓝翔么?不能,因为蓝翔作出的承诺很不明确,他找不到工作与挖掘机技术强这一点上隔了不知道多少个逻辑缺口。

    他找不到工作,并不代表他的挖掘机技术不好,可能是因为他自己对薪水期待的问题。

    他挖掘机技术不好,并不代表他学挖掘机技术不好,可能是因为他自己不努力学。

    他学挖掘机技术不好,并不代表蓝翔教挖掘机不强,可能蓝翔教的很强,但是他自己接受不好。

    他不能因为别的在其他学校学挖掘机的同学找到工作了,来控诉蓝翔教挖掘机不好,因为蓝翔只承诺过强,并没有承诺过最强。

    最后看脉动,这个就更特么狡猾了。。。脉动回来。。。什么叫脉动回来。。。不用喝脉动,我作为正常人本来就会有脉动。。。要告脉动更是无从下手。。。

    回来看看旺旺。“吃旺旺运气旺”,这个是介于蓝翔与脉动之间的:

    第一,“运气旺”是没有被办法被描述,被衡量的。这个和“脉动回来”是一样的。

    第二,“运气旺”是个很笼统的承诺,他并没有时间上,地点上等等的承诺,他并没有承诺你要吃旺旺吃多久才会旺,这个和“学挖掘机技术哪家强”是一样的。

    再回来看谢先生针对的《广告法》条款

    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旺旺的广告姑且认为这算是迷信吧,这还有待商榷。但谢先生您不就是迷信认为运气会因为吃东西而变旺才买的旺旺么?如果您自己迷信,买了非迷信宣传的商品,为啥要商家负责呢?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恕我无能,我实在没有在这一条上看出谢先生所要求的旺旺所需要承担的 “提供能让运气变旺的依据或证据”的义务。。。

    好歹你也告第四条我感觉胜诉的几率还大一点了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人虽然不是法律专业,但如果我作为旺旺的律师,我很容易就能找到这么几个漏洞。所以很容易想到,这位先生这场官司的前景不太明了。。。不是我军不努力啊,奈何新闻业,法律业,广告业太狡猾啊。。。

    ————————————————————–评论分割线————————————————————–

    所以这就是一场谢先生提出的闹剧咯?

    nonono!你要这么小看这件事就可惜了!

    这件事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

    第一,就如目前最高票数的答案提及的问题,这件事暴露了我国的政府的部分公务员在处理某些事务时,并没有严格按照章程办事。无论谢先生的诉讼多么扯淡,执法部门人员都不能图一时乐趣公布这些文件。尽管在新闻的图片中,谢先生的投诉信在名字中打了码,但是我们仍旧知道了这是一位谢姓男子的投诉性,并知道了他信中的具体内容。如果执法人员不能严格按照章程办事,这回对依法治国的进程造成极大的阻碍。

    第二,这件事表明,我们群众已经意识到通过合理途径来追求自己的利益。无论谢先生的投诉信在有些人眼里多么合理,在有些人眼里多么逗逼,至少,谢先生没有去超市打砸闹事,没有在旺旺公司门口静坐示威,这比起一些医闹家属不知道好到哪里去。当然,我承认两者蒙受的损失不能一比。但我觉得至少这是一个好现象。这也会是依法治国的进程的一小步。

    一个诉求到底值不值得立案研究,不是我这样的连司法考试都没考过的市井小民来评判的,但是走合法的途径谋求利益,我觉得是要弘扬的。尽管你的利益可能并不会被法律保护,但是你选择了正确的道路维护了你的利益,至少还是值得尊重的。

  10. 坐以待币丶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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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在前面,我个人是非常支持任何公民合法行使权利,并坚决抵制私自泄露他人信息的行为的。

    不过很遗憾,谁主张谁举证,“运气没变好”这种主张我其实很好奇这位先生会怎么证明。

    个人觉得,这个问题下的讨论,部分新闻媒体比知乎显得更为理智。链接是关于红牛“给你一双翅膀”受罚的新闻讨论,我觉得能够换个角度激发各位的脑洞:红牛广告语“给你翅膀”被判不实 赔偿消费者8千万

    不同的部门法律之间有它内在的评价原则,比如刑法更注重公平正义,民法更注重平等,商法更注重效率。经济法对于社会不正当主体间经济关系的调整,其内在原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效率和公平中寻找平衡点,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这一特点,决定了经济法的规制方式,并不像刑法那样严格遵循法条,而是存在博弈性和可变通性的。而经济法体系中一切规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和维护正当竞争,进而促进经济发展,而不是死抠法条给企业重重设限。

    下面以本事件作为分析:

    • 旺旺是否存在不实广告行为?从文义上理解的话,存在。
    • 该广告行为是否足以导致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不一定。思维只要稍微正常一点的大众消费者,都不会受该广告引导而产生旺旺可以100%带来所谓“运气”的误解。

      有知友提到了“程度”的问题,这个需要有关部门认证,但是“大众消费者误解”和“极端消费者误解”还是很好区分的,可以参考本题下回答中的“韩游女士告’日韩游’广告侵权”一事。

    • 该广告造成的误解是否足以又到消费者购买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一定。这首先需要认定大众消费者受此广告误导,致使其购买旺旺的行为怀着对“带来运气”的合理期待。并不针对该男子,我认为按照正常人的通识,食品仅具备食品功能。这样的宣传并不能让普通大众相信“旺旺”食品具备食品以外的“调节气运”功能。

      此外,“气运旺”、“长命百岁”这些广告语按照一般文义理解,都只是虚拟祝福语,并不代表产品的具体功效(比如多赚XX元,续命XX秒),这个和需要规制的虚假广告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 该广告行为是否属于广告法/消法/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该规制的虚假广告行为?个人观点不属于,只是一种基于日常认知就能够排除误解的夸张广告手段。当然最后结论需要法院认定

      具体法条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
      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
      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
      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结论:广告行为本身是包含合理夸张成分的,这是企业进行营销的合法权利;企业也并不带有原罪,稍有差错就应该被生搬硬套法规去进行惩罚;对违法广告的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如果该广告最终被认定为虚假广告而被罚,我觉得只能说这又是有关部门为和稀泥而选择的牺牲企业利益的懒政。

    最后搞个事情:如果这么看,“怕上火喝王老吉”涉嫌虚假宣传。上火作为中医概念其实在现代医学上并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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