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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如何在法理正确的前提下表述公司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
我们自己的公司已经有投资者表示了关注,在不远的将来也许就会迎来投资者介入目前万科和宝能之争正在头条,如何保护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在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创始人会被踢出董事局?”的话题中说的很清楚,公司目前没有法律顾问,我们对于如何准确地表述到公司章程里拿不准,特地请教以下问题:1、如何表述“核心创始人”?直接写名字吗?2、如何表述核心创始人的“一票否决权”?3、如何表述核心创始人(团队)能够提名(还是任命?)半数以上董事?需要保留直接罢免董事的权利吗?4、看过阿里的安排方法,为什么不直接在公司章程里这样写,而是绕一个弯?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初创企业如何选择比较好? 5、投资人会设法去掉核心创始人的上述“特权”吗?
回复 ( 3 )
私聊回答你
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表述的很清楚,但关键不是书面的东西,关键是是否做出来?是否能带队做出来!
只要你有能力带领公司前进,能给股东赚钱,没人想换掉你,换你下来,不还得找一个人来做?
给你投资,然后踢掉你自己来做,投资人脑子有病啊?
万科之前没人动是因为王石能带领公司前进,给股东们赚钱,所以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没人想动他;现在别人进入,是因为他去爬山,烧红烧肉,万科这么几年和其他公司相比退步了,所以别人想动他
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