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代理理论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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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理论和微观经济学里面涉及到的委托代理理论,具体应该怎样确定委托人和代理人呢?感觉有些情况下难以区分。我遇到下面这个case:商业地产开发商开发了一个plaza,租给品牌商户,向商户收取租金及抽取利润的一部分。这里面可以理解为开发商是契约的制定者,所以委托人是开发商,租户是代理人吗?还是说,开发商提供商业物业服务,商户向开发商支付佣金,所以开发商是代理人,商户是委托人?第一次提问,先谢谢大家!

2017年4月17日 2 条回复 1102 次浏览

回复 ( 2 )

  1. Richard 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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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契约的是委托人

    具体谁付款不重要,比如拍卖就是竞拍方向拍卖方付款,工作就是老板向工人付款;这时候只要把双方的效用函数作相应规定就行了,拍卖时拍卖方的效用是t-c,t是transfer(这里是竞拍价),c是物品的成本,而工作时老板的效用是v(x)-t,v(x)是当工人工作得到x时老板的收益,t是transfer(这里是工资)。

  2. Ki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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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

    个人认为付款方式并不重要,在这里你要搞清楚哪一个是效用或“利润”,哪一个是所谓的“价格”。

    同意楼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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