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伙人人中成东青,孟晓俊等三人在美国的谈判是否是商业谈判?能否依据商业谈判的评判标准来判断成败?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中国合伙人人中成东青,孟晓俊等三人和 波诺 在美国围绕着新梦想公司对EES侵权问题进行谈判。其中有两句对白(成东青)是:1 .波诺先生,无论官司的判决如何。这将是我们正式合作的开始,我们希望EES在中国市场2. 波诺先生,谢谢你。是你们让华尔街投资者看到了我们,让他们看到我们的诚意和勇气,看到我们为错误承担代价,我们会出的赔偿金越多,我们未来市场的价值就越高。那么成东青他们是否成功了?从商业谈判的评判标准:1. 谈判既定目标的实现程度2.谈判效率的高低3.谈判后的人际关系等方面来看来看怎样衡量其中的得与失? 2018年2月9日 1 条回复 1948 次浏览 商业,商务谈判,技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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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自己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没人回答,实在不能忍受空白的话题,所以我自己发表一下个人的愚见,以换得看见这个话题的各位的莞尔一笑 <( ̄ˇ ̄)/。
在中国合伙人的这段谈判中,成东青等人在谈判上无疑是处于劣势的。他们的确构成侵权,且协调不成功必将会面临法律制裁和经济惩罚。
从结果看他们承认了侵权行为,并承担经济赔偿,如果仅就此来看他们的此次谈判是失败的。
但实际上,他们是成功的。
一、侵权行为是无疑的,这是事实,但他们的目标并不在于是否承认侵权行为,而是在于侵权行为已经构成下的经济赔偿额度。谈判对方提出的额度为1500万,显然超出他们的实际收益,他们成功将额度降低到可承受范围。
二、他们虽然付出经济赔偿,但是他们获得了对自己价值更大的以赔偿换的的谈判之外的机会成本。他们赢得了华尔街投资商们的青睐,一个上市扩大资产的机会。
三、他们意外的承认侵权和承担赔偿的主动行为,无疑将赢得对方的赞赏,为将来的更深层次的合作和相互信任关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