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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SEC 会允许小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
> but under new rules adopted Friday by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they will be able to offer a prize that could be more lucrative: an equity stake in their business.The rules will allow small investors to buy shares of private companies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Until the change, equity crowdfunding had been legal only for accredited investors, or those who met required levels of assets and income.http://www.nytimes.com/2015/10/31/business/dealbook/sec-gives-small-investors-access-to-equity-crowdfunding.html?ref=topics让小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不是风险很大的事情吗?为什么 SEC 敢于做出这样的决定呢?如何避免小投资投资巨额资金后血本无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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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者(国会)的角度来看,《JOBS法案》通过之时,正值美国寻求经济复苏的关键阶段,引起该法案的立法目的十分清晰,就是希望能够通过拓展初创企业的融资渠道来,促进其快速发展。因此,法案中的许多条款都是以降低初创企业融资门槛,提高其资本形成效率为导向的。此种导向在第三章(Title III)《众筹法案》中的最典型表现,就是在赋予初创企业融资者注册豁免的前提下,允许其以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非合格投资者进行募资。这种改变,可以说是踏破了美国证券业传统监管规则的底线了,足见立法者改革决心之大。
但是,《JOBS法案》有一个特点,就是该法案中很多条文的内容,都只是提出了对美国既有《证券法》相关规范的修改要求和大致修改方向,而至于如何具体落实,则委托给了SEC,由后者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换言之,如果SEC没有对《JOBS法案》的相关条文制定实施细则,那么该条文就无法得到实际适用。而正是这个特点,在实践中造成了一种颇为纠结的现象。
具体来说,由于从SEC的视角来看,其自身的最主要功能,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资本市场中得到公平对待,而这在很多方面,都与《JOBS法案》要求降低融资者融资门槛的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SEC对于《JOBS法案》很多规定的态度在很多时候都表现的有些纠结,一方面,国会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执行,另一方面,又担心如果贸然突破原有监管规则,可能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在此种情况下,SEC选择了一条中间道路,那就是在国会授权范围内,尽可能地夹带一些“私货”,从而实现“提高资本形成效率”与“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
正是受此种指导思想的影响,在SEC于2015年年末正式对外公布的《众筹法案》实施细则最终版(final rules)中,SEC除了进一步细化了《众筹法案》中原本就有的平衡条款,如限制非合格投资者的投资上限(该项限制是整个股权众筹融资风险防控机制的核心要素之一)以外,还增加了许多《众筹法案》中没有具体提到的规制条文。
大致概括起来,SEC所设置的这些防护措施主要包括如下几个维度(规范的具体内容我就不详细翻译了,大家自己看SEC的报告就好了):
一、融资者维度:
1、融资数额限制。《众筹法案》中对于每个融资者每12个月内通过股权众筹方式进行融资的总额是由总量限制的,这凸显了股权众筹主要是以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为对象的市场定位,同时,也在反方向上降低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2、对融资者身份进行限制,将其限定在《JOBS法案》中所确定的初创企业范围之内,并禁止外国企业或投资公司利用股权众筹在美国进行融资,一方面,有助于实现促进实业发展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将那些潜在风险较大的融资者排除在外。此外,SEC还设置了专门的失格条款,将那些有过不良融资记录的融资者排除在外,以求从源头处降低证券欺诈或垃圾股出现的几率。
3、SEC对于融资者自身所应具备的条件也作了一些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融资者所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太多了,自己去看吧)。当然,出于降低融资成本的考虑,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要求较之于其他公开发行证券活动已经低了不少了。
二、众筹平台维度:
1、SEC要求所有的股权众筹交易行为,都必须要在合法设立的线上众筹平台上完成,而且每个股权众筹项目只能选择一个众筹平台作为其交易场所。SEC此举的目的,是希望能够藉由对众筹平台的种种要求,来提高投融资行为的合规性,增强投资者的集体行动能力,保障融资者行为的透明度,最终达到降低投资风险的效果。
2、SEC将众筹平台根据资质不同分为了两类,一类是注册券商,跟证券公司差不多;另一类是集资门户,这是《众筹法案》专门为股权众筹创立的一种新的证券中介服务提供者类型。与注册券商不同,集资门户的设立门槛较低,相应的,其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也相对有限,特别是不能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对其投资决策产生影响。换句话说,集资门户就是个信息中介,而不是居间者,因为它没这个资质。
3、要求众筹平台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证券欺诈的风险承担一系列类似于尽职调查的义务,并以制度化方式建立起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平台。
三、投资者维度:
对于投资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投资数额的限制方面,这点前面已经有兄弟说过了,我也就不再赘述,核心思想就是:反正也没投多少钱,赔就赔了吧。不过相信即便是在美国,实际操作中对投资数额的限制也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最起码需要各个众筹平台之间实现数据联网,否则根本无从谈起。(副作用:SEC并未区分投资者的主体身份,即使是合格投资者,也要受到与非合格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数额限制,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格投资者的参与热情。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安排)
看过SEC关于《众筹法案》final rules()的朋友都会知道,我上面只是挂一漏万的说了些比较主要的规则,还有许多十分细致的规则都无从提到,而正是在这些规则中,SEC起码在理论上实现了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使其放心让他们面对那些股权众筹的融资者。
最后打个比方吧,如果说允许非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是把他们推上了一场危险的高空钢丝表演的话。那么,SEC通过实施细则所设置的配套规则,就是为表演者绑上了安全带,把钢丝加宽了好几倍,又在场地下面摆好了充气垫。如此一来,即使是非合格投资者也可以相对放心的走钢丝,而不必担心直接摔死了。
抛一个砖,等真懂的人。
个人理解,SEC的监管哲学是和中国的证监会有很大不同的。证监会是有保护散户,防止由于散户损失造成社会不安的政治意愿的。而SEC的主要着眼点是透明性和公平性,即没有人在信息上有不合理的优势。所以只要信息公开透明,SEC并不会因为(对于非专业人士的)风险太大而禁止某类金融商品。
引用维基百科关于美国Securities Act of 1933的条目(黑体是答主自己加的):
人家又不会围堵证监会,
事实上 99%的美国人不知道证监会主席是谁?
中国这个比例60%吧
写得有点乱,总之一句话:加入限制投资比例和金额的止损措施。你不会因为股权众筹而身家全空。
同意 @Shi Hong所说的“透明性”与“公开性”的重要性,实际上这两点本应该是股权众筹乃至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东西。互联网具有信息传播优势(在中国有点……),实际上只要做好信息公开的话,风险大小真的不应该是制度可以解决的,还是得从投资人自身出发。
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引用前老板的话“金融监管的核心一定是保护投资者!”。但是怎么保护呢?这是一个老大难问题。
传统的手段就是“大额”+“非公开”。大额,就是隔绝了不是太有钱的人进行股权投资。非公开呢就基本隔绝了大众接触到这些产品的机会。所以,高风险的项目,只对合格投资者(accredicted investor)(基本上是特别有钱的人和很有钱的机构)开放,对一般投资者关闭的。
但是,但是,但是,可以说是“赌性”问题,也可以堂而皇之说是“自由”的原因,这种监管模式一直被各种小手段越过,实际上监管力度不强。基本上是不出事,就不管。
那JOBs法案的创新之处(实际上据我所知,英国比美国早,且早很多),就是逐步放弃合格投资者的概念,或者说,逐步放弃用“财务情况”来决定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模式。一个投资人,无论是有3000万的可投资资产和10万的可投资资产,它的风险承担能力都是有限的。如果筹码足够大,都有可能在一次投资中血本无归,毕竟有钱的赌徒不比穷赌徒少。那种通过“财务状况”来认定合格投资者的方式,实际上并不能很好的保护(限制)投资者。
相对的根据投资人的个人情况,限制投资比例,似乎是一种更有效的方式(具体还要看配套的征信系统给不给力)。也就是说,无论你多有钱,你都不能够投超过你收入的一定比例(JOBs Act 好像是5%)。敢问,如果你完全遵守这个标准,怎么会血本无归呢?
个人觉得,这种回归到投资人本位的监督方式是未来的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