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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商家不许“歧视”是否违背契约自由?

信仰天主教的蛋糕店老板不能拒绝为同性恋者制作结婚蛋糕,但蛋糕店服务的社区里的同性恋者却可以因为这家蛋糕店的老板信天主教而不去他这里买蛋糕。顾客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顾客因为看某家老板不爽而不买那个牌子的货,不需要任何理由,没人有权强迫他买。但商家面对顾客,无正当理由却不允许拒绝。这点是否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契约不是需要两厢情愿才能签订的吗?如果别人提出要约我就必须同意,那不就等于要约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我了吗?那合同双方岂不是处于不平等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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