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商家不许“歧视”是否违背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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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天主教的蛋糕店老板不能拒绝为同性恋者制作结婚蛋糕,但蛋糕店服务的社区里的同性恋者却可以因为这家蛋糕店的老板信天主教而不去他这里买蛋糕。顾客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顾客因为看某家老板不爽而不买那个牌子的货,不需要任何理由,没人有权强迫他买。但商家面对顾客,无正当理由却不允许拒绝。这点是否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契约不是需要两厢情愿才能签订的吗?如果别人提出要约我就必须同意,那不就等于要约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我了吗?那合同双方岂不是处于不平等的状态。

2017年4月21日 1 条回复 962 次浏览

回复 ( 1 )

  1. 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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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

    不违背。

    因为契约精神并不是没有前提的,单份契约权责也不是无限扩展的。就美国的例子来说:你在美国经营产业,那么前提就是你要尊重美国宪法赋予你和其他人的同等的权利,这是一个根本原则契约,而且你和其他个体达成的契约,要想在美国受到美国的法律保护,那么你必须确保这个契约的内容不违反根本原则契约

    而歧视同性恋者或者非同性恋者,是违背根本原则契约,也就是美国宪法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不受歧视侵犯的精神的,所以这种“歧视性契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类似的例子就是:假设A和B达成协议,A声明从即日起五年内放弃人身自由,卖身给B为奴,从生命到财产全部由B支配,这种契约,也是无效的,因为它违背了根本原则契约里不得侵犯他人自由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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