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部法律对“经营者”的界定有何不同,这种区分有何现实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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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反垄断法》第1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最近正在学习竞争法,看法条时对比了下,发现有些疑问。请答主们赐教!

2017年5月20日 3 条回复 1015 次浏览

发起人:苏北末 初入职场

骑马看天下。

回复 ( 3 )

  1. F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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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看到,字多的答案没人点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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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点在于,《反垄断法》的经营者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多了两个关键字,即生产和经济。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区别。

    换句话来说,《反垄断法》所指的经营者,其范围比《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经营者来的更大一些,扩大到生产商和非经济组织(如政府机关)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经营者不包括生产商和非经济组织。而生产某种物品是需要一定的原材料资源,因此,《反垄断法》的经营者定义还包括那些生产原材料资源的企业以及政府机构下属的事业单位(非经济组织)。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不具备的范围。

  2. 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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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泻药不懂,目测前者不含生产、后者含无偿服务,但觉得二者范围应该一样,全国人大法工委出的《XX法释义》应该有详细的界定

  3. 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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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反垄断法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经营者的定义更为宽松。

    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认为经营者应当具有盈利性,这与商法上对于经营者的认定范围相当。但综合比较而言,商法强调的是,盈利是商人的最终目标。但对于经济法而言,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本位,更强调的是维护竞争秩序。因此并非先验的预先将经营者设定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一个主体活动影响市场秩序,无论是否具备营利的特征,均应当受到经济法的调整。反垄断法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而将经营者的定义扩大化。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对于经营者的认定也更加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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