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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部法律对“经营者”的界定有何不同,这种区分有何现实意义?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反垄断法》第1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最近正在学习竞争法,看法条时对比了下,发现有些疑问。请答主们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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