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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挑选买家是否合理?哪怕这种客户选择涉及歧视?
如题。我们一直认为自由市场中“both buyer and seller can be selective on their counterparts.” 但是请考虑如下情形:一家餐厅时常被一群酒精依赖着光顾,店主出于“他们会影响客流量”的考虑停止对他们提供服务。这种“歧视”是否合理?我们也可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其他群体,包括同性恋群体(我躺枪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以及种族呢?我的第一反应是:“酒精依赖者的光顾”可被视为外部性,店主可以出于“抵消外部性”而针对依赖者提高产品/服务价格,前提他能甄别出这类群体。知乎上也不少关于“歧视”的讨论,比如之前的关于“歧视,偏见,以及偏好”的讨论。我的直觉告诉我,“歧视”也可以基于外部性问题讨论。—-本题已收入知乎圆桌 » 偏见、歧视与不公,更多歧视相关话题欢迎关注讨论。
回复 ( 10 )
这个问题的话……我觉得我们应该讨论一下总剩余……
至少从社会福利的角度上来说……很多商家挑选消费者的行为都应该被拒绝……
至少在现代的经济学框架下,商家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并不总是一体的……
我觉得如果把个人信仰和商业守则分开来的话应该就可以理解这个问题了吧。
老板是老板,蛋糕店是蛋糕店。
老板也可以按照自己的信仰选择自己愿意做的事情,任何人都不应该干涉老板的自由,蛋糕店并不能具有信仰这个属性。所以蛋糕店老板可以拒绝为同性恋者服务,因为这会让他相当不适。
但是这个店不能拒绝为同性恋者服务,理由是社会契约。
同性恋者是社会一部分,为社会缴税,默守社会契约,并维护社会契约,蛋糕店也是社会契约的受益者,而向每一位正当进店的客户服务,这是蛋糕店理应遵守的社会契约。
扩展内容:关于着装要求的店,这个也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能力更高的人能得到更好的待遇。
个人并不信奉平等,而是相信公正,诚然历史和现在有很多不公正的事情发生或正在发生,甚至牺牲了很多人的性命,又有很多人受辱,但大体的方向上毕竟还是再向好的方向发展,时有倒退,但从来没有裹足不前。
不请自来。
先说外部性。
酒精依赖者这个群体定位比较不清晰,我先假设,这是一群“行为习惯对大部分人来说极差的”酒精依赖者。
此为基础,那么很明显,酒精依赖者和乙肝患者,有着很明确的负的外部性,可以将这些人视为酒馆这个小型企业的额外成本。而且,对于消费者效用来说,酒精依赖者的吵闹和潜在患病的危险毫无疑问是厌恶品,那么在一个接近竞争环境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可以选择去其他地方消费提高自己效用,同时,店主也可以通过限制这些人群的方式来招揽顾客。
但是以上讨论只选择了两个角度:店主与普通顾客。
我们再来从这些被歧视群体角度来说。
假设我是一个乙肝患者,那么假设我对于酒馆的消费具有类似普通消费者的偏好。但是由于我自身疾病的问题,我获得同等的服务或商品时出现了一个潜在的价格,这个潜在价格由于我的乙型肝炎产生。这时候,这个负的外部性有两个选择,由自身承担,或者,由店家承担(提供额外的特质餐具器皿,指定的用餐区域等)
考完研再来补上,感觉纯靠嘴说没用需要搞个模型来说,不然不直观。
05/12/23,加几句废话。
额额额,正好今天晚上复习微经又看到了外部性、福利经济学那部分,补几句。
我自己只学到了中级微经那个难度,对于题主你这个问题,我现在的理解来看,只是需要用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式来将外部性带来的成本消除掉。说实话这个问题挺恶心的,现在脑子里的思路大概是从效用函数的角度出发,将三方(厂商,普通顾客,特殊顾客)先做一个区分,然后想办法效用最大化。而后在这个效用最大化的条件下把成本分摊给这三方(我脑子不太好用,数学不好,实在是不想再把政府职能牵扯进来,而且我大概估算了一下,我现在的构思已经接近我数学水平的极限了。深切感觉经济学是理科,混森难受~)
目测最好的结果,我能够算出一个大概看起来比较美的等式,在理论可行。考虑到相关数据的收集难度,想做实证一定很恶心,希望有谁能接触到类似的人群能提供了,我反正不指着我能在官方渠道翻到数据。。。
刚好写了一篇公众号要发的文章,贴上来,求各路大神指教:
有关歧视(五)
这已经是本系列第五篇文章了。
今天要谈的是被歧视者的反击。
被歧视的种类很多,大里说,比如种族歧视,小里说比如同性恋或是堕胎或是持枪。其实认真分析一下,主要就是占社会主流的某个族群对于价值观或肤色与之不相符的族群进行贬低、侮辱、偏见等。
这对不对?当然不对。被歧视的族群绝对应该要求平权,要求不被歧视。
问题来了:被歧视的族群要怎么做?或者这样问:被歧视的族群应该要求怎样的平权待遇?
再说得露骨一点,被歧视的族群是不是应该要求立法限制歧视?
说得再具体一点,LGBT是不是应该要求政府出指导意见让他(她、它)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上厕所?
说得再细化一点,纽约市长白思豪的人权委员会修订有关“基于性别认同或表达的歧视法”的条文,把企业、雇员和业主涵盖在内,假如他们使用泛指跨性别者的名词,例如“ze”和“hir”,将会被罚——这样的做法是不是为了防止歧视而给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困扰和代价?
不对黑人说N开头的侮辱性词汇(你看我做得多好)、不在穆斯林面前吃猪肉骂真主,这些是常识,是礼貌,是正常人应该具备的涵养和素质——但是用惩罚性手段来强制平息某种歧视,我觉得这个就十分有待商榷了。
原因?很简单。美国的艾森豪威尔总统在1964年颁布民权法案,仅仅规定了提供公共服务的私人商家不可因为一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和民族血统而对他区别对待。公共服务包括了旅店、饭店、剧院、银行、健康俱乐部和商店,而包括教堂在内的大多数非营利性组织都被排除在这个范围之外。《美国残疾人法》则禁止了公共服务的私人商家对残疾人的歧视。因为这两个法律都是联邦法律,所以所有州都受到它们的制约。一些州则立法扩大了保护,规定商家也不准因为一个人的性取向而歧视。
我举一个例子。强制基督徒给同性恋婚姻提供服务,否则就要被告被罚款,这固然是保护了同性恋的权益,但是这样的做法实际上则是侵犯了基督徒的宗教信仰。
这种看似“不要做什么”的做法,其实变成了“必须去做什么”——任何人都必须给同性恋婚姻提供服务而无论宗教信仰,任何大学都必须招收一定比例的某个特定族裔的学生而无论成绩好坏,任何医生都必须为艾滋病患者诊疗而无论医疗防护条件是否满足保护医生不受感染——这种平权反歧视的做法,其实造成了更大的歧视,即,用少数被歧视的人利益来损害大多数人的正常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说,保障合法权益是法律存在的唯一必要。如果我们立法决定同性恋不能结婚,那么政府公务员不给同性恋签署结婚证书办理相关手续就谈不上是歧视,而是法律不允许公务员这样做。如果我们修改了立法,允许同性恋结婚,而一个基督徒公务员基于自己的宗教信仰拒绝由他(她)亲手为同性恋办理手续并且请愿意代劳的其他公务员为之办理,这样的做法被控为歧视是否妥当?如果我们不谈公职人员,而是讨论某个花店的店东——她基于宗教信仰,拒绝为同性恋婚礼提供服务被控歧视,这样的提控是否妥当?我并不认为不提供服务就是歧视,这只是我不认同契约规定的服务项目,所以我不服务。只有在契约成立之后,店主在有意的前提下,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同等价格下的服务的品质有差距才构成歧视(说诈骗也勉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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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换位一下去思考这个问题,同性恋要求花店基督徒老板为其提供服务,否则就是歧视,那么某个基督徒走进穆斯林清真肉店要求他们提供猪肉否则就是歧视,这样的做法如何?估计真有人这样做,自由派左派媒体都要疯了吧?
同性恋婚礼可以找一家认同他们婚姻的花店来提供服务,非要找一家基督徒经营的花店来干,纯属任性而自找麻烦。推广来说,宗教战争只不过是这种任性的极端化表现而已。
我支持平权。平权本身就意味着有歧视和不合理的情况真实存在,所以才有必要平权。所以,我支持平权。相应的,我也认为平权是和民主一样的——少数服从多数,同时不伤害少数人的权益。现在的平权活动往往变成了什么样的呢?被歧视的族群集合起来针对某个人或是商业组织进行提告,事实上这反而构成了另外一种霸凌。媒体的推波助澜往往会让这个事情变得更糟——比如川普提出拒绝非法移民入境或特赦,这事实上一点问题都没有,请注意川普说的是“非法”移民,而非“移民”。媒体把川普完全正确的一句话扭曲成了川普针对某个族群的无差别攻击,媒体也在失德。
平权必须要以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进行,动不动就提告、罚款、利用媒体扭曲真相,这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只会让已经被歧视的族群更加举目皆敌,孤立无援。
20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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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每一个理性人的目标都是个人收益最大化 无歧视的善良只是一种选择
商家挑选卖家有时候挺长见的,如果一个人出了社会大新闻(负面的),可能他以及他的家人在日常购物中会受到一种不公正对待,但是这时候许多人反而会同意这种做法,因为他是有罪的嘛。(尤其是农村这样比较封闭的社交环境)
这样的时候是不是一种歧视呢?也是的。
其实歧视不可避免,因为大家都是不一样的人,这个社会需要多元性,自然这个多元性中会有令你不舒服的时候。我们在倡导说要多元化,其实也不太应该去否定令你不舒服的人,因为从某种角度上,我们也令他们不舒服,没有道理他们就一定要忍受,来附和我们所谓的多元。其实我们寻求别人的宽容时,我们也得让自己宽容,宽容是一种很难得的品质,毕竟这个社会上有那么多令我们讨厌的没有罪的人。
记得当时有一个问题讨论过,一个男生对自己喜欢的男生表白了,那个男生很惶恐,开始远离他,甚至告诉别人向他表白的那个男生的性向,要他们小心被强奸。后来可能也是良心上过不去,跑来知乎询问他做错了吗?我很认同一个答案,他没有做错,只是他缺德而已。
我们每个人都会有缺德的时候,我们不是释迦摩尼,不是耶稣,不是神,我们不可能爱所有的世人,这很正常,我们总会对一些我们看不惯的人做一些缺德的事,人性使然。这合理吗?合理。
至于你一定要深究说这不合道理,那么我想问,道理是什么?不歧视就一定是道理吗?如果我们真的令餐厅里的人不舒服,使得那个餐馆的营业下滑,说实话,你过意得去吗?
道理是人想出来的,他常常在保护弱势的人,到很多时候,弱势的人在受到保护的时候,他变得强势了,甚至有些无理了,这就是你弱你有理嘛。所以,不妨想想,我们所想的那种合理真的能达到吗?很难吧。承认一种与所想的完美的合理不同的合理不需要那么难,因为这个太正常。
那么说回题目,题主也讲了,哪怕这种行为带有歧视意味,是不是合理?合理,毕竟人家还要做生意嘛,如果你真的被大部分人讨厌,或许你真的应该考虑一下,毕竟这关系到经济利益。
不过,如果餐馆里并没有人觉得你使他们不舒服,而餐馆还要赶你出去,话不多说,你就干吧。
拒绝交易是违法的,与合理选择交易对象有本质区别~
12.30填一点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举个栗子~比如苹果一直用三星的某专利,三星某天突然觉得,哎,都卖给你了你的手机卖的比我都好,这不行,不卖你了,这算拒绝交易。如果三星自主研发出一个新的,之前从来没有卖给过苹果,这就不算
挖坑,填不填另说⋯⋯
这个问题很好解决,
你可以拒绝我,但是我可以
骂你。
个人认为是合理的,从市场交易的双向自主性来看,任何的交易都存在双向的选择!咱们老祖宗在没有发明“市场经济”这个词儿的时候不就创造出了“待价而沽”这种经营方式吗?所以,这种商家挑选买家的现象自古皆有!
一件商品,也就是一种劳动价值,商家的本质就是要实现该种劳动价值的最大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所谓的“歧视”也就是商家在自主性原则基础上作出了自我选择,并不一定存在歧视,商人追逐的目标,不敢说全部,至少绝大部分是经济利益,他之所以拒绝,其本质在于该买家阻碍了其获取预期中应得的更大的经济效益!(这排除极少数心理有问题的商家)
所以,对于前面的朋友提出的,商家对同性恋、肤色、人种的挑选,其本质问题并不在于商家的歧视与否,而在于社会的包容度,如果社会对之包容度很高,那么这些所谓的特殊群体,也就不再特殊,也就不存在歧视之类的问题,它就变成了简单的双向选择,并不包含其它指向!
聪明的商家挑选买家一定是用的什么机制淘汰了一批买家。比如,价格。而且在竞争机制下,供过于求是普遍现象,卖家努力地更适应各种买家的需求,从而细化了产品,所以,商家不存在挑选买家,只是在适应市场。就算存在极个别傲娇的卖家,在市场的大趋势下也是要折腰滴。。。
市场是公平的,买卖双方的选择都是自由的。卖家用产品的属性选择了它的受众,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手机随意一答,不要打脸,么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