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还是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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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肯定没得说,要到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但是如何判断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到底是单纯的企业还是需要备案的私募基金呢?如果我的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用于购买债权类资产,如果不被认定为私募基金,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就不需要到基金业协会备案,也就是说我的GP也不需要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例如,滁州建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没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其LP是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明显是城投+资管GP是皖江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7年12月19日 10 条回复 1593 次浏览

发起人:JoyZ 管理大师

国税/保理/基金

回复 ( 10 )

  1. 无期名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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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你说的是基金形式,基金分为合伙制、公司制、契约型。

    可以这样理解:滁州建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管理人皖江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发的基金,而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目前基金业协会并不强制要求备案,但是契约型基金需要进行产品备案。

  2. Justin 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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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区分一般合伙企业和基金的标准在于看GP有无存在募集行为,当前法律法规对募集行为未做明确定义,因此,是否构成募集行为应结合立法本意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因素供参考:

    1、合伙企业的的业务,如果合伙企业运营的是产业,那么我们很难说它是基金;

    2、LP的人数和组成,如果LP是由GP的几个亲朋组成,并且人数也不多,在三到四个,那么我们也很难说GP构成募集行为;

    3、GP有无其他募集行为,如果GP本身是投资公司,名下挂了几个基金,那么,他设立的其他以投资为目的的合伙企业我们一般就认定为是基金;

    4、其他关于实质性的判断因素。

  3. Marshall说海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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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参照我的专栏:什么样的有限合伙需要办理私募备案? – 知乎专栏

    作者:Marshall说海投
    链接: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者按:有限合伙在什么条件下会被认为是基金?我已经琢磨这个问题很久了。也问过券商、律所和基金的从业人士,答案都不能让我满意。偶然今天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这篇文章,窃以为从某种程度很有道理,因此决定分享给大家。更多信息请关注律格资本官网,或添加我的微信marshall556518交流。

    。。。。。。。。。。。。。。。。。我是无耻的分割线

    有限合伙组织形式上方便灵活,税收上又是个透明体,因此常被作为对外投资的载体,尤其是在VC/PE领域。2014年,证监会、中基协分别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将所有以投资活动为目的的载体(包括契约型、公司、有限合伙、)均纳入私募基金的范畴,并要求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可以选择有限合伙作为载体,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有限合伙都均需要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因此,在实践中,这个问题不容忽视:

    这个有限合伙,是否属于私募基金?

    这个问题可不是随便可以确定的。因为如果错了,后果都得兜着走。

    第一类错误:应属于私募基金,却判断为不是,没有备案。

    后果1:如果选择不去办理备案,则可能面临违法违规的问题,甚至承担刑事处罚的风险。

    第二类错误:应不属于私募基金,却判断为是,跑去备案。

    后果2:即如果真的从严把握,依照程序去办理备案,则可能要历经漫长的备案流程,不断提交打回提交打回往复循环,而且备案成功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另外,要是至今没有私募管理人资管资格的,那就“恭喜”了……现在北上深多地早已停止私募机构注册,虽说最近湖南、郑州和广州是稍有放开,但还是得花时间精力注册和登记。

    借“通道”也可以,就是浪费小钱钱。

    总之这样做算是相对更谨慎更合规了,但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较高,业务机会或将丧失。

    其实,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厘清私募基金的边界

    即明确:哪些有限合伙应当去备案,哪些无须备案。

    一、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的界定

    中基协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其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而在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该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对于私募基金的定义,也基本延续了中基协之前的表述: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结合上述定义,笔者认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以投资活动为目的

    即一个真正的私募基金,其成立目的应当主要是对外进行投资,而不是其他的目的,如实业经营等。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从事实业经营,当然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另外,对于一些名为“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层持股平台”等,成立目的主要是股权激励或股权管理的有限合伙,在实践中,监管层亦不做备案要求。

    2、存在资金募集行为

    对于这一特征,具体有两大内涵:

    一是募集方式非公开。即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这与公开募集相对;

    二是存在资金募集的行为。资金募集行为也是私募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但何谓募集资金,目前法律法规及监管层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一般认为,资金募集是一种商业化的行为,典型的如通过第三方代销产品份额。

    如果是有几个朋友拟共同成立一个公司,出于股权结构或者投票管理、税收等因素考虑,决定让部分股东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间接持股。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形,则不属于募集行为。

    3、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私募基金的资产,一般都委托管理人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即是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运用基金资产对外投资,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综上,笔者认为,判断一个有限合伙究竟是否属于私募基金,需要进行综合认定。而主要判断依据,就是上述是三个特征。但如果以上述三点作为标准的话,由于依然存在一定模糊性,遇到一些特定情形仍是难以区分。因此,接下来就是对各种具体情

    形进行具体分析:探讨哪些情形应当备案,哪些情形可以不备案,以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的界定问题。

    二、必须备案的情形

    1、私募管理人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

    如果一个有限合伙是已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笔者认为,该有限合伙应当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因为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其主营业务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存在冲突的其他非金融业务。

    在这种前提下,将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有限合伙解释成“非私募基金”的难度势必较大。因此,笔者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或管理的有限合伙,应当在中基协办理备案手续。

    2、进行证券投资的有限合伙

    对于进行证券投资的有限合伙,因为需要在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开户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交中基协的备案证明。因此,进行证券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的产品备案。但需要指出的是,实践当中,出于便利性考虑,大多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般选择契约型。

    3、拟投资主板上市、参与并购重组或者新三板

    2015年3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发行监管工作中,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具体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2015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审核要求做了明确要求。

    2015年3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布《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督问答函》,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参与新三板业务须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拟参与上述三类业务的,在这类业务的审核当中,中介机构一般会对有限合伙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是否需要办理登记备案发表明确意见。如果该备的没有备案,一般都会被中介机构轰出去让先备案了再来。因此为了减少审核的不确定性。

    因此,建议参与上述业务的有限合伙应当尽早办理私募基金的备案手续。

    4、契约型的私募基金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以及契约型。公司和有限合伙除了是私募基金外,还可以是普通的工商企业,但契约型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如果通过合同约定(契约型)对外投资,应当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如果通过合同约定(契约型)对外投资,应当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虽然这种情形下也可通过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对外投资,但是这种关系下不能实现风险隔离,也没有组织架构。对于投资人而言,其财产安全无法保障;对于委托人而言,其责任边界也难以界定。

    三、可以不备案的情形

    1、普通的工商企业

    如果有限合伙不是以投资为目的,而是从事实业经营的,那么,很显然此类有限合伙不符合私募基金的基本定义,无须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2、持股平台

    如果投资人是为了实现间接持股,才通过有限合股进行股权投资的,笔者认为也不属于私募基金。但是这种情形有时会比较难以界定。

    对于股东中存在有限合伙,而又想要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当这个有限合伙是员工股权激励平台或者高管持股平台的,按照目前的口径,也无须进行私募备案。

    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新三板定增环节,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的规定,单纯持股平台不得参与新三板定增,如果要参与,可通过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三板定增。

    3、不存在资金募集行为

    如果是亲朋好友之间,共同通过有限合伙设立公司对外经营,笔者认为,此时因为不存在资金募集的行为,该有限合伙也不应当被认定为私募基金。

    另外,笔者认为,还可以通过如下几种方式,减少有限合伙被认定为私募基金的可能性:

    首先可以在名称字样上,避免使用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字样;转而使用实业投资等字样;

    另外在营业范围上,不要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之类的业务范围为主。

    再者,在年报上,普通合伙人主营收入,也不能以管理费为主,否则会被认定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应的有限合伙也可能会被认定为私募基金。

    四、应当备案未备案的风险在哪里?

    如果一个有限合伙被认定为私募基金,应当去办理备案却未备案,主要将会面临三个层次的风险:分别是中基协的自律监管、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刑事风险。

    1、中基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私募基金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中基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的规定,有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或从业人员采取自律措施,具体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2、证监会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中国证监会有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并公告,具体标准如下:管理人未登记: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私募产品未备案: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刑事犯罪风险

    非法集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私募管理人不可逾越的底线。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刑法罪名,而是多个罪名的统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的规定,非法集资具体包括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同时还涉及到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又比较常见,因此本部分主要对该罪名进行分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该罪的前提条件就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中基协登记或者私募基金未备案,是否属于这里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呢?

    我们首先来看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

    直接法律依据系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中基协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发布的办法属于自律规则,并不属于“法规”。但是该法规的立法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系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在该法规明确了私募基金应当办理登记和备案,并授权中基协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系证监会105号文的规定,但具体规则授权中基协制定和实施。

    因而笔者认为,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系中基协根据证监会授权对私募基金实施的自律管理行为,并非行政审批行为,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因此,如果有限合伙属于私募基金的,应当办理备案而未备案的,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

    另外,对于立案标准,如果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如果是单位的,金额要求在100万元以上,而这一金额刚好和私募基金起购金额相同。

    因此,综合来看,如果私募基金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又发生纠纷,涉及金额较大或者人数众多的,基金管理人存在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结 语

    判定一个有限合伙是否要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应综合判断,除了根据证监会和中基协的基本定义判定外,还要结合具体的清晰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情形可能标准不相同。目前,笔者还未发现有限合伙单纯因未办理备案而受到自律监管的案例,但是这并意味不存在违法或者合规风险。

  4.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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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觉得可能中国对这方面的定义比较模糊,层次不清楚。因为银监会和证监会在理财业务上的分工体系还有权力等有历史遗留问题,所以证券监管的层次感不强,不断的打补丁但是造成怎么搞都觉得别扭。我只要负责加拿大证券行业的合规业务,谈谈加拿大的定义,原则上所有的证券发行要满足prospectus和registration两个条件。但是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融资,某些行为不会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就叫exemption。第一个prospectus的exemption就体现了广泛的私募监管体系。第二个registration的exemption就体现了证券牌照的体系,原则上不以trading security为职业的工作不需要牌照监管,如果你的工作就是不断的为别人做金融服务,不断的交易证券,靠拉投资赚钱毫无疑问的是需要注册和监管的,如果只是自己创业有几个投资者投了你,而你的目的就是创业,不是为别人打理资产赚管理费赚佣金就不需要监管。

  5. 约等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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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理解,私募基金虽然是非公开发行,但仍需要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发行”。但有限合伙企业,一般是已有既定目标的投资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而且,对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来说,不仅受基金业协会即将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要履行章程约定的相关义务。而单纯的有限合伙企业,适用的是公司法,信披义务也停留在章程约定。从保护合伙人利益的角度来说,确实进行私募备案,无论在托管、尽职调查、投资人保障的角度来说,会相对规范且更有保障。

    权当探讨,不尽之处大家多多指正,谢谢。

  6. 幸福的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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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基金协会的管理要求,私募基金都需要备案,能在备案中查到的都是私募基金。

    合伙型企业是否需要私募资格要看你资金来源,如果你是非公开募资来的,且不是亲朋好友所募,建议去备案好一些,促使你合规经营。 如果你只是自有资金投资,没有募资动作,这不涉及到私募资格,就是企业或个人投资而已。

  7. 小兔奴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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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问,急切期待回答啊~~~

    —–以下为方便自我记录的MARK—————-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五、 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若未备案需要穿透核查。
      协会表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备案新规后,参与上市公司定增的合伙有限基金都被要求去备案,不备案的不能参与定增。

    基本上现在手里拿着定增票的都备案了,照一般思路有限合伙企业不用备案,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需要备案(或者说备案的就认定为和限合伙私募基金),又因为质押新政,不许给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资管产品融资。。。。。

    = =@!感到十分郁闷,,因此也迫切的想知道,除了常理之外,有木有更明确的区分到底是企业还是产品的办法呢?

  8. xu ox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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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急求大神回答啊~~~

  9. 张海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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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有限合伙基金在协会备案了

  10. 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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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问题!同期待大神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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