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的一个一对多产品,不主动管理(名义上是),仅是“通道”的作用,项目出现问题,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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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基金子公司成立一个一对多资管产品,对接券商集合资管,实际不作为主动管理类业务处理,承担的是“通道”的作用,如果届时项目出现问题,责任如何划分?假集合的存在,除了可以增加券商的投资范围,还有其他作用吗?

2017年11月9日 1 条回复 835 次浏览

发起人:丙焱 初入职场

Someone should be consist on sth.

回复 ( 1 )

  1. 杨林夕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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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用就是让券商能投

    责任划分在合同里约定,可以不担任何责任的

    但是集合出问题对于公司名声或者说统计指标还是有点不好的~看赚的钱值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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