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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的一个一对多产品,不主动管理(名义上是),仅是“通道”的作用,项目出现问题,责任如何划分?

请问基金子公司成立一个一对多资管产品,对接券商集合资管,实际不作为主动管理类业务处理,承担的是“通道”的作用,如果届时项目出现问题,责任如何划分?假集合的存在,除了可以增加券商的投资范围,还有其他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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