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闲置物品有义务提供售后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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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将一台闲置的旧笔记本电脑在一个论坛发帖出售,帖子上已经声明了不提供售后服务。买家验过货没问题后,我再次强调没有售后服务,买家很随便的“嗯”了一下。之后不到一个星期,买家联系我说电脑的键盘坏了,要求全款退货。我当然不愿意,明明说好了不提供售后,现在却反悔了。他说我不提供售后是霸王条款,还说法律规定二手物品交易卖方必须提供一个月的售后服务。我没相信他说的,我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和他协商帮他修好、退五成款退货,他都不愿意,非要我全款退货。请问各位大大,法律有规定二手物品交易的相关售后吗?这种情况我和他谁有理?谢谢

2017年7月2日 1 条回复 1490 次浏览

发起人:天门雷特 初入职场

JAVA初学者

回复 ( 1 )

  1. Pe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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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制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二条规定了管辖对象,第十三条规定了销售凭证和包修期。原文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以下为个人理解:

    虽然《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针对的销售者没有明确说明包括个人,但是有个体工商户。个人可以比照执行。

    如果二手电子产品还在三包期内(包修期),可以联系生产商提供包修。如果超过三包有效期,但是双方有其他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按三个月计算包修期。注意,三个月只是免费包修,并不是退换货。

    买家说的二手电子产品提供一个月售后服务,不记得有这样的规定。而且售后服务并不一定等于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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