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能够包含国有企业?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根据《合伙企业法》国有独资企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我想请教一下,如想设立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做GP,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参股(不控股)基金管理公司?这样也算是国有企业作GP吗? 2017年4月26日 1 条回复 1373 次浏览 合伙企业,国有企业,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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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财政金融司《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指引》附件8.2的脚注“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按照这条解释如果参股超过50%是不能的;
但是,工商局《关于划分企业注册类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这条解释,国有企业参股以后再做GP是没问题的。
案例:
2011年3月2日,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格雷伍德投资有限公司、路易达孚(中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中粮农业产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2,510万元,占比50.2%。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中粮集团实际控股(持有76%股权),因此,中粮农业产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也是一家由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控股的公司。2011年7月12日,由中粮农业产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做LP共同设立中粮(北京)农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该基金于2014年3月25日备案。
有这样的案例,但是这个事情到现在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司、工商局的认定标准均不一样,互相也没有明确说以谁为准,同时又有以前的案例。因此真的要国有企业参股GP,应该没有禁止,但最好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跟当地主管工商部门和基金业协会充分沟通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