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欠债,法院会执行儿子的财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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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前几年家族企业经营不善缺少资金,我父亲用企业名义从小额贷款公司借了几百万的贷款,之后又以个人名义为还款做担保。由于无力还款,我母亲的银行存款及唯一一套房子已经被法院执行冻结。我是家族企业的法人,理论上公司债务与个人财产是相互隔离的,不过我父亲以个人名义担保了情况就发生变化了。我儿子现已成年,我想把我现在唯一一套房子转给我的儿子。请教各位朋友,将来法院会来执行这套房子么?法院会不会强制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以及我父亲的债务?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和法官有关系呢?谢谢各位了,这方面专业的律师也请留下联系方式,我会联系您的。

2017年4月27日 1 条回复 865 次浏览

发起人:Robot 管理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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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哆哆法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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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中,均明确了这一点。债权人要追讨债务,首先看债务人是否留有财产,其次看有无债务担保人。 民间有一种观念认为“父债子还”,债务人死亡时,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有清偿债务的义务,这种观念与法律的规定不完全相符。债务人的近亲属是否对已死亡的债务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义务,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那么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债务人的子女索要相关债务呢?

    “债权债务人”概念解读

      债权人,是债务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参考案例

      梁某称,去年8月初,赖某向他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期三个月。不料,大约一个月后,赖某不幸因公死亡, 留有遗产70万。被告赖某父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女儿作为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继承。梁某得知,一纸诉状将赖某女儿小夏告上法庭,赖某去世后尚有遗产,要求小夏作为赖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先行偿付赖某身前所负债务。

    近日,北仑法院审结此案,梁某的诉请得到法律支持。北仑法院审理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借款人已死亡,被告赖某父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被告女儿作为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继承,应承担赖某生前所负债务。法院最终判决,小夏在继承赖某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梁某借款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叫概括继承。小夏作为梁某的子女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梁某留有70万的遗产,小夏没有放弃遗产继承,就应该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来偿还债务。

    如何处理

      首先,请查明债权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四种情况时效是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而且,最高时效是20年。法律对债权的程序保护期仅有两年。如果连续中断两年未催要债权,则丧失胜诉权。

      其次才要考虑债务承担问题:

      (一)要区分死者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债务人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共同债务是债务人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及为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又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由债务人本人偿还,债务人死亡的,用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二)要区分死者的子女是否继承了死者的遗产。继承法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前提。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没有清偿义务;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债务人子女对债权人法律责任的承担

      债务人子女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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