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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厘清民事主体、商主体、自然人、法人、公司、企业……等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与关系?
根据现有民、商法理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也有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法通则》未对其他组织做界定,但根据最高院对《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 ),其他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至于企业的分类及其与法人、公司的关系,理论上也有很多观点……
我的问题是:
1、民法理论中的自然人(公民)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如果不是,那么后面几个概念是否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呢?
2、民事诉讼法中与民法中的其他组织内涵是否相同?
回复 ( 1 )
,但,这样有利于更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