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有自主雇佣工人和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昨天和一个朋友讨论关于公司雇佣工人和制定公司章程的问题。他的观点是,一家公司的所有权是公司的管理者,那么这名管理者想招聘什么样的员工是他的自由。他不招聘女人或者明确表示在女人怀孕期间会开除,那么职工在入职前明确明了。公司就有权根据章程行使权力。如果职工不同意公司的规章,可以选择换一家公司。只要这家公司,没有欺骗职工,不拖欠工资,不从事非法交易。那么如何制定公司制度,雇佣什么样的职工是这家公司的权利。员工则有权退出公司或者不加入公司。他的说法,我并不是很赞同。但是我没法反驳。请问该怎么看待他的说法。 2017年4月11日 3 条回复 1065 次浏览 公司,法律常识,社会,社会问题,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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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有权利制定规则。对于规则生效前后入职的员工,规则有效。对于规则生效前入职的员工,需要与员工或员工代表(工会)律师确认生效。
规则中违反当地法律的条款,视为无效。例如你问题中提及的不招聘女人、怀孕期开除等。
谢邀,题主你不是无法反驳,而是你没有看到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在找工作时性别不受歧视,所以如果以性别为由不录用某个人,那么这个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女人怀孕期间开除就更是违法的了,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有企业敢这么明目张胆的说不招女性或者孕期开除,劳动局不罚他们才怪。
章程也是一样,如果合法,随你怎么搞都没人管,但是像这样的章程肯定是无效的,反而还会给员工留下证据,能够制定出这样的章程的老板,还是不要去他的公司上班比较好。
另外,公司是追求利益的,只要可以给公司带来效益,男女其实无所谓,老板才不会根据性别来作出这种无理的判断呢,能当老板的人,绝逼不是你朋友那样胡说八道。下次再讨论类似问题,题主你可以把劳动法的法条甩过去,并问他一句:你开过公司吗?
先看法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说,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无效。从法条来看,用人单位确实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女性就业,也不能因为女性怀孕而辞退女职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私人企业利润第一,更多的时候是担心女性在入职后怀孕,不能干活还得倒贴钱,因为这个才会性别歧视。所以在招聘时就会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为了规避法律,用人单位是不会以性别为由拒绝女性的,但是会找别的理由拒绝。另外,在招聘女职工时,也会通过考察婚姻情况来考量女性职工是否会在在职期间怀孕。所以针对以上种种,女性求职者很容易吃哑巴亏,所以啊,对部分女性来说,不会性别歧视的公务员岗位还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