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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跳互联网,如何应对保密协议中离职要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条款,新offer拖不了半年?
目前在国企工作,准备跳到互联网公司,去年底已拿到offer,hr催着尽快入职,预计2月底不能入职就视为自动放弃。17年1月中旬已提交书面离职,而且劳动合同将于17年6月底到期,但之前和现公司签过《员工保密协议》,其中规定了提前通知期条款,具体如下:也就是说得6个月后才能解除合同,offer肯定是拖黄了,而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一个月内就得放人,自己希望能在一个月内办完后续,但是公司以上述条款为由,明确表示要等6个月。请问:1、上述条款是否合法;2、若必须执行该条款,我是劳动合同到期6月底就能走,还是得等到提离职6个月后(也就是7月中旬)才能走,提离职的时候合同还剩5个多月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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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那这个保密协议对你也不再具有约束力了。因为你都已经离职了,自然谈不上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申请离职了。
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即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于公司和你所签署的保密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同理,如果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无效。所以,这个保密协议钟规定的离职需要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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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十天就可以,公司写的吓你的。离职后如果公司不给竞业禁止的费用(如果有这个约定),则就别管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