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的4个问题,请专家赐教 原百科:《试用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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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约定时间,根据我公司规定,合同上试用期延迟了几天(如:本月15日前入职的,合同上试用期的时间都为15号;15日后入职的,合同上试用期时间都为月底最后一天),这样合法吗?
2、试用期到期后,是按照约定的时间享受公司其它福利,还是按照转正表上批复的时间为准?
3、员工自己不愿意转正,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4、员工入职就买社会保险还是转正后购买?转正后再购买是否违法?员工自己不愿意购买,公司是否有责任风险?

2017年1月16日 2 条回复 1078 次浏览

发起人:ZXzx94 初入职场

回复 ( 2 )

  1. 天象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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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多久取决于你签署的劳动合同。比如说你签署的正式合同是三年的,试用期只要在6个月以内合同上试用期延迟几天不违法,延迟到6个月以外就违法了。2、一般劳动关系确立是双方确认,你签完字之后还需要公司批复,所以以批复为准来算薪酬福利是合理的。3、员工自己不愿意转正,相当于劳动关系并未确立,因此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4、无论是否试用,只要雇佣关系成立就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否则就有可能违法。员工自己不愿意购买保险,即便公司让其提交正式的书面声明,一旦劳动关系生效,公司依然会违法。

  2. 猪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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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职就要办理保险,这是对员工基本的尊重,很多城市社保是不能中断的,否则就会失去购房资格,如果因为公司原因而导致员工损失,员工会记恨公司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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