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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别的商标被抢注,此时可以注册B类别同名商标吗?
本人打算注册一个商标,开一家做家乡地方小吃的餐厅,并准备后期做直营开分店。到商标网站查询了一下,发现已经有一个同名的商标但不是同一类别,因此关于商标类别我有一个疑问。举个例子,本人要注册“山东煎饼”这一商标,因为是做餐厅,所以类别是43餐饮住宿,对应430027,而我经过查询发现已经有人注册了“山东煎饼”的商标,但是类别是30方便食品,对应300053。请问各位专业人士,同样的商标,在不同的类别里,会构成侵权吗?这种情况商标局会不会通过审核?以及后期经营中会有什么潜在隐患?(本人是拿山东煎饼举例,实际要做的跟这个类似)跪求知友们的专业意见,不胜感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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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首先,他人在30类上有注册商标A,而你想在43类上也申请注册A商标,在排除43类(含老版分类表42类)上有其他近似商标在先注册或申请的情况下,商标是可以通过初审的。
如在先权利人不提出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43类上的商标能够获得核准注册。在获得该类别商标专用权后的使用行为理论上是不构成侵权的(除非你故意明示或暗示你的店与在先商标权利人有某种联系)。
这种情况下申请商标主要需要考虑的风险是两个,一个是商标本身在43类上的可注册性,包括是否有在先的近似商标,或商标本身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商标法经多次修改,且商标申请个案认定,30类上有相同商标注册并不代表该商标不会因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驳回);二是30类商标权利人可能会对你提出异议,尽管二者不在同一类别,但两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客观上存在一些关联,如果在先商标影响力较大的情况下,你在43类上的注册仍有可能会被不予核准,这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要吐槽一下,不是说你想注册个商标,发现有人比你早申请就叫抢注,那只能叫在先申请或注册。抢注是带有明显恶意的非正常注册行为,不要乱用。
谢邀~
在回答你问题时候,我觉得首先要明确商标中所谓的类别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按照类别申请。这里的类别是指商标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所属的类别。《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常用商品或服务划分成了45个类别,类别划分原则是依据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其中第1类至第34类为商品类别,第35类至45类为服务类别。
一般而言,你销售什么商品或者提供什么服务就只能在该类别上注册,如果这个类别不能注册,你只能改名字不能该类别,因为类别的划分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不同来划分的,如果商品或服务相同那么他们一般都属于同一个类别。比如你卖的是“服装”商品,那么你只能在25类“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这个类别不能注册,那么其他类别就不成了。又比如你提供的是“帮他人设计广告”的服务,那么你就只能在35类“广告设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这个类别不能注册,那么其他类别就不成了。
就题主的问题而言,30类(方便食品)为商品类别,商标注册后是使用在商品上的,而43类(餐饮服务)则为服务商标,商标注册后是使用在服务上的。就“山东煎饼”而言,如果你只卖“山东煎饼”商品不卖其他如饮料、米饭、凉菜、热菜的话,那么可以认作为商品商标的使用,但是如果你提供上述其他食物,则属于提供了餐饮服务,侵犯了43类上的商标权。
而就43类服务而言,商标使用的方式是在提供这种就餐服务上,如果43类的注册人不给客户提供就餐环境,客户买完东西只能回家吃并且食物的内容只有方便食品的话,我个人认为会侵犯商品商标的专用权。
虽然,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所提供的内容不同,但是如果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那么商品与服务则会被判定为类似的商品和服务。而分类表中的29/30/32类与43类则属于常见的商品类别与服务类别可能构成类型的情形,具体需要看双方商标持有人的经营模式,通过具体模式来判断是否构成类似与侵权。
综上,如果你最需要的类别不能注册,我建议改名字,不是很建议在其他可能相关的类别上注册。如果使用过程中出现他人侵犯你商标权的情形,很有可能造成无法维权。同时也存在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
BY 北京东灵通 石磊
首先要弄清一个问题,”抢注”是指抢先注册的意思,并不是说有”抢注”行为就会被驳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的出发点在与反对不正当竞争,因为你大了解您那边的具体情况所以不能做出具体判断,在此给你一点建议,您要是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您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 另外有一点不得不说,就是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以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要知道如果影响力不大的话是很难赢的! 如果您觉得赢的概率不大,而品牌对你们又比较重要可以先建议您与商标注册人协商转让,倘若商标注册人不同意,那时再提出异议! 另外异议期间为从该商标初省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还有即使您异议成功了,商标局也只会驳回其在您已经使用的产品上的专有权,再您为使用的产品上商标注册人仍然会获的专有权利
不属于同一大类,可以注册。对方异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