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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理解和实际操作问题?
以下节选《保险法》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两点看似矛盾,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分?
比如,路人甲有肝病史,投保时未告知。合同生效2年后,出现非肝病的重疾(比如心梗什么的),理赔时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被保险人如何利用保险法中2年后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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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是:本人两年前体检出现过甲状腺结节,后来自己注意调理,近两年体检均未见异常,可是在查看保险投保告知里面出现“是否曾经有过结节”,若有则不能投保。感觉很无辜。请各位大神释疑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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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节选《保险法》
以上两点看似矛盾,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分?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官裁量权和控制权相当大,同样的case判决会有所不同很正常。
从上面的条款来看:
1、如果该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与否,会直接导致保险公司有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解除该合同。(什么叫重大过失,并未有严格的定义,具体由法官裁定,她说算就算,她说不算就不算+_+!!!)
2、如果客户在购买时告知保险公司(或者代理人),保险公司知道该问题并且在30日内没有做出加费或拒保的决定,而是正常收取保费,那么保险公司之后的抗辩权自动消失,没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这点是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在实际法律案例中,法院的处理又回到之前的一句话,具体由法官裁定,她说算就算,她说不算就不算+_+!!
比如保险公司会采取的一种可能性措施,我不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因为该疾病客户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赔付由保前未告知疾病所产生或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
另外一种情况,保险公司会直接起诉客户,要求直接解除保险合同,主动要求退还保费,只要能解除,退保费不是问题。
比如,路人甲有肝病史,投保时未告知。合同生效2年后,出现非肝病的重疾(比如心梗什么的),理赔时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
按道理不会被拒赔,即使被拒赔,上法庭赢得概率也相当的高。
被保险人如何利用保险法中2年后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保护自己?
可以利用该条款适当的保护自己,但不能滥用此条款去骗保,如果法院法官支持保险公司的证据和理据,认同客户在主观程度上,恶意,蓄意欺骗已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很有可能支持解除保险合同。(BTW,在中国,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也是灰常重要滴(*@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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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是:本人两年前体检出现过甲状腺结节,后来自己注意调理,近两年体检均未见异常,可是在查看保险投保告知里面出现“是否曾经有过结节”,若有则不能投保。感觉很无辜。请各位大神释疑解惑,谢谢!
上述你的情况建议:
近两年体检均未见异常,是不用有顾虑的,可以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收到你的告知后会安排客户做体检,体检检查后依然是无异常,无结节,基本上可以通过。
只要保单生效超过2年(2年是指投保到出险,不是指申请理赔时间),都不能以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
题主给的例子,投保前有肝病,投保2年后出现心梗或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一定赔;如果2年内出险心梗等,则不一定赔,看法条,两条,如果充分的证据证明你故意隐瞒严重的肝病(如获取到频繁的就诊资料,投保前刚刚住院治疗,投保时还在医院呢等等),考察点,你的主观恶意如果成立的话,会被解除合同不退费;如果没上述的证据,则解除不了合同,会赔付,因为撇除故意证据,第二条没办法证明出险和未告知事项的必然联系。
题主的真实情况,投保前有甲状腺结节,2年后即便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也要赔。2年内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基本都会被解除合同;2年内确诊其他重疾,无影响。
不过建议如实告知,近两年体检无异常的话,则基本不影响核保;不过近几年甲状腺癌是恶性肿瘤高发之首(特别是男性),部分保险公司核保要求高,可能会除外。
啰嗦一句:国内的2年抗辩基本和欧美一致,日本是5年,德国是10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搜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我看了快一年案例,直接回答你。
1、以09年为限。之前投保“未如实告知”的,绝大多数判决不予理赔,09年之后的看下面。具体以保险合同是否有“不可抗辩条款”为准。
2、投保前已构成重疾,熬过两年申请理赔的,判决不一。有部分法官判决全额理赔,有部分以“非初次发生重疾”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3、投保前有慢性病,但未构成重疾。我看过的所有案例,法官全部以“不可抗辩条款”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4、人身保险诈骗案,文书网上只有一例,而且那人确实做得太离谱了。
好了!我就说说的,让大家了解下,但不建议这么做。
第一,是想不告知投保?如果是,可以按照自己理解来投保,将来是否能获得理赔的风险自己承担了
第二,再有一个方式,不纠结,如实告知,提交相关检查记录,等核保结果!核保结果无外乎正常承保,除外责任承保,加费承保,或者拒保!这决定不是客户纠结得出来的,是保险公司给到的!客户只有同意和不同意
第三,人生有很多有意义的事要去做,例如赚钱养家糊口,陪伴家人,开心过每一天!
说句大实话=没有商业保险,这些年不也活蹦乱跳过来了吗?为嘛有了想投商业保险的念头,就过得纠结?
心魔作怪!放下心魔一切安好
因为保险法的考虑要同时考虑保险人、被保险人等多方的利益~~~~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这一条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道德风险,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在赔付时造成重大损失;
而这一条:”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则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避免保险人在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隐瞒这一事项,直到理赔时才以此项事由拒绝赔付,损害被保险人/受益人 的利益。
还是要如实告知,不然出现索赔时可能会受阻,或者保单被取消。除非你能保证两年内不索赔,两年内不被保险公司发现。当然不主张隐瞒,可以算是欺骗了。甲状腺结节也不是大问题。例子中的肝病也是,如果是甲肝,康复3个月之后是可以正常受保的。
如果不如实告知,将来保险公司一般先拒赔,你不服,打官司呗,通过诉讼你是有可能胜诉,但诉讼成本还是非常高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谁输谁承担),律师费(不管输赢都要给,一般情况下,输方不承担赢方的律师费),为诉讼花费的精力等等,保险公司家大业大,有专职的法务人员,他耗的起,你能不能耗的起?
根据所学内容,如实告知,最大诚信合同。
你没有如实告知,自己主观隐瞒,如果发生你隐瞒的部位重疾,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中国的保险公司都采用询问式告知,没有问到的问题,或者疾病史,你可以不说。这样的,过两年后,保险公司必须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