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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理解和实际操作问题?

以下节选《保险法》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两点看似矛盾,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分? 比如,路人甲有肝病史,投保时未告知。合同生效2年后,出现非肝病的重疾(比如心梗什么的),理赔时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被保险人如何利用保险法中2年后不得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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