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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职业精神还白眼狼?
原先 在一家集团的子公司上班,几百家子公司的那种,跨好几个行业的那种;后来跳槽到外地一家小公司做财务经理,尽职尽责深的老板信任,现在我们公司从我原先集团下属子公司处购买一处资产,产生一些纠纷,询问税务等政府部门都是对方的错误,但原集团下属另一子公司的管理人嫌麻烦不予配合。实在不行我就打算打集团设立的投诉电话,再不改正就打集团总裁的电话,当然这是最后手段,逼得没办法才用的,轻易绝不用这样方式。那么问题来了:我这算白眼狼还是职业精神,我个人觉得:食君之禄,忠君之事。食哪个老板的饭,为哪个老板出力嘛,就像律师打官司一样,不管对方诉讼律师是不是自己原单位的,都得为现在客户着想,而且错在对方,我觉得我这是职业精神,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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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谁的钱替谁办事,尽量调解在先,不行再上手段
食王之禄当念王恩
题主做的没错 而且公私应该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