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 2 )

  1. Troy爱跑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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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国内法律是否允许我不清楚,但Cayman/BVI/香港法律都是可以的。不仅可以,还能就某些特定事项,给予不同董事不同的投票权利(super majority vote)。但就这个问题,如果只是希望达成某个董事控制董事会的目的,其实有更简单的方法,就是在公司章程里规定由该董事任命绝对多数的董事人选即可(这个国内法律也是允许的)。总之,这不是一个难事啦。

  2. 毋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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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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