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SOIREE“奢瑞”小黑裙吗?如何看待他们的三级分销模式?会是传销吗?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奢瑞小黑裙 成立100天 平台粉丝超过23万 迅猛发展 三级分销模式 代言人资金分成佣金丰厚 选对消费群 几天收益就可以上千 天下哪有这么好的事?会不会是传销? 这是朋友的朋友的朋友三天的数据。。。 2017年11月24日 10 条回复 1611 次浏览 互联网,商业模式,微商,时尚,服装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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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微信三级分销被认定为传销,三级分销“身世”揭秘(上)
第一次接触三级分销概念是在2015年上半年的一次培训会上,老师在微信群里发了一个水果分销的链接,这种病毒式分销方法顿时让人眼前一亮,感觉整个世界都不好了,原来营销竟然还可以这么玩。大家纷纷按老师指引开了“自己的小店”,虽然由于职业敏感性内心或多或少还是有些疙瘩,但仍喜滋滋幻想小金库某天能收入暴增。
不可否认的一个观念是,做微信营销的大部分都认为这是一种革命性营销策略,言三级分销其实是将原来支付给渠道商的通道费、广告费都转而直接让利支付给终端消费者,比如说原价300元的保健品,原来如果进商超、发布广告,则这部分营销费用大概占原价的30%,而现在,商家决定不再进商超和发广告了,于是将这30%通过三级分成的方式直接支付给终端消费者。当然,也不可否认的是,普罗大众潜意识里一般都认为这就是一种传销犯罪,但基于互联网产业下新兴模式的不断涌现,网络评判不一而足,人们又持一种半信半疑的困惑状态,本文就试图理清这个关系从而对互联网营销合规审核提供参考,我们从下面这个《三级分销解析图》开始谈起(看不清楚点开看)。
为什么突然这几年就冒出一个三级分销的热点概念?以前仿佛都没有听说过,而且现在言必称“无限级的、拉人头的都是传销,而三级分销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营销”,网络上水军也很多,各种比对三级分销和传销、直销区别的帖子满天飞,解释得煞有其事。
国务院最早在1998年正式发文《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8日起,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营活动。后于2005年11月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正式以法律形式对传销进行了界定。2009年7月,《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将传销认定为犯罪行为。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发布,也正是在这部法律中,第一次出现了“三级”的表述方式,即“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犯罪行为进一步作了规定,包括对三级的界定。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营销都以不超过“三级”为合法界限的背景来源。也是很多传销行为为了假借合法性外衣,行非法行为的技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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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了无限发展下线?
这是最大的错误,其实现有阶段的所谓三级分销,实际上还是无限级的分销系统,只不过模式鼓吹者偷换了三级分销的概念而已。所谓的三级分销,只不过是提成报酬以三个层级为限,超过三个层级以上的层级即和你无关,以上图三级分销解构图为例,其中“我”是本级,“我”发展了一级、二级和三级,那么“我”只能通过所发展的第1-3级中的会员进行抽成,而不能通过第三级所发展的第四级以及其后级别进行抽成。同理,三级分销解构图中的“第一级”,只能够从第2-4这三个层级中去抽成,第五级即不可以获得抽成。另外,必须明白,每一个层级都是平行无限会员数的,即“我”下方的第一级可以是有无数个会员组成的,“我”可以从每一个第一级会员中抽成。所以,所谓的三级分销其实是无限级的分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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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分销不包括本级?
这也是典型的错误,目前市场上几乎所有的模式都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每一个模式都设定了三个档次的抽成比例,直至第四个档次才没有抽成。因此,必须明确所谓的三级到底是哪三个层级。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进行了界定。其规定“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虽然传销不一定都构成犯罪,但仍可据此条款进行参考。该条款就明确了“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白话一点,如果以“我”这一层级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则三级由“我”、“一级”和“二级”构成,如果加上“三级”,则属于四级分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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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个层级才是真三级?
这个问题要解决的事项是这样的,假如A发展了B1和B2个第二级,B1发展了C这个第三级,而B2却没有发展C这个第三级,那么问题来了,B2这一条线能不能算做已经构成三级了。想象中好像B2这条线实际上没有达到三级应该不会哦,但实际上呢?看个真实的案例就明白了。
在全国首例微信传销(南京陈志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构成犯罪一案(M律:MCLAWMAN微信后台回复文字“首微传销”,获得本公开判决书全文)中,辩护人提出“陈志华直接发展的部分人员没有发展下线,因而不构成三层级,该部分人数及金额亦应当扣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但二审法院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构成中所要求的三层级以上是指传销组织的层级应在三层级以上,上诉人陈志华所建立的传销组织的层级为三级,故参与该传销组织的人员均应认定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陈志华直接发展的部分人员虽未发展下线,亦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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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三级就相安无事?
抱歉,我国《禁止传销条例》中可没有说只要不超过三级就没有问题了。因为传销的定义中也没有说“三级”是传销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其实,超过“三级”仅仅只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没有构成“三级”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构成“三级”,但符合传销构成,仍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没有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最低的被工商罚款50万,最高罚款200万,也是挺严重的惩罚。
待续:全国首例微信三级分销被认定为传销,三级分销“身世”揭秘(下)
M律:互联网法律领域深度观察的律界工匠
微信公众号:mclawman
封面图片来源:CC0协议授权
这几天有很多人找我聊“小黑裙”的事情,抱歉不能一一分别答复,就大致说说我的看法:
11月份看到过他们的宣传,就觉得是微商的一个轻量翻版,没太在意。最近突然看到他们的大批量PR,而且很多人问我这类的事情,才觉得真该好好了解一下。
我的微信朋友圈大概有500+人,发过小黑裙二维码(成为小黑裙“代言人”)的,有4个,其中一个是小黑裙公司的服务商(帮客户宣传一下也是应该的),另外两个是这个服务商的合作伙伴+朋友,还有一个是尝鲜爱好者。
我亲自打电话问了其中一个人大致的体验情况,让心里的判断相对落地一些。汇总分析如下:
当下信息:
小黑裙为什么最近一周拼命PR?除了招募新的“代言人”之外,显然是为了新一轮融资。这么好的赚钱模式,三个月上百万的粉丝增量,现金流肯定滚翻了,还用得着大肆PR来融资?刚上线三个月就拼命融资,可以理解为早期投资人想要快速变现退出吗?
有个小细节:12月17日,小黑裙官方公告,用俞敏洪个人做背书不妥。可以理解为俞想要切割关系吗?
融资之后干什么?开实体弱化传销基因?百万级粉丝社群变现?这也许并不重要。
这模式其实不新鲜,它形式上是之前微商模式(面膜之类)的翻版,但产品核不同(毛利没有高到离谱),同时不用花钱囤货,是更便捷的传销。同时,只设三级分销,属于直销监管,和传销强度尽量拉开。
它基本只适合快消品(小黑裙其实是快消品),非标品不灵,或者可以将原有产品性质转化为快消品(标品)性质。
它的公众号每篇内容(包括产品)阅读量两三万,只有一篇七万,对于百万级粉丝的公众号来说,打开率很低(每个加入的“代言人”,按说绝大部分都该打开这些内容看的,毕竟要买东西),购买转化率,也许可以在这个基础上乘以2%。可想而知,并没有PR上说的那么鸡血。
已经成为“代言人”的朋友说,除了尺码版型有点儿问题之外,材质做工还是比较有良心的。那就很惊讶:以60%毛利支撑 高返点、退换货、管理、设计、客服、库存、供应链、渠道……怎么能做到?
“代言人”朋友说,开始还挺感兴趣,但慢慢就觉得没什么意思了。可以这样理解吧:目前整体还是只利用“模式红利”在增粉,而在营销上,并没有什么新的办法。况且,现有的产品特性和一般意义上的微商体系及目标客层并不匹配,路漫漫啊。
病毒传播分两种:基于内容和产品(良性);基于模式(短命)。当然,先通过模式,再转化为通过内容和产品,当然也OK(前期赚够了粉丝和money,想怎么玩都行啊)。但愿小黑裙属于这种。
终局判断:
任何名目、背书的传销模式产品,不管在国外多么伟光正,只要嫁接到中国,最终都会做low做忽悠,中国商业环境和商业人性,你懂的,不啰嗦;
小黑裙太火爆,想必会有很多类似的品牌出现(原来的微商会摇身一变,同时很多线下品牌也加入这个大军)。想象一下,当你的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里有10%的人在通过这种模式挣钱,各种名目的代言人、二维码入口满天飞……画面太美。
在这件事上,想要模仿来做,就得快,慢一点的都是炮灰。而且,绝不能片面理解,这不仅仅是推广手段,而是整个业务系统,考验的是管理(废话,所有商业最终的考验都是管理)。
当大家都这么做的时候,最终挣钱的是谁呢?当然是卖【微信分销系统】的。小黑裙融了资之后,一定要把一部分钱投在“卖分销系统”的 toB 业务上,有自己项目的背书,肯定又赚翻了。
关于建议:
不聊价值观,这事没什么对错,只有利弊,各取所需吧。
在我的微信朋友圈里,聊这个模式的人,比买小黑裙产品的人,多多了。
kit Lab,碰叔
记得当初知乎说过,任何不以产品而用销售做卖点的都可以归到传销。
看了看小黑裙的官方公众号,目前看不到更多的企业资料,大多介绍都很表面,不知道企业真实实力。从公众号里看到的以及曾经存在过的相似案例看,我认为这种模式的命门在一级代理,如果客户可以直接方便的从商家买到,这种模式就不会存在。所以品牌绝对会杜绝消费者直接接触商家的可能,也就是说当小黑裙风靡朋友圈之后如果我想找商家直接买我会买不到,因为我找不到入口,能看到的所有入口必是二三级销售,可能最大的是三级。
她是靠返利驱动营销,本质是品牌发起人联合一帮行业内渠道或者销售能力极强的人的一场共谋,我估计一级代理肯定早就内部定好了,符合他们要求的一级代理必是大渠道商或者手中有很多销售资源的业内大拿。
一级代理的利益和能力决定了发展速度,发展速度决定了能不能成功,如果速度不是一流的快很难成功。因为他不是卖产品,产品是个皮,不见得非卖小黑裙,卖什么东西都行,他的核心是利用高回报吸引大分销商发展下家铺货,所以必须快的新鲜劲还没过大家还没反应过来已经人人在朋友圈刷屏了,等反应过来钱已经赚到了。
所以他要做道出奇,造成高识别性,高识别性会造成轰动效应,有利于一级代理发展下线。由于是C端销售,必是鱼龙混杂什么人都有,到了第三级更是混乱,这帮人卖衣服整体效果肯定是无所不用其极,于是品牌没有足够的控制力控制销售动作的情况下不可能形成品牌形象,所以我觉得他发展速度越快品牌形象烂的越快,最终像朋友圈面膜一样,企业和顶层赚到钱,中层拼命发展下线,底层玩命刷屏,最终产品沉淀在销售渠道里,而真正的消费者大部分站在门外观望。
去年年初,各类企业家和投资人,都给我提过小黑裙的成功案例。借这次回答的机会,终于可以聊聊了。抛砖引玉!
一、避不开的传销性质
奢瑞小黑裙创始人,在去年12月曾说:“其实这个营销模式并不稀奇,但是我觉得模式不是创新,产品才是真正的创新,大家不在乎钱,而在乎的是SOIREE奢瑞小黑裙的产品”。
这段话其实有待商榷!
1、产品上:奢瑞小黑裙其实难有创新。毕竟要超越天才Coco Chanel岂止太难!
2、渠道上:纯电商太苦逼?内容电商风口已过。毋庸讳言,奢瑞小黑裙真正的亮点,就是她始终不愿正面提及的传销模式。传销+微信+小黑裙+C2D2F,既避开了淘宝平台过于开放导致的同质化、比价化的残酷压力,在微信闭环中重塑消费群。整个盈利模式:更软、更柔、更轻、更快、赚得更多!作为破局策略自然极好,就是后手慢了,起承转合的“承和转”没做好。
二、商业的关键是信任
商业的关键是交易,交易的关键是信任。信任有两层:微观层,建立在熟悉基础上的“人格信任”;宏观层:就是如国家、货币和专家等人类信用共识体,被称为“系统信任”。人的社会化和国家的现代化,本质上就是要从“人格信任”迅速进化到“系统信任”。
微信是线下人格的线上化,平台无力也无义务去审核每一位个体,基于微信的人与人之间的熟悉和信任程度,即人格信任,就成了微信平台交易关键。
我素来不看好微商,原因在于:商业发展的本质是客户拓展,而微商在拓客上相当乏力。除非外部导流,或者冒险采用传销,否则极难扩容。加之微信圈层化封闭性愈发明显,叠加人群喜新厌旧,业务流难以持久。
熟人间的信任是社会基石,无奈中国现代政治史几乎就是一部摧毁和蚕食人与人信任的历史,而系统信任又未成型,群氓无知,一夜暴富充斥媒体,博傻游戏传染各行各业,拉人头和骗入会费的传销大行其道。陈轩在京漂泊十四载,每年回家,总有亲戚朋友陷入传销圈不能自拔。即便我做营销出身,苦口婆心其实也无可奈何。
人大社会学教授郑也夫说过一段话,挺有意思。“20年来的经验证明,多数制度在引入中国后,在其正功能还未充分显露时,其负面就总是迅速泛起,使我们不得不反省我们自身的社会”。
三、捋着关系链建立盈利模型
奢瑞小黑裙很聪明,也充满勇气!基于人格信任、通过移动社交平台、将商业拓展模型建立在社交网络之上的探索。区别于传统我们启用社交网络,更多是为了消费:比如80年代买个自行车都得“找人找关系走后门”、3年前买张火车票都得央求铁道部朋友,即使现在买个MACBOOK,还不是想找找在苹果工作的熟人打个8折等。但奢瑞小黑裙,是借用每个人的社交网络去实现规模经营。
它是借助你的人格信任,沿着你的社交链条,去营销你的朋友(20%提成)、去营销你的朋友的朋友(8%提成)、去营销你的朋友的朋友的朋友(2%提成)。正如奢瑞小黑裙官网所言:让每个人不但成为消费者,更成为经营者。人人都是节点,关系链就是营销链,人格信任就是最好且零成本的背书和担保,通过社交网络的放大和加速,最终以几何级数的曲线实现链式传播和病毒传染式推广,ROI极高。
一句话,将传销模式搬到微信上玩,这就是奢瑞小黑裙的裙底。
四、传销其实只是个中性词汇
奢瑞小黑裙,犯了传销那条法了?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所谓拉人头)
(二)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认购商品以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即所谓骗会费)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即所谓团队计酬)
可见,奢瑞小黑裙,其实违反的是条例七列举的第三中情况:“团队计酬”。团队计酬也被称为多层次直销,属于经营的范畴,也是小黑裙被封杀前的运营方式(所谓“上线100天,粉丝23万”),也是小黑裙创造出4个月23000条的销售奇迹的根本原因。但团队计酬,在国外已经是合法且主流的直销方式了。
2013年《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行为性质,即对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能再依《批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只能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则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其在形成的层级中处于3级以上,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就是说,板子要打只打组织和领导者,而30人以下和层级3层以下才是安全边界。《刑法》224条给的药就是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从2013年之后,团队计酬这种多层直销模式,已经逐渐与传销中拉人头和骗会费之间拉开了距离。诸位可回顾2005年12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出台,将单层直销从传销中分离出来,予以认可。
总结下吧:依据本人浅薄之见,奢瑞小黑裙牵扯的只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未涉及拉人头、骗入会费等金字塔销售,有真实的产品、有退货保障、并且进出自由,算是单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传销活动,顶多封封号,挨个行政处罚罢了。Goodluck!
声明:无利益相关!
营销炒作弄的好吧(当然还是要有不错的产品作为支撑啦)!
很好的规避的传销的各种条件。在满足一些女性的真实需求后,可以给其中一部分爱社交的女性带来新的收益方式。
这种模式对女性朋友格外有效,推广效果不错。日用品,化妆品,衣服等等,金额不超过一千的产品格外好销!!!
参考一下这个公司做的Java版
当朋友圈里那些刷屏的,强调的不是商品多好多值得买,而是能赚到钱,变成投资388赚3888的时候,本质就已经水落石出了。
策划者很聪明,从多个角度打了传销在定义和法律上的擦边球,让身在其中的女性们能给自己找个理由自我麻醉和麻醉他人。
最后,俞敏洪什么时候也这么堕落了。
匿名回答确实有一定的相关理论看上去有一定说服力颇得人心。作为三级分销我想对与精明的策划人来讲那无疑是在法律面前打了擦边球。
大家看看这些匿名的就知道啦~
在知乎,对于观点匿名评价抹白的,要么是水手,要么是公关,
三级分销不是传销,传销的等级是无限的,而且有会员费。目前这种方式是新的互联网营销方式,就是微商做代理。
不过小黑裙这家我是觉得产品太单一,会让人感觉精力在分销上,而不是产品。而且…soirée法语竟然翻译为奢瑞,而且视频中连法语发音都没有,实在觉得不专业~明显觉得是商业气息太浓 前期发展迅猛,但如果产品不革新,重心不转移到产品上,看热闹的,做微商的,永远比实际消费者多,后期不看好。个人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