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wifs P 初入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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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ifs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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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阿密大学的Elaine Henry等四位学者在07年时候做过一个研究。他们分析了美国市场上超过80个涉及关联方舞弊、并受到SEC处罚的案例,按照分析结果排列,出现频率最高的关联方舞弊行为包括:

    • 关联方之间不正常/不恰当的资金往来;
    • 通过虚构或未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套取公司资金;
    • 隐瞒来自隐性关联方的收入、以及关联关系。

    (Source: Elaine Henry, Elizabeth A. Gordon, Brad Reed and Tim Louwers. 2007. ‘The Role of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in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

    他们在研究报告里列示了一些相关案例:

    向关联方(隐性关联方)的虚假销售

    • Livent, Inc. —— 把来自关联公司的借款伪装成销售收入。
    • Humatech, Inc. —— 隐瞒一家经销商实际上是由CEO和CFO共同控制的关联方,并确认了向该经销商的销售,而实际上卖给该关联方经销商的货物并未转售给任何第三方客户。
    • Swisher International Inc. —— 把两家子公司分别出售给由CEO或其他高管实际控制的公司,利用此关联交易的盈利在当季度扭亏为盈。

    向关联方的虚假采购或不合理付款,以套取公司资金

    • Chancellor Corporation —— 向CEO控制的一家公司支付330万咨询费,并伪装成资本性支出。
    • Hollinger International —— 以竞业补偿的名义向公司高管及其控制的公司支付8500万元,以侵吞公司资产。
    • PNF Industries, Inc. —— 虚构了由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并向其付款,该款项实际由大股东侵吞。

    关联方之间的不当资金往来

    • Adelphia Communications —— 无理由地对冲关联方应收款和应付款,借此隐匿14亿负债和资金往来。
    • Endotronic Inc. —— 在虚构收入后,以质押股权的方式取得外部借款,通过隐性关联方将这些借款注入公司,冲销虚增的应收账款。

    而在国内的资本市场上也同样可以找到对应的情况。比如向关联方输血——北生药业的案例:

    2004年,北生药业实施配股。北生药业第一大股东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生集团)应缴的配股款为8,921.75万元。北生药业称,2004年9月29日至30日,北生集团的配股款足额转入北生药业配股指定账户。

    经查,2004年9月30日,北生集团分别向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4,100万元、2,500万元。2004年9月29日至30日,北生集团向北生药业支付配股款89,215,672元。

    2004年10月8日,北生药业通过向关联方北海腾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盛建筑)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往来款的形式,实际向北生集团转移资金6,500万元,用于北生集团归还前述向北海市财政局和北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借款。对上述事实,北生药业未如实披露。

    再比如亚星化学的案子:

    2009
    年1月至2010年11月,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存在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亚星化学直接向亚星集团划转资金122笔,累计金额
    1,309,088,332.69元,亚星集团直接向亚星化学划转资金105笔,累计金额1,309,088,332.69元
    。对于上述资金往来事项,亚星化学未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上述资金往来中,2009年1月16日,亚星化学向亚星集团划款1,500万元,亚星化学未将此笔资金往来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对于此后发生的226笔资金往来也没有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同时亚星化学对于与亚星集团发生的227笔资金往来也没有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上述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全部未记账,由此导致亚星化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其中,2009年中期报告未披露亚星化学向亚星集团划出资金36,690万元以及亚星集团划入亚星化学资金33,690万元的事实,导致期末银行存款多记3,000万元,少计其他应收账款3,000万元。200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亚星化学向亚星集团划出资金63,360万元以及亚星集团划入亚星化学资金63,360万元的事实。2010年中期报告未披露亚星化学向亚星集团划出资金29,720万元以及亚星集团划入亚星化学资金29,720万元的事实。

    高管人员套取公司资金——我们国家的上市公司由于股权集中,董事会和管理层常常是大股东的傀儡,因此高管挪用资金与关联方占用资金往往是一体两面(典型如早年的西安达尔曼、上海科技等案例)。这里引用一个港股东岳集团的案例:

    独立法证专家发现,从本公司审计总监提供的怀疑的资金交易清单以及其他获提供的文件可见,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的人民币9.782 亿元余额,作为「理财投资」的一部份,是下表所列的一组九家公司(统称「盟诚系公司」)对本集团两家附属公司,即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东岳化工」)及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东岳高分子」)(统称「两家附属公司」)的欠款。据了解,这些交易是通过中国淄博市一家名为齐商银行桓台支行的地方银行(下文称为「齐商银行」),向此等盟诚系公司不时进行的连串贷款。最后一次资金转出是在2015年4月进行,而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整笔人民币9.782 亿元余额,此等盟诚系公司至今仍然拖欠。

    《法务报告》指出,按照公安当局和本集团所言,此等盟诚系公司由李方学、田茂连二人控制。独立法证专家注意到有一家公司(股东之一据称是李滨之姊)的登记地址,与九家盟诚系公司内的其中四家相同。李滨是本公司前中国财务总监,亦即本公司2016年2月24日公告所指的疑犯。

    2016年8月22日,本公司收到公安当局来函,题为「关于李滨涉嫌挪用资金案件进展的情况说明」,指包括相关银行的职工、此等盟诚系公司负责人及本集团前僱员在内的14名人士已被公安当局拘捕或取保候审。

    隐瞒来自隐性关联方的收入、以及关联关系——这个就更多见了,举个新疆中基的例子:

    2006年1月,在刘一的指使下,经吴光成等人策划与操办,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中)。天津晟中表面上与新中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但其业务与财务实际上完全由新中基控制。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2007年,刘一找到曾任新中基销售负责人、已辞职独立经商的吴新安,请其帮忙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之后再卖给天津中辰。2007年至2010年间,吴新安控制的新疆豪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豪客)先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加上应交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与过账,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上的交易就是仓单的转移。

    2006年至2008年,新中基各分、子公司向天津晟中累计销售番茄酱15.27万吨,总额66,336.62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采购额的99.22%。2006年至2010年,天津晟中向天津中辰累计销售番茄酱3.45万吨,总额13,731.75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19.75%;向新疆豪客累计销售番茄酱11.73万吨,总额54,647.50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78.61%;两项合计15.18万吨,总额68,379.25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98.36%。2007年至2010年,新疆豪客向天津中辰累计销售番茄酱11.73万吨,总额54,853.94万元。

    按照调查核查计算口径,涉案事项对新中基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影响情况如下:2006年虚增收入31,566.92万元,虚增成本22,481.37万元,虚增利润9,085.55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38.57%,导致当年利润由亏损变盈利;2007年虚增收入26,849.77万元,虚增成本24,915.95万元,虚增利润1,933.81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34.50%;2008年虚增收入7,559.67万元,虚增成本10,365.51万元,虚减利润2,805.84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68.57%;2009年虚增收入0元,虚增成本675.04万元,虚减利润675.04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25.43%;2010年虚增收入0元,虚增成本5,648.11万元,虚减利润5,648.11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26.25%;2011年虚增收入0元,虚增成本1,890.47万元,虚减利润1,890.47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64%。

    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再比如之前在另一个回答里提过的北大荒农业的案例:

    2011年11月至12月,北大荒鑫亚向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青枫亚麻)销售4,071.03吨亚麻时,与青枫亚麻串通,另签订虚假合同,每吨加价4,600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

    至于审计对策——对于隐性的关联方,自古以来就是独立审计中的难点,如果公司不不主动披露关联方的存在和关联关系,审计师要想发现的确是有难度、也需要一些运气的。并且很多情况下,即使注意到了一些疑点,审计师也很难获取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关联性质。一般而言容易引起警觉、被怀疑为潜在关联交易的迹象包括:

    • 明显不合理、不符合商业逻辑的交易;
    • 集中在财务年度末发生的大金额交易,或者历年来仅此一笔的“孤案”;
    • 体量很小、新近成立、缺少公开信息的交易对象;
    • 对方与本公司在某些环节上存在可疑的交集,等等。

    以下举两个例子:

    案例一:

    A公司于20×4年6月向客户甲销售货物2,137.8万元(含税),毛利471万元,是20×4年度内第二大客户,占该年度账面收入的32%。据A公司董事长称,客户甲是20×4年新开发的代理商。A公司在20×3年之前向客户乙销售产品;20×4年起为了规避可能需要向乙方相关人员支付的回扣等灰色费用,改由客户甲买断货物后再向客户乙销售,A公司不再与客户乙发生业务关系。但A公司并不控制或了解客户甲采购的货物的实际用途和去向。

    管理层表示该批货物由指定的供应商直接发给客户甲,但未提供供应商出具的发货证明,仅能提供第三方物流公司出具的送货单,由物流司机和A公司员工签字,无供应商相关人员签字,送货日期为20×3/11/28、12/10和12/20。管理层表示A公司员工代客户甲验收了该笔货物并签收确认。客户甲于20×3/12/29出具了“到货验收单”,于20×4/6/10出具了“货物验收报告及结算书”,两份验收单据的数量一致。管理层表示双方约定以20×4年6月的结算书为准,因此在20×4年6月确认该笔收入。

    审计师查询到,客户甲成立于20×1年,实收资本xx万元,股东为两名自然人。此外无法查询到该公司的任何其他公开信息。A公司董事长承认客户甲是由其同学设立,与其个人有良好的私人关系。

    截至20×4年末,此笔销售仅在20×4年11月收到回款284万元,占销售额的13%,A公司管理层未告知剩余款项何时能收回。

    综合上述情况,审计师认为:A公司无法提供供应商出具的发货证明,不足以支持该笔销售行为确实发生;且提供的送货单和验收单在时间上有较大差异,难以确认销售行为实际完成时点。同时,鉴于客户甲的实际控制人与A公司董事长私人关系、及客户甲的规模和业务性质,审计师难以判断客户甲是否实质上买断了该笔货物,还是仅以经销商的身份为A公司代售货物。审计师也无法确认客户甲向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以及未来是否存在退货的可能性。

    在这个例子中,A公司就触发了这几个疑点:交易集中发生在年末,且内部单据的交易时间不一致;缺乏交易对象的足够信息;交易对象与本公司有业务外的交集;业务行为得不到足够合理的解释(指无法获知代理商所购产品的最终流向);以及款项长期不回笼。

    案例二:

    B公司在20×0年和20×1年与xx市xx新区科技市场签订多份协议,委托其进行技术开发,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合计约1,240万元。据B公司管理层称,该科技市场承担中介的角色,收取合同总价大约5%的中介费后,将开发工作转委托给其他第三方科研机构。管理层表示,当时负责洽谈这些研发项目的B公司业务负责人已离职,无法获知这些研发项目的定价依据,也无法提供实际承接研发任务的科研机构信息。B公司只了解这些项目截止目前尚未开发完成,但不了解其具体的开发进度。

    审计师在核实公开信息时同时注意到:1)委托开发合同中注明的受委托方联络地址,与B公司下属某子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同一幢大楼,即B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所持有的物业;2)该合同所注明的受委托方联络人为“李某某”,与B公司20×0至20×1年间任职于研发部的一名员工重名。

    基于上述情况,审计师认为难以确认该科技市场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也难以确认此类研发费用的真实支付对象和用途,不能排除B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隐性关联交易占用B公司资金的可能。

    这一案例中,B公司的委托行为明显不符合商业常识:没有一家公司会把重要的研发项目委托给一家中介皮包公司、而不去了解背后的实际研发团队的资质,更不可能在付款后将其忘得一干二净、不去定期掌握实际开发进度。再加上审计师在偶然情况下获知的对方注册地址、联系人等疑点,审计师有理由怀疑这一所谓的委托开发,实际上是实际控制人通过隐性关联交易套取公司资金的行为。但因为拿不到进一步的确实证据,也仅能停留在怀疑的层面。至于是否要因为这一怀疑而出具保留意见,就取决于各个审计师自己的判断,并不见得都有一样的结论。

    在专栏文章里做了一些补充,请移步 共谋者:关联方交易与财务舞弊

  2. 楓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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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邀请。最为著名的财报造假案例安然公司(Enron)丑闻案就涉及关联方舞弊。

    安然使用特殊目的实体——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来满足为特定资产融资或管理风险的临时或特定目的。该公司选择披露其使用的“特殊目的实体”的极少信息。

    这些空壳公司由赞助商创立,借助独立的股权投资者和债务融资为其提供资金。对于财务报告目的,有一系列规则指示特殊目的实体是否需与赞助商独立。总体而言,到2001年安然公司已使用过数百家特殊目的实体来隐藏债务。

    以下是一个著名的安然利用关联方进行舞弊的例子:

    1993年,安然公司与加利福尼亚州养老基金(California state pension fund,CalPERS)建立了能源投资领域的合资企业,联合能源发展投资( Joint Energy Development Investments,JEDI。

    1997年,担任首席运营官(COO)的斯基林要求CalPERS将安然加入一项单独投资。CalPERS对这个想法很有兴趣,但此事只有当它终止与安然在JEDI的合作关系时才能实现。

    然而安然并不想让CalPERS的股份承担JEDI资产负债表中的任何债务。于是首席财务官(CFO)法斯托开设了一家特殊目的主体,Chewco投资有限合伙企业(Chewco Investments limited partnership,L.P.),由安然担保进行债务融资并以3.83亿美元获得CalPERS在合资企业的股权。

    由于法斯托创建的Chewco,JEDI的亏损不会体现在安然的资产负债表上。

    2001年秋天,CalPERS和安然公司的协议被揭露,协议要求对Chewco和JEDI废止安然的之前会计方法。这次取消资格揭示出,安然报告的1997至2001年中期的盈利将需要下调4.05亿美元,债务需增加6.28亿美元。

  3. 差不多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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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内审而言 关联方审计 毫无意义。

  4. 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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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不动就写国外的研究有用嘛??国内近的佳兆业,远的万福生科,再不行银广厦郑百文总可以吧,就写个论文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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