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以父账户形式开设虚拟子账户(给卖方用)作为监管账户,买方到期付款时是否存在三流不合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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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保理监管账户模式中,往往需要卖方和保理商共同去实体网店盖章或者其他操作共建监管账户,有无可能这样操作:以保理商在银行开设实体账户,下设不同子账户(给不同买方命名,且卖方付款时凭证上显示收款户名为买方公司名)?这种账户体系,在买方看来是否会存在三流不合问题?

2017年12月28日 7 条回复 880 次浏览

发起人:坚持 初入职场

回复 ( 7 )

  1. Lyo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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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说说“三流合一”的问题。普通的买卖关系是一对一的债权债务,但保理业务是个三角债的结构。那么对于保理业务来讲,怎么才叫做“三流合一”?AR转让给保理商,那么法律上保理商就是买方的直接债权人,买方正确的还款姿势是直接付款到保理商的帐户,但发票还是由卖方正常开具。

    但在实务中,由于国内的保理业务实践尚浅,企业的财务、法律意识跟不上,才会出现买方认为付款给保理商不合格的情况。因此才产生了各种帐户监管的操作方式。对商业保理公司而言,最常见的是卖方开一般户,然后将相关权限移交给保理商管理。天津高院的纪要认为这种情况下,监管账户内是特定化的资金,是对卖方破产隔离的(此处应有掌声),但在国内司法系统尚未形成共识和司法解释。

    另一种做法就是题主所说的像第三发支付一样开虚拟账号。多家银行已经实践一段时间了,但保理公司应用的并不多。原因在于银行通常只针对授信业务(授信项目的卖方)开设虚拟账户,保理商不在本行做双保理融资的客户享受不到这项服务。因为目前这个服务下的虚拟账户,实际是银行的内部账户,基于风控的要求,授信项目的所有资金交易都要由银行手动操作,保理商不能直接操作。因此对于非授信客户而言,银行不赚钱就没有动力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其实相关产品开发并不困难,但利益问题导致没有银行肯率先投入。至于对保理商破产隔离的问题,首要问题也还是法律缺位。

    上述这两种方式,都是保理业务没有被广泛认知的情况下采取的折中方案。希望未来能被唯一真正正确的做法–买方直接付款给保理商–所取代。

  2. 兔子强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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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楼上的答案,XX银行是平安吧,但和母子账户有所不同,平安的账户可以实现瞬时归集,即买方直接回款至卖方专项账户,账户资产可全部瞬时归集至保理商账户,这样既可以解决票流的问题,也可以实现监管的目的,而且这个保理商账户是虚拟账户,查不出来的

    主要的票流问题是,直接回款至保理商账户买卖双方开发票的税务问题,天津试点税务局都不认,东北这边税务局都不知道保理是啥,不知道北上广的情况,但小地方税务局应该呵呵了。

    从我的角度,和天津实际判例来讲,只要是明保理加买方盖章确认,保理商基本上是胜诉的,账户最好是针对这笔转让应收帐款的卖方的专管账户,加上中登网把这个账户登进去,基本就可以了,封账户绝对支持,也不会有票流不符合的问题。

    保理新手,不足之处希望各位前辈多指教。

  3. 张小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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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泻药。

    如果是母子账户,或者是实体账户下面挂虚拟账户。目前有些银行可以做到这个下挂的名字是企业的。这个账户既能收款,又能付款。能够让买家感到还是在和卖家发生资金往来。这个账户甚至能够远程接口开户,能打电子回单。等等。

    但是这个账户在法律上是属于母账户即保理公司的。卖方在财务上做账比较困难。如果保理公司出问题,这个账户是要被冻结的。卖方财务制度稍微健全一点的话,应该是不会接受这样的账户。

    一种妥协做法,保理商开个实体户,卖方开个实体户,然后挂在保理商的实体户下面,将银企授权给保理商。

  4. 明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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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没腰。

    一,这是某几家银行的成熟业务,笔者在保理公司用这样的做法实操两年多了,目前暂没发生大的问题(但题主的思路很棒啊,能自己想到这样的办法);

    二,对买方不存在三流不合一的情况。

    附赠:

    我猜题主应该是要解决对保理公司来讲非常重要的控制买方付款的事情。这是一个办法,实操中可用。

    一直以来都在思考并实践保理公司如何与买方建立战略合作,成为一个有报复有理想有**有**的四有青年,哦不四有保理公司……

    我们该积极推进让卖方出具“委托收款说明”给买方,让买方直接付款到保理公司账户,这种原始而古老的方法。目前笔者正在实践,前途未卜。

  5. 十三口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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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流是否符合,要看支付的方式吧。

    同行或者线下转账,配合银行提供的账户产品,应该是能做到的。

    对于线上业务,只要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就无法解决三流不合的问题吧。线上支付,资金无论如何都要先到支付公司的备付金账户,而后结算至其他账户。

    某银行做了换名支付,在资金跨行划拨给卖方的时候,以买方的名字送入大小额系统,算是解决了一部分三流不合的问题。具体实现起来,这个流程还是有点尴尬的。

  6. 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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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银行的账户体系的确支持下挂的虚拟账户在对外收款时可以使用虚拟账户的企业名称,因此不会存在三流不合一的问题。现在很多三流不合一的情况往往出现在资金通过第三发支付通道支付,实际的付款方是第三方支付公司。

  7. 唯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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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已有XX银行的账户体系和相关保理系统能够实现了你的这种诉求,买方不存在三流不和的问题,而卖方却存在发票或税务处理的问题,但目前这种账户体系,银行管理的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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