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Lin Bryan 管理专家

没误会,我们是八路军。

回复 ( 5 )

  1. Lin B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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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加了一定的税源。

    比如新增的个人卖家应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新增的企业和已经在所在地工商注册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开拓了销售渠道,增加了销量,也应纳入税收征管范围。随着这些企业数量的增长和业务量的增加为国税、地税都增加一定的税源。

    2、加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虚拟性,假如税务机关不与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有效的沟通,就造成了纳税主体难以确定、交易进程难以管控的情况。何况,在现行的税务征管中,对于偷税漏税的企业监管本身不严,也造成了社会上“不投税生存不下去”“没有不做假账的企业”等潜规则。同时加剧了商业社会企业竞争的差距,目前更有互联网电商不交税,实体经济抗议的情况发生,时常见之报端。

    3、增加了国、地税之间的矛盾。

    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广,地税的话语权将进一步下降,巴特,税收任务可是不下降的,对于电子商务这庞大的税源,地税不动心是不可能的。又巴特,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总发〔2015〕63号的公布又让人们看清了国税站的立场。

    四、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完善对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大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是着力优化政策环境。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形态,要严格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坚决杜绝违规收税现象。

    二是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三是深入研究改进管理和服务的措施。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实施促进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健康规范发展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二点直接为电子商务企业站台背书,让你想开展征管都不给机会。

    4、现有法律法规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需要。

    待更。

    (不成熟的想法,欢迎指教。)

  2. Touch-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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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度加大税收难度。

    就说淘宝C店,走个人账户完全没有税。

    很多C店月流水几万,几十万,几百万都有。什么?税?

    更不用说其他奇奇怪怪的微商微店或者其小电商平台。

    要交税都是走公司账户。比如JD、天猫、企业C店,但是也有很多方法避开。

  3. 事业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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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猫店只能转账到企业对公账户,你要拿出来,缴税吧!

  4. 许国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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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觉得有影响?现在地方债务多大,以前靠卖地维持政府运行,现在行不通。你知道ZF为什么要花大钱投资互联网吗?为什么要免费提供各种资源吗?先让你吃到好的,最后某一天法规让你把吃的吐出来。zf不傻,人家的思想层面比我们高。现在没税收,以后,呵呵嗒。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你觉得高速公路不用收费?

  5.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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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性质的界定。传统变易模式下,纳税人购买商品一般被界定为销售所得,适用流转税。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人购买的产品很大一部分价值在于通过不断从网上下载补丁,以对原有的软件进行更新。那么消费者在最初购买产品是界定为销售所得还是购买一种特许权呢?不同的界定标准,其税务处理措施也就不尽相同,前者要适用于一般流转税,而后者要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

    2.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来源地的界定问题。根据国际税收惯例,一国对收入的税收管辖权(即对收入征税的权力)通常取决于收入来源地,居民对其所有来源的收入纳税,而非居民只对来自于管辖权范围内的收入纳税。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多面性,其整个商务过程可通过分解成若干个子块来完成,在判定一笔交易的收入来源地时就无固定标准可循。

    3.常设机构概念是否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服务器地址。常设机构概念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或分支机构利润的征税权问题。《OECD范本》和《UN范本》都把常设机构定义为: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的灵活性使得常设机构概念出现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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