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运营商需不需要为网络上的盗版资源付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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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网络上出现盗版资源,网络运营商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再比如说网络运营商开了一家叫互联网的游乐园,并邀请别人带着自家游乐设施进驻,然后有一天,出现了一批人带着假冒伪劣的娱乐设施进驻,并对正规的娱乐设施造成了损失。那么作为提供场地的游乐园需不需要对此负责呢?

2017年10月26日 1 条回复 1257 次浏览

回复 ( 1 )

  1. 张三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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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不需要。需要负责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站负责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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