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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适用吗?
一个骨感的胖纸
蟹妖。
当然没有问题。能告成什么结果就不好说了。
好象听发改委某领导提起过,早些年,有一个不差钱的民营企业家跟发改委闹掰了,专门雇了一队律师,盯着发改委发的每一个政令,找到不合法的瑕疵就提行政诉讼。也是那时候发改委缺少法律意识,有些东西做得没那么讲究,出过几次问题。发改委挂不住了,也成立内部法律部门,从此再发政令,都先由法律部门做合法性的审查,排除问题。该领导还说,应当给这个企业家发一个促进依法行政好公民奖。
1. 《反垄断法》调整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NDRC不是《反垄断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之内;
2. NDRC可以依据《反垄断法》做出某项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受影响的经营者可以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提前司法审查即诉讼。当然,此时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
基于此,不能适用《反垄断法》对NDRC怠于履行“油价调整”职责的行为提起诉讼。
能否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大体不能,因为NDRC事实上没有做出某项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原则不能进行司法审查。
能否依据民事法律例如《侵权行为法》提起民事诉讼?因为NDRC怠于调价致使某一个当天加了一箱93号汽油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NDRC并不是你当天加油的实际油品提供方。所以,侵权诉讼也应该以该油品提供商作为被告。
首先主体适格吗?如果你代表的是美国商务部还有可能。
但是用美国反垄断法在中国法院告中国发改委?
如果适用中国反垄断法想都别想了。
哈哈,不知名律师可以试试,能天天上头条,成功了就是网红啦
不能。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不能行政诉讼,部门规章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其合法性,但不能对国务院的审查行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反垄断法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其中包括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
2.发改委作为国务院部委,是国务院基本组成部门,自身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无需状告国务院。
3.发改委发布调整油价的机制,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汽油用户,将对汽油用户权益造成实质损害或影响,该行为具有可诉性。
4.发改委发布油价调整机制的依据,即该行政权力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支持,该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得出?部门规章有无上位法依据?可以要求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
以上,仅抛砖引玉。
习大大提倡法治,希望在于点滴积累,谁能敢为天下先?
完全可以这么做。
你可以看看郝劲松的故事。
民告官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有法可依的。缺的就是公民行动的公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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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妖。
当然没有问题。能告成什么结果就不好说了。
好象听发改委某领导提起过,早些年,有一个不差钱的民营企业家跟发改委闹掰了,专门雇了一队律师,盯着发改委发的每一个政令,找到不合法的瑕疵就提行政诉讼。也是那时候发改委缺少法律意识,有些东西做得没那么讲究,出过几次问题。发改委挂不住了,也成立内部法律部门,从此再发政令,都先由法律部门做合法性的审查,排除问题。该领导还说,应当给这个企业家发一个促进依法行政好公民奖。
1. 《反垄断法》调整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NDRC不是《反垄断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之内;
2. NDRC可以依据《反垄断法》做出某项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受影响的经营者可以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提前司法审查即诉讼。当然,此时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
基于此,不能适用《反垄断法》对NDRC怠于履行“油价调整”职责的行为提起诉讼。
能否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大体不能,因为NDRC事实上没有做出某项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原则不能进行司法审查。
能否依据民事法律例如《侵权行为法》提起民事诉讼?因为NDRC怠于调价致使某一个当天加了一箱93号汽油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NDRC并不是你当天加油的实际油品提供方。所以,侵权诉讼也应该以该油品提供商作为被告。
首先主体适格吗?如果你代表的是美国商务部还有可能。
但是用美国反垄断法在中国法院告中国发改委?
如果适用中国反垄断法想都别想了。
哈哈,不知名律师可以试试,能天天上头条,成功了就是网红啦
不能。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不能行政诉讼,部门规章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其合法性,但不能对国务院的审查行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反垄断法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其中包括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
2.发改委作为国务院部委,是国务院基本组成部门,自身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无需状告国务院。
3.发改委发布调整油价的机制,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汽油用户,将对汽油用户权益造成实质损害或影响,该行为具有可诉性。
4.发改委发布油价调整机制的依据,即该行政权力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支持,该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得出?部门规章有无上位法依据?可以要求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
以上,仅抛砖引玉。
习大大提倡法治,希望在于点滴积累,谁能敢为天下先?
完全可以这么做。
你可以看看郝劲松的故事。
民告官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有法可依的。缺的就是公民行动的公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