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回这微软被控违反的《谢尔曼反垄断法》,它曾令无数巨头企业闻风丧胆,其中最恐怖的一种”刑罚“叫做”拆分“,被称为公司的“死刑”。在今天,科技企业遭受反垄断调查,似乎已经变成了稀松平常事,反倒像是一种行业地位的象征,要是同时在美国、欧盟、中国接受调查,那才是行业老大哥,那才叫有面子。而回到本案发生之前的时代,美国所有的巨头,无论是医药、石油、还是运输,都得谨言慎行,生怕触犯了《谢尔曼法》第二条,唯独科技企业,在那厢“垄断”得不亦乐乎,因为其商业模式之复杂,就像是天然的金钟罩。而改变这一切的,正是本案。在这个案子中,法院提炼出了“Application barrier to entry”的理论,将令人眼花缭乱的科技产业商业模式纳入反垄断大炮射程范围之内。虽然本案对微软公司影响不大(没拆分),对IE影响也不大(霸占市场已成事实),但这该案就像司法部在磨刀霍霍,从此开启了大刀向科技企业头上砍去的序幕……而科技企业,也过上了战战兢兢自我审查的日子,所以说本案改变了软件产业的商业模式,并不为过。
要讲这个改变了后世的application barrier to entry理论,首先得简单地扯一扯《谢尔曼法》。这个法律1890年就立了,宗旨就三个字:“竞争好”。一个市场占有率只有0.1%的公司,再怎么犯坏,这个法律也不管;而一个市场占有率有100%的公司,如果老老实实经营,这个法律也不管。只有那些“又大又坏”的公司,才会被盯上。
第三宗罪,是Deny Scale to Inter-mediation Layer。按我老师课上的说法,这第三宗罪才是本案的关键,也是微软的命门所在。微软在乎的,根本就不是浏览器这种免费软件的市场,而是想继续独占操作系统的肥肉,阻挡其他竞争者。前面两宗罪,大家都好理解,其他我没列出来的罪行在我看来也比较次要,我就细细扯一下这第三宗。
然而,争议的市场是“卖操作系统”的市场,而非“造操作系统”的领域。操作系统听上去好造,但造完卖不卖的出去,就是个问题。如果大家都可以写,但就你的Windows卖得出去,而其他的都卖不出去,那么这里头说不定就有市场进入门槛了。对于这一问题,法院抓住的关键,便是本文一开始说的大杀器——“Application barrier to entry”。我水平差,实在不好翻译。但为什么说软件是一种隐形的门槛呢?原理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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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董昊天 邀,我就直接搬运Silicon Valley Antitrust的笔记了。这个案子我们讲了足足三周,可见教授对本案是真爱。
一句话答案:本案改变了软件产业的商业模式。
2001年,微软因在其销售的Windows操作系统中“强制捆绑销售”IE浏览器,被联邦司法部(以下简称“DOJ”)指控违反谢尔曼法。这场旷日持久的大战最终以和解告终,和解方案要求微软与第三方公司共享API,并任命一个三人小组,该小组可以在今后5年的时间里随时对微软的系统、记录和源代码
说回这微软被控违反的《谢尔曼反垄断法》,它曾令无数巨头企业闻风丧胆,其中最恐怖的一种”刑罚“叫做”拆分“,被称为公司的“死刑”。在今天,科技企业遭受反垄断调查,似乎已经变成了稀松平常事,反倒像是一种行业地位的象征,要是同时在美国、欧盟、中国接受调查,那才是行业老大哥,那才叫有面子。而回到本案发生之前的时代,美国所有的巨头,无论是医药、石油、还是运输,都得谨言慎行,生怕触犯了《谢尔曼法》第二条,唯独科技企业,在那厢“垄断”得不亦乐乎,因为其商业模式之复杂,就像是天然的金钟罩。而改变这一切的,正是本案。在这个案子中,法院提炼出了“Application barrier to entry”的理论,将令人眼花缭乱的科技产业商业模式纳入反垄断大炮射程范围之内。虽然本案对微软公司影响不大(没拆分),对IE影响也不大(霸占市场已成事实),但这该案就像司法部在磨刀霍霍,从此开启了大刀向科技企业头上砍去的序幕……而科技企业,也过上了战战兢兢自我审查的日子,所以说本案改变了软件产业的商业模式,并不为过。
要讲这个改变了后世的application barrier to entry理论,首先得简单地扯一扯《谢尔曼法》。这个法律1890年就立了,宗旨就三个字:“竞争好”。一个市场占有率只有0.1%的公司,再怎么犯坏,这个法律也不管;而一个市场占有率有100%的公司,如果老老实实经营,这个法律也不管。只有那些“又大又坏”的公司,才会被盯上。
微软大不大?大。本案时,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占据了“基于Intel架构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超过八成的份额,而IE在捆绑后更是占据了九成天下。微软坏不坏?DOJ觉得坏,因为微软做了三件微小的工作。(以下内容涉及很多技术话题,我不是专家,理解错了还请大家指教。)
第一宗罪,跟OEM签订协议,要求戴尔等公司“若想在生产的电脑上装Windows,必须也装上IE,还要把IE放在桌面上。”这就是所谓浏览器捆绑销售的问题,也是人们对本案最主要的印象。
第二宗罪,是让IE卸载不掉。这听起来像是奇虎或者百度干的事儿,然而微软也这么做过。如果强制卸载IE,还有可能导致Windows系统的崩溃,是所谓Commingle Code是也。
第三宗罪,是Deny Scale to Inter-mediation Layer。按我老师课上的说法,这第三宗罪才是本案的关键,也是微软的命门所在。微软在乎的,根本就不是浏览器这种免费软件的市场,而是想继续独占操作系统的肥肉,阻挡其他竞争者。前面两宗罪,大家都好理解,其他我没列出来的罪行在我看来也比较次要,我就细细扯一下这第三宗。
这个扭曲的流程图,就是最最基本的操作系统工作原理。操作系统跟硬件去打交道,管输入和输出;而软件呢,则跟操作系统打交道,实现各种各样的功能。世界上的操作系统当然不止Windows一种,但是如果一个人想让自己的软件在Windows上跑,就必须按Windows的那一套来。如果软件想在其他操作系统上运行,还得重新写。
然后一个神器出现了:Inter-mediation Layer / Middleware。我也不知道怎么翻译,就钦定它叫中间件(谢评论区指正)吧。
黄色的部分,就是提供给其他操作系统弯道超车机会的中间件。这种中间件的神奇之处就在于,软件开发商再也不用为了让一个软件能在两个系统上用,写两遍软件了。换言之,由中间件负责去跟操作系统打交道;软件只需要跟中间件打好配合就可以。(本案中,中间件即Java Virtual Machine,而软件开发商写的东西则叫Java App。Java的缔造者Sun公司跟网景浏览器也有协议,故事太长,砍掉不讲。)
可想而知,这种东西的出现对于微软来说绝对是灾难,因为这显著地降低了软件开发商为不同操作系统开发同一款软件的成本。这种东西出现之前,微软是市场的老大,有着最多的用户,而勤快的软件开发商一定是先给Windows的用户开发软件,回头再去照顾那些少数群体;而懒惰的软件开发商呢?他们才懒得管其他操作系统呢。毕竟八成用户都在用Windows啊!然而,当中间件出现之后,软件商开发一次,就可以在多个系统上运行,不用多干活就白得20%用户,他们当然觉得这是坠吼的。可想而知,这成了微软的灾难。
担心归担心,微软显然不能直接禁掉Java Virtual Machine(JAVA虚拟机,以下简称“JVM”),影响太臭。那微软该怎么办呢?戏演到下一幕,就是我眼中全剧的高潮部分——“微软你个心机boy”。
微软采取了一个3E策略:Embrace(拥抱)、Extend(扩展)、Extinguish(消灭)。第一步,微软自己开发了一个JVM;第二步,微软把这个JVM做得比Java自家的还要高级,吸引来了好多开发商转而使用微软家的JVM;第三步,开发商发现,诶,微软这个更高级更好用的JVM,里头好多扩展功能,在其他操作系统上用不了。此外,开发商们还发现,虽然JVM大法好,但是运行起来毕竟不如直接给Windows写的原生的程序要好…………最后,开发商们都回去给Windows写程序了。
这一步棋实在太厉害,我们在这里给它打两个记号:①排他行为;②进入门槛。这两个记号很重要,稍后会提到。好了,微软的“三件微小的工作”我们梳理完了。DOJ为什么觉得这三件微小的工作,触犯了《谢尔曼法》的天条呢?接下来,就要说一说这个《谢尔曼法》了。
《谢尔曼法》1890年就有了,到今天也有100多岁了。而微软被指控的违反的,正是这第二条:
条文看着很简单,但分析起来却一点也不容易。在一百多年的历程里,法院通过一个又一个的判例,搭起了反垄断的大厦。下图来源于我的课堂笔记,因为不知道对应的中文,术语都是自己瞎翻译的,并且删减了一部分。大家先看个大概意思,坐等行家指点正确的说法。
我们来一个个对号入座:
相关市场?本案被界定为“基于Intel架构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
支配份额?够了。
具体行为?有了。
不利影响?太有了。
正当性?值得争议,但是DOJ认为没有。
……
说句题外话,科技领域的商业竞争,相关市场界定太难了。但这个话题,今天就不讲了。反正庭上争来争去,最后重头戏落在了进入市场的门槛上。背后的逻辑是这样的 :就算你现在份额高,就算你想尽办法排挤竞争者,如果这个市场竞争者很容易进入,没什么进入门槛的话,那么也没关系嘛。
微软说:可不是嘛?虽然我现在份额高,但是这个市场谁都可以进来。你要开家成都小吃,还需要找三个伙计两个厨子一处门脸房呢。你要想做个操作系统?你只需要一个车库和四个呆子(Nerd)就行了。这么容易进入的市场,我卖得好,肯定全凭我的产品好,你怎么能说我垄断呢?
然而,争议的市场是“卖操作系统”的市场,而非“造操作系统”的领域。操作系统听上去好造,但造完卖不卖的出去,就是个问题。如果大家都可以写,但就你的Windows卖得出去,而其他的都卖不出去,那么这里头说不定就有市场进入门槛了。对于这一问题,法院抓住的关键,便是本文一开始说的大杀器——“Application barrier to entry”。我水平差,实在不好翻译。但为什么说软件是一种隐形的门槛呢?原理是这样的:
Windows上能用的软件越多,能吸引来的用户越多;Windows的用户越多,能吸引来的软件开发者也就越多………………喏,虽然操作系统谁都可以造,也完全没人监管,但眼前的这种“良性循环”,对于一个打算进入这个市场的人,这不是门槛是什么?有人问,这个门槛是哪里来的呢?朋友,你还记得上文那个心机boy的故事吗?
就像我在一开始说的,虽然本案以和解解决,和解方案对微软公司影响不大(没拆分),对IE影响也不大(霸占市场已成事实),但这该案就像司法部在磨刀霍霍,从此开启了大刀向科技企业头上砍去的序幕,苹果、谷歌、亚马逊无不中招。可以说是上文的大杀器,将《谢尔曼法》第二条带入了科技企业的竞争领域,从此科技企业再也不是反垄断的法外之地。每家大公司,在制定商业策略的时候,就都得三思而后行了。
额外再补充一点,本案并没有说“不准捆绑销售软件”。捆绑销售本身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销售策略,时而甚至可以是绝顶聪明的时代进步。前者比如乒乓球搭售乒乓球拍,后者比如在铅笔顶端安装一个橡皮擦。但在软件领域,由于本案的存在,捆绑时就需要慎之又慎了。首先,究竟是将两个产品捆绑在一起卖,还是根本就是一个产品的两个功能?Windows捆绑IE、Word内置拼写检查功能、iOS自带音乐播放器、Android预装搜索栏……这些例子在当今简直是数不过来,而其中的很多捆绑行为,讲道理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归根到底,是要看你将浏览器捆绑在操作系统上时,你操作系统的市场占有率如何,你这样做有没有正当性,你这样做对浏览器市场产生了什么影响等等……以及,嘿嘿,你有没有请一个好律师?
*本文虽然都是我的课堂笔记,但知识图表及举例内容均是Prof. Hanno Kaiser的创造。教授为Latham & Watkins LLP的合伙人,常年在Berkeley Law当客座教授,讲Silicon Valley Antitrust,是我本学期最喜欢的课程。特此声明,顺带安利:)
微软从Windows 98开始的将Web融入桌面的尝试至此戛然而止,浏览器继续作为桌面OS与Web的唯一交集。因为Web保持了与桌面OS基本独立的状态,之后Firefox和Chrome才能兴起,WebApp才会独立发展并替代大部分桌面软件(而不是与之融合),而正是靠着这一替代,Mac才得以曲线解决生态系统问题而大大增加市场份额。苹果的文化冲击使微软失去了之前的稳健步调,时而一味模仿时而过于激进。
由此看来,WebApp的兴起和桌面OS的长期停滞,都是拜此案所赐。
我倒觉得这个案子本身的影响并不大,因为最后庭外和解了。
JavaSE最终也没成气候,在服务器端发光发热那都是后话了,亲爹都被收购了。
网景则永远活在User-Agent里面,最后的遗产Gecko核心也要被重写了,而且如果不是Google这个干爹,Mozilla也难有大的作为。
或者说,我们假设当时微软就被肢解,那么对今天会造成什么影响?
往好的方面看,操作系统可能会开放竞争,云操作系统可能会更早的出现,我们提前进入桌面互联网时代。电脑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互联网终端,GFW刚准备构建突然发现互联网已经无法局部隔离,否则生活将受到极大的影响。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站和互联网节点成了政府的重头戏而不是操作系统。
而坏的方面,也可能因为IE被禁止捆绑销售,大众访问互联网的门槛提高,各种浏览器之间的不兼容和恶性竞争会延缓互联网应用的发展,Google胎死腹中。没有Google,微软、亚马逊和IBM在海量用户面前先后发展出另一种形式的云计算。网站开发成本高昂,UGC网站难成气候,,,,,,
其實并沒有什麼影響。
微軟向來都是對非自己定義的標準不友好的。
微軟用自己的IE標準搞死了所謂的html標準。用自己的WCF搞掉了WebService。用自己的JVM搞掉了Java又補上一刀做了dotnet…
Web不是微軟定義的,而且從開始微軟就不看好它。只不過後來發現它有值得改造的價值而已。從IE一開始,就不是以適應Web,而是以改造Web為目標的。
Web的優勢在於升級方便、兼容多種客戶端,而現在這些東西,微軟已經不需要Web來做了,因為它有了dotnet Core、有了WPF試水后的接班人UWP、有了Windows Store。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避免寡头为寡不仁的方法不是法院裁决,因为他能和解。
是破坏性创新。
温斯顿(端着人造松子酒)对着电幕:老大哥,有本事来抓我,我有安卓。
不知道,反正对中国的软件产业无影响,该全家桶还是全家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