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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上黑框眼镜,我又想要一条抹胸西裤
他们不是犯罪分子
他们是嫌疑人
就算证据确凿
在没宣判之前
他们就是嫌疑人
你今天可以说不能马赛克
明天会不会有某个冤案
没打马赛克
然后虽然判无罪
却影响了别人生活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欢迎各位补充
只是嫌疑人
罪犯践踏他人人权,但是本身也有人权,
我们不是上帝。
打马赛克是妥当的,不打才不妥当。
————以上是原来的回答———
我然后看了那个新闻,尼玛,感情就是在头上打了“马赛克”三个字。
1. 从心理角度,这么对待人贩子,是很解气。
2. 从法理角度,这么做,实在是够阴暗,往大了说,这么多年的法治直接给抹杀了。
人贩子,杀人犯,罪大恶极,可以这么搞? 贪污犯这种呢?可以。 然后引申下,小偷呢? 再引申一下,国家不允许的男女之事呢?
一直说莫以恶小而为之,这种也是一样,这种东西,就要遵循法理的。
你今天可以用民意,所谓的正义干这种,明天就可以干另外的,后果不堪设想。
法治社会,官方打这样的马赛克,是不妥当的。
套用 许广新 同学的一句话,证据确凿 冤案, 这里可能不会有冤案
但是设想一下,万一人贩子的某人是被某个组织控制了,“家人孩子都在拿枪指着,他自己只是个工具呢”这种情况呢?(我只是举个例子,不是为人贩子开脱),当然,就是遇到这种情况,他也是人贩子,也要接受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如果是这样子,那他在心目中的罪孽是不是可以轻很多?
遇到什么都是有罪伦,这是不妥当的。
当然,有人说,就算他家人被人拿枪指着,也要有反抗精神什么什么的,你开心就好。
当然,也会有人说,这孩子与我没关系,我当然可以好像很理性,如果是我认识的,我就不会这样了,可能吧。
再当然,说起来,我可能只是一个键盘侠而已吧。
但是我还是要说
我们不是上帝
给犯罪嫌疑人打马赛克是妥当的。
不打是不妥当的,这种戏谑的打马赛克,虽然初看很解气,但是更不妥当。
民意有毒,但民智有益。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某种新闻媒体层面的监督和震慑是合理的。
1,法律并未规定如何打马赛克,这可能是法律空白。但也意味着文字马赛克的法律层面不违法。
2,虽然罪犯前面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在事实层面是罪犯,这换言之,审讯前的犯罪嫌疑人分为两种,一种是罪状不明,一种是罪行程度不明。事件中属于后者。所以一旦司法程序之后一定是完全意义上的罪犯。
3,政治正确的角度,不应该在司法程序之前打马赛克。但是舆论场具有时效性。换句话说,不在新闻热度消散之前发布马赛克,其实影响力没那么大,甚至知乎都不会有人去提这个问题。这是舆论监督的天然缺陷。
4,法律实际上是赋予媒体和舆论一定监督权利的。当然在这个事件中有点走偏了。另外事件中变成了震慑作用,而不是监督作用了。
5,中国法律其实还是有空白的,一味的为了执行法律而反对其他所有现象其实就是在扼杀新法的创新。会让一个正常的法律变成恶法。
6,最重要的,在实际意义上,文字马赛克起到了震慑宵小和吸引罪犯身上可能的其他案件的暴露的作用。所以积极意义极大。缺点是如果不对这个事件进行深入解析,以后可能出现相似形式的事件被民意绑架的情况,从而影响正常的法律程序展开。这也是文字马赛克的潜在,也是唯一的缺点,但意义深远。
7,民意是有毒的,但是如果因为害怕被暴民绑架而不倾听民意民智,其实是一种反智主义的表现。法律需要完善,需要在一次次事件中完善,不要一味的以现有法律为真理。也不要不分具体情况的将需要案件归为一类,从而造成民意和情感绑架法律的情况。
【最后】所以,反智主义和个人情感都是要不得的。既不要为了保卫所谓的司法公正和现有法律的条款而敌视文字马赛克,也不要因为这一个单一事件刚好各方面都符合正义就情绪化的支持文字马赛克。
文字马赛克事件属于刚一开始大家都反对,过段时间一部分人开始体会到其中的创新意义和对法律完善的积极意义,再过段时间大家发现一部分人以此来将其他案件也进行情绪绑架。
所以文字马赛克真不是‘要么对的,要么就是错的’,这种非黑即白的判断准则能说的清的。
永远记住,世界没那么复杂,但是世界上发生的事件也没我们原来想的那么简单。
这事儿,还得交给专业的来讲讲。敲碗等大手
民意今天站在你身边,明天就有可能站在你的对手身边,到时候哭都没地方哭,
勿谓言之不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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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不是犯罪分子
他们是嫌疑人
就算证据确凿
在没宣判之前
他们就是嫌疑人
你今天可以说不能马赛克
明天会不会有某个冤案
没打马赛克
然后虽然判无罪
却影响了别人生活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欢迎各位补充
只是嫌疑人
罪犯践踏他人人权,但是本身也有人权,
我们不是上帝。
打马赛克是妥当的,不打才不妥当。
————以上是原来的回答———
我然后看了那个新闻,尼玛,感情就是在头上打了“马赛克”三个字。
1. 从心理角度,这么对待人贩子,是很解气。
2. 从法理角度,这么做,实在是够阴暗,往大了说,这么多年的法治直接给抹杀了。
人贩子,杀人犯,罪大恶极,可以这么搞? 贪污犯这种呢?可以。 然后引申下,小偷呢? 再引申一下,国家不允许的男女之事呢?
一直说莫以恶小而为之,这种也是一样,这种东西,就要遵循法理的。
你今天可以用民意,所谓的正义干这种,明天就可以干另外的,后果不堪设想。
法治社会,官方打这样的马赛克,是不妥当的。
套用 许广新 同学的一句话,证据确凿 冤案, 这里可能不会有冤案
但是设想一下,万一人贩子的某人是被某个组织控制了,“家人孩子都在拿枪指着,他自己只是个工具呢”这种情况呢?(我只是举个例子,不是为人贩子开脱),当然,就是遇到这种情况,他也是人贩子,也要接受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如果是这样子,那他在心目中的罪孽是不是可以轻很多?
遇到什么都是有罪伦,这是不妥当的。
当然,有人说,就算他家人被人拿枪指着,也要有反抗精神什么什么的,你开心就好。
当然,也会有人说,这孩子与我没关系,我当然可以好像很理性,如果是我认识的,我就不会这样了,可能吧。
再当然,说起来,我可能只是一个键盘侠而已吧。
但是我还是要说
我们不是上帝
给犯罪嫌疑人打马赛克是妥当的。
不打是不妥当的,这种戏谑的打马赛克,虽然初看很解气,但是更不妥当。
民意有毒,但民智有益。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某种新闻媒体层面的监督和震慑是合理的。
1,法律并未规定如何打马赛克,这可能是法律空白。但也意味着文字马赛克的法律层面不违法。
2,虽然罪犯前面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在事实层面是罪犯,这换言之,审讯前的犯罪嫌疑人分为两种,一种是罪状不明,一种是罪行程度不明。事件中属于后者。所以一旦司法程序之后一定是完全意义上的罪犯。
3,政治正确的角度,不应该在司法程序之前打马赛克。但是舆论场具有时效性。换句话说,不在新闻热度消散之前发布马赛克,其实影响力没那么大,甚至知乎都不会有人去提这个问题。这是舆论监督的天然缺陷。
4,法律实际上是赋予媒体和舆论一定监督权利的。当然在这个事件中有点走偏了。另外事件中变成了震慑作用,而不是监督作用了。
5,中国法律其实还是有空白的,一味的为了执行法律而反对其他所有现象其实就是在扼杀新法的创新。会让一个正常的法律变成恶法。
6,最重要的,在实际意义上,文字马赛克起到了震慑宵小和吸引罪犯身上可能的其他案件的暴露的作用。所以积极意义极大。缺点是如果不对这个事件进行深入解析,以后可能出现相似形式的事件被民意绑架的情况,从而影响正常的法律程序展开。这也是文字马赛克的潜在,也是唯一的缺点,但意义深远。
7,民意是有毒的,但是如果因为害怕被暴民绑架而不倾听民意民智,其实是一种反智主义的表现。法律需要完善,需要在一次次事件中完善,不要一味的以现有法律为真理。也不要不分具体情况的将需要案件归为一类,从而造成民意和情感绑架法律的情况。
【最后】所以,反智主义和个人情感都是要不得的。既不要为了保卫所谓的司法公正和现有法律的条款而敌视文字马赛克,也不要因为这一个单一事件刚好各方面都符合正义就情绪化的支持文字马赛克。
文字马赛克事件属于刚一开始大家都反对,过段时间一部分人开始体会到其中的创新意义和对法律完善的积极意义,再过段时间大家发现一部分人以此来将其他案件也进行情绪绑架。
所以文字马赛克真不是‘要么对的,要么就是错的’,这种非黑即白的判断准则能说的清的。
永远记住,世界没那么复杂,但是世界上发生的事件也没我们原来想的那么简单。
这事儿,还得交给专业的来讲讲。敲碗等大手
民意今天站在你身边,明天就有可能站在你的对手身边,到时候哭都没地方哭,
勿谓言之不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