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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最简练最通俗易懂的……看专业性解释太费劲了
票据、同业、投行、都不太懂……嗯
保函 最容易理解,就是银行出具的保证,原则上对客户的各种需求都可以出具。分为从属性和见索即付(独立性)两种。
信用证 分为两种
跟单信用证 是依托于基础贸易的,是开证银行承诺在贸易单据形式相符的情况下承担付款责任;
备用信用证 也称为担保信用证,是在客户双方约定的情形出现时,银行将履行其承诺的责任。其适用范围和保函高度近似,甚至可以说除去部分法律外观,其逻辑基础是完全一致的。(好比说支付宝就像是个红条款备证,其核心条款为:消费者的付款由支付宝代管,若规定时间内店家未发货或发货有瑕疵,则支付宝对消费者退款……)
换个角度说:跟单证开出来,一定且必须用到,不用就收不到款了;备证则是备而不用,且最好是不要用到,用到了就说明有一方违约了。
保理 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而提供账务管理、收款、承保买方信用等服务。
保理本身和融资没有必然关系,但由于受让了应收账款,由此产生了一个信用的还款源,再根据这个债权信用本身(或再次进行增信处理后),通过其他工具提供金融服务,比如开立保函、跟单证、备用证、直接发放借款……等等。
(能够对“保理”理解到前述层次的,应该属于登堂入室的程度了。多数人还是简单且错误地将保理等同于应收账款融资理解的。)
学习保函业务,着手点是《合同法》、《担保法》等(谢谢 cattia liu 知友补充:国际保函惯例 URDG 758/458)
学习跟单信用证,着手点是 UCP 600,以及CISG、Incoterms
学习备用信用证,着手点是 ISP-98 以及 UCP、URDG
学习保理,着手点是 GRIF(现在FCI整合IFG后,正在对拟出台替代 GRIF 的 Factoring Model Law 征求意见,也可供参考)
很多人认为国际保函就要适用URDG,跟单证一定是用UCP规则,备证必定是ISP规则。实际上这几个规则是可以交叉使用的,不是这种机械对应的关系。例如 SWIFT 700 电文不必须用UCP,对工程类业务也可以用ISP;760 电文更是可以自由选用ISP、URDG、UCP或其他规则。
最后要说的是,保函、备证都是国外做保理业务时经常使用的工具,但国内普遍还不大懂怎么用。
先來看一下保函(standby)以及跟單信用證(L/C)的差別:
Standby與L/C都是保證業務的一種, 在使用方面有甚麼不同呢? 簡單來說, standby是”備而不用”, L/C則是”一定會用”!
舉例來說, 買方跟賣方買貨, 約定發貨後90天付款, 買方請A銀行issue一張standby給賣方做擔保, 如果90天賣方收到錢了, 那麼這張standby自然就不用用到! 大陸把standby L/C翻譯成備用信用證–備而不用, 是很有道理的!
如果買方是用L/C跟賣方採購, 這張L/C等於是銀行的信用, 表明你賣方乖乖出貨, 只要一切符合信用證上的規定, 那麼本行一定會付款給你…那麼賣方出貨時一定會拿著這張信用證正本去當地銀行辦理押匯!
在國際業務上, 無論使用的保證工具為何(e.g. Letter of Guarantee 或 Standby 或 L/C), 都脫離不了三大要素:
1. 獨立性: 即與基礎契約脫鉤;
2. 單證化: 保證人(銀行)僅就求償單據書面審查;
3. 不可撤銷: 一經簽發除非受益人(被保證人)同意, 否則不可撤銷!
國際擔保業務的規則, 跟單信用證只能使用UCP600, Standby業務則UCP600, ISP98或URDG758這三種都可以使用.
接下來講保理的保證:
保理的保證不屬於上述三種規則的任何一種! 譬如買方主張商糾的話保理商即可暫時免除擔保付款的責任(就是沒有獨立性), 或保理商隨時可以撤銷擔保額度(就是沒有不可撤銷的功能)…同時, 當賣方要申請保證付款時, 保理商亦沒有與賣方事先約定求償單據, 全憑保理商依事實認定(即沒有單證化)! 所以保理的保證效力並沒有像ISP, URDG等這麼完善!
出口商在銷售貨物時, 還是得了解各種不同的擔保方式與工具才能把出貨收款的風險降到最低! 不過現在很多銀行員對擔保業務也是似懂非懂, 道聽塗說, 出口商來銀行諮詢時, 往往很難從銀行員口中得到最佳的方案.
保理,你在100天以后预计从李四收到100块,我现在给你95块,以后100块归我。
保函,你预计100天以后从李四收到100块,你怕他到时候不给,叫李四开个银行保函,到时候他不给你找银行要这100块。
信用证,你预计100以后从李四收到100块,但你要给李四一张收据,李四怕给你钱了你不给收据,就找银行开信用证,里面规定你只要交了收据,银行给你100块。银行收到收据再给李四,李四偿还银行100块拿走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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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 最容易理解,就是银行出具的保证,原则上对客户的各种需求都可以出具。分为从属性和见索即付(独立性)两种。
信用证 分为两种
跟单信用证 是依托于基础贸易的,是开证银行承诺在贸易单据形式相符的情况下承担付款责任;
备用信用证 也称为担保信用证,是在客户双方约定的情形出现时,银行将履行其承诺的责任。其适用范围和保函高度近似,甚至可以说除去部分法律外观,其逻辑基础是完全一致的。(好比说支付宝就像是个红条款备证,其核心条款为:消费者的付款由支付宝代管,若规定时间内店家未发货或发货有瑕疵,则支付宝对消费者退款……)
换个角度说:跟单证开出来,一定且必须用到,不用就收不到款了;备证则是备而不用,且最好是不要用到,用到了就说明有一方违约了。
保理 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而提供账务管理、收款、承保买方信用等服务。
保理本身和融资没有必然关系,但由于受让了应收账款,由此产生了一个信用的还款源,再根据这个债权信用本身(或再次进行增信处理后),通过其他工具提供金融服务,比如开立保函、跟单证、备用证、直接发放借款……等等。
(能够对“保理”理解到前述层次的,应该属于登堂入室的程度了。多数人还是简单且错误地将保理等同于应收账款融资理解的。)
学习保函业务,着手点是《合同法》、《担保法》等(谢谢 cattia liu 知友补充:国际保函惯例 URDG 758/458)
学习跟单信用证,着手点是 UCP 600,以及CISG、Incoterms
学习备用信用证,着手点是 ISP-98 以及 UCP、URDG
学习保理,着手点是 GRIF(现在FCI整合IFG后,正在对拟出台替代 GRIF 的 Factoring Model Law 征求意见,也可供参考)
很多人认为国际保函就要适用URDG,跟单证一定是用UCP规则,备证必定是ISP规则。实际上这几个规则是可以交叉使用的,不是这种机械对应的关系。例如 SWIFT 700 电文不必须用UCP,对工程类业务也可以用ISP;760 电文更是可以自由选用ISP、URDG、UCP或其他规则。
最后要说的是,保函、备证都是国外做保理业务时经常使用的工具,但国内普遍还不大懂怎么用。
先來看一下保函(standby)以及跟單信用證(L/C)的差別:
Standby與L/C都是保證業務的一種, 在使用方面有甚麼不同呢? 簡單來說, standby是”備而不用”, L/C則是”一定會用”!
舉例來說, 買方跟賣方買貨, 約定發貨後90天付款, 買方請A銀行issue一張standby給賣方做擔保, 如果90天賣方收到錢了, 那麼這張standby自然就不用用到! 大陸把standby L/C翻譯成備用信用證–備而不用, 是很有道理的!
如果買方是用L/C跟賣方採購, 這張L/C等於是銀行的信用, 表明你賣方乖乖出貨, 只要一切符合信用證上的規定, 那麼本行一定會付款給你…那麼賣方出貨時一定會拿著這張信用證正本去當地銀行辦理押匯!
在國際業務上, 無論使用的保證工具為何(e.g. Letter of Guarantee 或 Standby 或 L/C), 都脫離不了三大要素:
1. 獨立性: 即與基礎契約脫鉤;
2. 單證化: 保證人(銀行)僅就求償單據書面審查;
3. 不可撤銷: 一經簽發除非受益人(被保證人)同意, 否則不可撤銷!
國際擔保業務的規則, 跟單信用證只能使用UCP600, Standby業務則UCP600, ISP98或URDG758這三種都可以使用.
接下來講保理的保證:
保理的保證不屬於上述三種規則的任何一種! 譬如買方主張商糾的話保理商即可暫時免除擔保付款的責任(就是沒有獨立性), 或保理商隨時可以撤銷擔保額度(就是沒有不可撤銷的功能)…同時, 當賣方要申請保證付款時, 保理商亦沒有與賣方事先約定求償單據, 全憑保理商依事實認定(即沒有單證化)! 所以保理的保證效力並沒有像ISP, URDG等這麼完善!
出口商在銷售貨物時, 還是得了解各種不同的擔保方式與工具才能把出貨收款的風險降到最低! 不過現在很多銀行員對擔保業務也是似懂非懂, 道聽塗說, 出口商來銀行諮詢時, 往往很難從銀行員口中得到最佳的方案.
保理,你在100天以后预计从李四收到100块,我现在给你95块,以后100块归我。
保函,你预计100天以后从李四收到100块,你怕他到时候不给,叫李四开个银行保函,到时候他不给你找银行要这100块。
信用证,你预计100以后从李四收到100块,但你要给李四一张收据,李四怕给你钱了你不给收据,就找银行开信用证,里面规定你只要交了收据,银行给你100块。银行收到收据再给李四,李四偿还银行100块拿走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