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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除《商标法》规定的几种情形不能注册之外,其他的都可以注册。《商标法》有以下规定: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由此可见,蒙娜丽莎和真功夫并不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先说“蒙娜丽莎”。这只是一副画的名称,也是一个泊来词,在中国没有实际含义,使用者将其注册在地板上,对于这一个消费人群来说,这个词也没有特殊的知名度和其他含义,是一个十分普通的词汇,因此,他的注册和使用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要求。更加上该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更加让消费者将商标和产品形成了唯一的对应联系。假如“蒙娜丽莎”注册的类别不是地板,而是绘画作品,则有可能会因为带有一定的欺骗性或者造成公众误认和混淆而被驳回,再假如这个名称是一个类似和乔丹、科比一样的人名,在中国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国内的消费者再来注册则有可能容易造成对公众的误导和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等。当然,如果《蒙娜丽莎》在中国也有版权的话,那么另当别论,但也不是《商标法》的讨论范畴。“蒙娜丽莎”作为商标来注册,是完全可行的。
再说真功夫商标,其LOGO也行很多人会认为是李小龙的人物形象,但是首先,它的这个LOGO是一个动漫化的人物形象,不是真人。其次,我查了一下,真功夫官方说这个人物是他们在广州体育学院找了一个学生拍的,并漫画化。这个谁能说的清楚呢?第一不是真人,第二别人有根有据,所以就算打起官司来,真功夫也是有十足的把握。只能说真功夫在早期传播的时候有这些小心思,想要“傍个名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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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除《商标法》规定的几种情形不能注册之外,其他的都可以注册。《商标法》有以下规定: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由此可见,蒙娜丽莎和真功夫并不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先说“蒙娜丽莎”。这只是一副画的名称,也是一个泊来词,在中国没有实际含义,使用者将其注册在地板上,对于这一个消费人群来说,这个词也没有特殊的知名度和其他含义,是一个十分普通的词汇,因此,他的注册和使用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要求。更加上该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更加让消费者将商标和产品形成了唯一的对应联系。假如“蒙娜丽莎”注册的类别不是地板,而是绘画作品,则有可能会因为带有一定的欺骗性或者造成公众误认和混淆而被驳回,再假如这个名称是一个类似和乔丹、科比一样的人名,在中国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国内的消费者再来注册则有可能容易造成对公众的误导和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等。当然,如果《蒙娜丽莎》在中国也有版权的话,那么另当别论,但也不是《商标法》的讨论范畴。“蒙娜丽莎”作为商标来注册,是完全可行的。
再说真功夫商标,其LOGO也行很多人会认为是李小龙的人物形象,但是首先,它的这个LOGO是一个动漫化的人物形象,不是真人。其次,我查了一下,真功夫官方说这个人物是他们在广州体育学院找了一个学生拍的,并漫画化。这个谁能说的清楚呢?第一不是真人,第二别人有根有据,所以就算打起官司来,真功夫也是有十足的把握。只能说真功夫在早期传播的时候有这些小心思,想要“傍个名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