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王小洲 初入职场

一个人,不为权利而斗争,他还能勃起吗?

回复 ( 3 )

  1. 第一关b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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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遇到投诉举报,先确定管辖权,再确定是否违法。

    没发票你就没辙了?权利不能受保护了?

    有手机不?能录像不?能录音不?

    不开发票就是税务管。

    你觉得消法里写了应该开发票?

    那不开怎么办?

    消法没写,仔细看法律责任部分。

    所以,你想要工商局怎样?

    受理,然后叫当事人过来,你,给他开发票。

    不然我打你???

  2. 刘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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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就是税务局的事,为什么要非要找工商局?国家都规定好的职权,按你个人意愿就改了?

  3. 王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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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是:不受理。

    好简单。你打这么多字。但他三个字就能搞定你。

    引述“消费者在消费后应该向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索要正式发票,以便商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时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商家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是法定义务,商家拒绝开发票首先是经济纠纷问题,拒绝这一行为阻碍了消费者合法合理获得消费凭证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就涉嫌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换句话说,对于消费者而言,向商家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商家不开发票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且,发票还是消费者维权时的重要证据。如不开发票,若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或面临索赔难的问题。同时,不法餐饮店不开发票送礼品的行为,是违反了税务管理规定的,是属于变相偷税、漏税行为。 但是,(以佛山市为例)工商局并不管发票的问题,认为管理发票是税务局的职责。假定A是为自己买的电脑,税务不会去查A是否开具了发票;A为自己买的电脑把发票拿去公司报帐,税务则会根据实物是否存在追究发票的真实性。 工商部门这种形式主义、懒政主义的逻辑,在现代社会根本行不通。从表面上看,消费者应根据部门分工从而选择部门进行投诉,但是工商部门把发票的概念与拒绝开具合法消费凭证的概念偷换了,则可能出现消费者因没有开具发票而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发票作为消费凭证一种,理应由商家向消费者交付。工商局不应以税务凭证为由,推搪至税务局。因为万一消费者又找到了税务局,税务局除了催促企业补开又能怎么样呢?(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先催,再罚款。)那么消费者的误工误时、消费纠纷举证的耽误等等所引起的损失,是不是能让税务局来追究企业呢??而(佛山)工商局的做法实在是让人不齿。”

    12345的答复是,工商就是不管,如果涉及消费纠纷,却没有发票的话,现应该先找税务部门,再找工商部门。 但问题是,税务部门是对企业,而不对个人,个人举报,也不会立马处罚企业。消费纠纷,消费赔偿找税务局也没有用。

    下面再有一个问题请回答:比如,在一个餐馆,消费后,结账时要求商家出具发票。但是商家那边要求消费者给“发票手续费”,不然不能开局。按照佛山市12345的答复,是先找税务部门或12366电话举报,是吧?好,首先12366或税务部门周末或节假日是放假的,晚上也不上班,你找他们去?那你这顿饭要不要先付钱,还是先找了税务部门后在付钱,如果可以当商家是白痴的话。其次,假如你先付款和“发票手续费”,也开了发票,再找税务局。税务局说,发票已经开了,按照佛山12345懒政逻辑,拒开发票才是税务部门管,现在发票已经开了就不管了。好,再来,你就该找工商了吧。又按照佛山12345懒政逻辑,工商局又可以说,发票问题一律不管!这样一来,佛山政府部门的懒政逻辑就等同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了。不过,这是一个伪命题。

    然而,作为消费者,作为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公民,如何破解这一道难题呢?本人再次向佛山12345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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