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在TS里要求“不竞争”,也就是未经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其他投资,这样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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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指主要从事与投资者或其关联方从事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主体(包括其关联方)不得以增资、收购现有股东/创始股东或未来新增股东股权或者可转债、债权融资方式或战略合作方式等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公司。

2018年1月25日 5 条回复 754 次浏览

发起人:Robot 管理大师

回复 ( 5 )

  1. 王永刚L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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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不同的投资人有不同的诉求,他可以提出这样的诉求或条件,就看你考虑后是否接受了。

  2. pe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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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算合理吧。

  3. Tony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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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

    说不上合理不合理,这是人家的条件。“从事与投资者或其关联方从事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主体(包括其关联方)”,说得很清楚了,人家不想竞争对手和关联方进行投资。当然前面要再加上一句,不得在其不同意的情况下或者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就更合理一些。

  4. General Me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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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机构在TS里要求不竞争条款,或者“排他期”,显然是为了避免其他投资机构与企业接触并夺走他们的投资机会,站在投资机构的角度,这当然是合理要求。

    不竞争或排他条款本质上是由于投资者从确定投资意向到签署交易协议期间,需要耗费至少一两周的时间以及大量咨询和人力成本,对企业进行严谨的尽职调查,因此希望可以锁定投资机会,避免这些尽职调查成本的浪费,促成自己与企业的交易。

    这个不竞争或者排他期条款通常有个期限,通常是30天,但也取决于谈判效果和尽职调查的难度。

    站在企业的角度,这种不竞争或排他条款当然要尽可能地避免。

    一方面,中国的一级市场,尤其是国内的某些人民币基金,签署TS非常随意,可能10个TS最后只有2 – 3个最后愿意最终投资,7 – 8个最后都反悔收回了,因此早早地被你并不知根知底的投资机构的排他条款绑定,对企业,尤其是资金需求敏感的企业风险是非常大的。我自己亲眼见识过某家知名美元基金给了TS之后最终没有进行投资导致公司倒闭——公司本身的投资价值另谈,对于企业家而言,这种伤害是永久的。

    退一步而言,就算对方是资信、品牌、声望非常好的基金,也应当尽量避免不竞争或者排他条款。融资或者并购永远是一个市场营销过程,越多投资机构认可你的价值,越多投资机构有投资意愿,你与你的潜在股东谈判就会越有底气,可以争取到更好的价格,更少的投资机构保护条款,更大的控制权,不论是财务还是公司治理上都可以给创始人和现有股东留有更多的空间。

    另外,对于投资机构来讲,这个条款是一个纯粹的商务条款,不存在“法务要求我们一定要保留这个条款”的说法,完全取决交易双方的谈判地位。

    在谈判的角度,我给企业的建议是——确定自己的谈判底线,尽力争取最优投资条款。

    1. 判断对方投资机构TS的“确定性”,确定自己的谈判底线——如果有80%的把握对方最终会投资,你的底线可以放低一点,例如允许30天的排他期;如果只有20%的把握,并且自己融资进程顺利,那么一定不要接受这样的条款;但如果自己融资了一年只拿到这1个TS,那么还是在合理范围内言听计从吧。

    2. 判断尽职调查风险——如果公司有账务不规范、运营混乱、核心高管有离职风险等问题,公司在尽职调查前后,投资机构感受到的基本面能发生较大改变,那么公司需要重新评价一下这份TS的“确定性”。

    有经验的财务顾问和律师可以为企业家提供帮助,但企业家也切勿过分依赖这些专业人士,需要有自己的判断,提前了解投资条款对自己的影响。

  5. Amand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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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相当于控制了公司未来融资的一项决策权。

    单从股份占有来说,如果该投资人股份份额足够多,显然他是有这项决策权力的。

    或者按照合理性来说,当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大于其获得的股份估值,那么相当于投资人多付了一些钱购买了这项权力。至于这权力价值几何就看你们的估值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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