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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22名儿童的罪犯谭永志被执行死刑,会对现在正在被拐卖的儿童造成伤害吗?为什么高法会这样判决?
原题目:“拐卖22名儿童的罪犯谭永志被执行死刑,会对现在正在被拐卖的儿童造成多大伤害,为什么高法会犯这个错误?”实在蠢得看不下去,我给改了,不用谢。————————————最高法:拐卖22名儿童的罪犯谭永志被执行死刑
中新网1月29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拐卖22名儿童的罪犯谭永志依法执行死刑。
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谭永志伙同黄玉琴、吴小堂(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等地收买婴儿22人,运送至河南省中牟县等地贩卖给谭爱敏、王章坤(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上述婴儿的亲生父母至今未查找到。
谭永志积极预谋,主动联系云南等地的人贩子收买婴儿并四处寻找买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为突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被第一、二审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人民法院历来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随着持续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实,此类犯罪逐渐得以遏制。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
其中,采取偷盗、强抢、哄骗方式拐卖儿童的案件下降幅度尤为明显,极大提升了人民群众安全感。但是,由于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仍然存在,一些不法犯罪分子利欲熏心,目无国法,铤而走险,大肆拐卖婴儿,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此外,拐卖婴儿活动隐蔽性高,查处难度大。
罪犯谭永志长期从事拐卖婴儿勾当,拐卖数量特别大,罪行极其严重,对谭永志依法判处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儿童合法权益的大力保护,将有力震慑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
回复 ( 10 )
现行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罪本来就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本案中拐卖妇女儿童22人,已经达到了特别严重的标准,依法审判,何来错误。
这是知乎被黑得最惨的一次。
知乎大部分用户反对将犯罪惩罚一刀切,但是并不是代表我们就赞同不使用死刑,法律的根本职能是调节和维护社会秩序,全盘死刑和全盘轻判,都只是可悲的主观情绪干扰的结果。
1:你要拿知乎当法律?
2:
题主,你犯了一个很重要的逻辑错误,你是不知其所以然
这种观点最早是说,不要把贩毒罪定刑太高,不然等同于降低二级谋杀的定刑
不然毒贩子就会狗急跳墙杀了警察,反正是一样的刑罚,杀了警察还有可能逃走
人贩子杀了手里的孩子就能跑的了么?
狗急跳墙,狗急了,墙就一定能跳过去么?
难道,以后贪污罪不要设死刑了,不然贪官污吏狗急跳墙杀了自己全家多不好,反正都是一死
你咋不上天呢?一句话否定高法
要不您把人贩子放了,再顺手安排一下工作,这样所有的孩子都得救了。
我知道你想问什么,你是觉得法院对拐卖、拐骗的贩子进行死刑后,会让其他人贩子觉得横竖是死还不如杀掉手里的人吧?
你可能还不理解我国关于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只有达到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下才“可能”判处死刑。具体有哪些情况呢,比如:拐卖多名妇女儿童、奸淫、杀害等行为都可能被判处死刑。
这条处罚并不是一律都判死刑,也有减刑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不阻挠被拐卖妇女回家不违反其意愿,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根据刑法所规定的处罚范围极其方式来判决,并无错误。本案案情都已经点明社会危害极大,这已经构成情节严重了,判死刑并无不当。
为什么高法会犯这个错误? 你问了是不是了吗?
1.反正会死那就把拐卖的小孩也杀了,这句话的推理是视情况而成立的。看到这个判决的人贩子你害怕你咋不把孩子送回去呢,不妨碍解救就可以从轻处罚,又不一定会死,怎么就一定得杀呢?人贩子聪明着呢题主多心了
2.是不是存在这样的可能性法院就放过人贩子?这里有一个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差的人贩子,别说死刑,处罚10万不用判刑对于他来说也是比死还痛苦,既然比死还痛苦不如把小孩一起陪葬!?所以法律为了防止这些心理承受能力差的人是不是应该不能判刑不能吓着他?
人贩子只是贩人,不杀人的。
并无为其开脱之意,就是说一个人的正常心理,不会因为一个法律的修改就改变本性,破罐破摔。
只会让这个“产业”变得更隐蔽,题主过分担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