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 非法集资超500亿元 涉及90万人这件事是否会阻碍网上众筹金融等行业的发展?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2017年8月15日 1 条回复 938 次浏览 P2P,众筹,借贷,平台,网络,金融,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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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题主所称的众筹是指“股权众筹”,个人认为会存在一定的影响,但对于两家公司所处的行业不会有根本上的影响,也就是“e租宝事件”不会对股权众筹等金融行业领域的走势产生根本的影响。
近年来,e租宝作为P2P行业风口浪尖的企业,从成立到崩盘涉案金额、影响范围巨大。随着警方调查深入、新闻披露,它逐渐解开了它的面纱(当然也有不少关于“赵家人”的阴谋论…)。
(接下来就股权众筹与“e租宝”的核心业务进行类比。)
个人觉得,原因如下:
一、二者的核心业务性质完全不一样(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不一致)。
1、钰诚集团e租宝的合规经营范围应该是投融资中介信息服务,在民间资本领域充当的应该是牵线搭桥的“红娘”身份,而它越俎代庖,民间借贷信息中介干了银行的事,所以,它的本质是属于民间借贷领域的“庞氏骗局”,这个由美国人查尔斯-庞兹发明于1919年的古老骗局,是世界骗术史上最为臭名昭著的骗局,流传之深远、影响之广泛,完全可以称其为“教科书式”的骗术。
而不管e租宝公司方面宣传自己公司多有实力,商业模式多么先进,也无法掩饰它是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既然是民间借贷,对应的就是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放贷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借贷关系而产生的利息在金融投资领域属于“履约固定收益(自创的)”,换句话而言:我借钱给你,不管你经营什么项目、做什么事情(但明知借款用于非法领域,而出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按照借据、借条,什么时候该归还本金?什么时候支付利息?利息支付多少?都是清清楚楚的。
2、而股权众筹的本质是公司出让股权,投资者以股权投资的身份入股公司,享受公司分红等权利义务,投资人与公司风险共担,预期收益不是固定的(不管公司方面如何包装项目,也绝对不会(或者说完全不需要)傻到签订约定固定收益合同。)。
换句话来讲:
e租宝是借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利息本金倾向刚性兑付(投资人也认为应该要刚性兑付,才会投资)。
股权众筹是风险投资,投资收益依据项目的商业前景、创意、经营者素质等综合方面决定的。说白了就是:我们来一起合伙做公司(投了之后你成了公司的股东了,享受相应股东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公司前景和盈利能力你自己斟酌(当然,我也会给你分析分析。),但最重要的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没有所谓的约定固定收益。
所以,二者的核心业务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
二、二者的受众投资群体不一致
1、e租宝虽然是线上、线下的模式,但从它全国各地广开分公司和大量招募当地业务人员来看,应该大额的出借单集中在线下,我们看到很多“XX投资人一辈子积蓄投入e租宝,血本无归”这样的新闻逐渐曝光,可以看出e租宝的“大客户群体”的模样:大部分是年龄层次偏大的中老年投资人,这一部分投资人更加适用于简单明了的借贷产品,决定他们投资的重要因素应该是:公司背景、公司实力、广告力度,而对于公司商业模式,置若罔闻(如e租宝的随时赎回产品,稍微懂点行的人就知道,随时赎回意味着有“资金池”,而“资金池”正是民间借贷中介服务企业的红线。)
2、股权众筹的受众群体和e租宝的受众群体,有一定的交集,但能成为股权众筹的客户,应该还是对于股权众筹的业务性质、行业本质有着相应的了解,这一部分人对于金融领域的产品会更加敏感和专业(至少比e租宝客户在风险评估方面要更加谨慎和专业。)。e租宝的客户追求的是稳当收益(基本和银行定期存款目标群体等同。),而股权投资客户都是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对于投资回报和风险匹配有一定认知,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自己所选择项目风险(所投资金额)相匹配。
基于业务属性,股权众筹公司在宣传、销售时不会强调“保本保收益”(而这个恰恰是e租宝之类的民间借贷公司明面大力宣传、隐形卖力展示的。),而更多的会倾向于向客户介绍项目风险、投资回报、商业模式行业前景,比如软银投资阿里巴巴等“活生生”的例子。(当然不排除别有用心的公司和个人混淆概念,非法经营。)
所以,不同的业务性质、宣传口径造就了二者投资受众群体不一致。(二者高净值客户不一致)
三、基于以上两点,可以衍生出e租宝和股权众筹公司在风险控制手段、宣传口径、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将会完全不一致。
综上所述,由于业务性质、受众群体、内外部管理方面的不一致,个人认为,e租宝事件于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而言会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中国大叔大妈”);
但e租宝事件对于股权众筹的目标客户群体(或核心高净值客户)而言,这个影响微乎其微。
基于自己理解所表达,望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