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能否同时在其他投资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如题,如果在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过程中,公司高管人员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满足其他私募管理人员资质要求,但目前在其他投资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任职(与目前拟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以及利益相关),会有影响么?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现有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公告中似乎没有相关的表述。 2017年10月15日 6 条回复 3027 次浏览 PE,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私募,股权,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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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这位高管是什么职位,以及在另外一家公司是什么职位?比较重要的职位,比如投资总监,投资经理和风控总监,最好不要兼任,因为你没法证明“与目前拟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以及利益相关”。有一定的道德风险。
2,目前申请牌照需要法律意见书,关于高管这方面律师会做全面的尽调工作,而且基金业协会也有大数据分析的,兼任的情况系统会识别出来的,目前协会正在对存量和新申请的私募基金做全面清理和核查工作,为了不造成以后不必要的麻烦,我建议还是不要兼任为好!
可以的,只要没有利益冲突。
新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2016年11月23日发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1)是否可以兼职
依据目前的协会的监管政策,可以允许合理兼职。但是笔者理解管理人机构中至少应当含有一定比例的专职人员从事业务开展活动,尤其是没有外包服务的管理人。
(2)静默期
鉴于之前私募基金管理人中经营丰富的业务人员较为缺乏,较多私募基金管理人都从公募基金中招聘了相关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协会从监管角度出发,要求从公募基金离职从事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需要遵守3个月的“静默期”,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1.允许高管有兼职情况。对于兼职的高管,若劳动合同是与另一个单位签订的,需要原单位出具一个说明,对该高管的兼职情况进行披露,证明原单位知晓该员工在现单位兼职。
2.法人与风控,至少要有一位是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