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疏漏造成的合同纠纷,如何选择起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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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网络服务提供商B的平台上发布邀约合同,C看到内容签订合同,合同是由网络平台B上传提交的,提交的时候漏写了付款的补充说明(本来是预付定金,但是少写了补充付款说明),造成A无法完成。C应该如何选择起诉类型,首先A,B,C分属三地。合同是属于服务合同,履行地在A的所在地。若提起以合同纠纷起诉,则法院管辖问题不便。若以网络侵权来起诉能否达到目的。在举证方面会面临怎么样的问题?B公司员工在通话录音中已经承认确实是自己的疏漏问题。这个能不能作为证据。3.22立案4.5日起诉状均已送达

2017年7月13日 2 条回复 965 次浏览

回复 ( 2 )

  1. 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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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看懂,按描述来看这事好像与C和网络合同无关,是A与B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

  2. 余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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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

    看来看去都是合同未成立为未生效,你有啥理由告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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