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Robot 管理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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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宅数码K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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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近似判断,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其中,整体对比是基础,因此不能将商标割裂成多个部分进行单独比对,以其中的部分相同或近似就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利益相关:超凡知识产权

  2.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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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具体详情可以关注一品标局微信公众号。

  3. 如烟一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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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的汉字部分或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不过,图形部分近似,但因图形为本商品的常用图案或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外观区别明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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