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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介绍
广义上而言,P2P业务也被看作是众筹的一种,即债权众筹。
而狭义上的众筹则通常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类,是指项目发起人在众筹网站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吸引网友来筹集资金的模式,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的融资方式。
具体到股权众筹,是指筹资人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获得未来收益。
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
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
股权众筹特点:
1、股权众筹是一种便利的筹资工具。它简化了小型企业的融资程序,降低了投资机构交易的门槛,减少了发行公司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也加强了对参与交易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并向中介渠道分散了部分监管职责,要求中介渠道提高对投资者的信息透明度。股权众筹模式高度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去中心化、点对点直接交易,如果运行顺利,将改善我国天使投资环境,大大节省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开拓了投资新渠道。
2、股权众筹直接切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小型公司非公开的融资渠道很少,监管很严,而小型企业上市融资的成本很高。股权众筹的出现正是迎合了这些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3、股权众筹可能涉及较大风险。目前在国内创业风险很大,很多投资都无法回收成本,90%的股权投资很可能都是打了水漂。而在大多数中国人看来,更喜欢P2P类的投资。国内对股权类型投资的认识程度还不够,需要有更多的教育普及,未来股权众筹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4、目前,股权众筹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投融资方式。尤其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好的项目,至关重要。即使有一个好的投资项目,还需要领投人,甚至平台,来参与一定的投资管理,帮扶项目的成长。在国外的众筹平台上,平台方会对项目的估值、信息披露、融资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只有通过审核的项目才能够开始筹资。
股权众筹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
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
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在网上发布,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4、托管人。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指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股权众筹运作流程:
股权众筹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
1、创业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渡的股权比例及筹款的截止日期。
2、众筹平台对筹资人提交的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审核的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
3、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在网络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
4、对该创业企业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交付一定数量资金。
5、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相关协议;筹资不成功的,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通过以上流程分析,与私募股权投资相比,股权众筹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募资”环节,所以,又称其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作为新生事物,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是运营的合法性和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
运营的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即“公开发行”,
(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因此,股权众筹需要注意两个红线不能碰:
一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股份;
二是向超过200位特定的人发行股份。
关于向不特定公众发行,证券法规定不能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应该说这个规定发布的时候网络等新媒体还没有那么发达,而现在微博、微信等已经充分发达,那么现在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发布众筹计划属不属于采用广告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发布就成为一个问题了,众筹这种方式它的本质就是众,就是说它面向的范围会比较广,它又是一个新生事物,以互联网等作为聚集人气的手段,如果法律对这些都进行强制性的规制,无疑会扼杀这个新兴的具备活力的创业模式。
另外就是200人的人数限制。此前,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就强调,国内众筹平台的发展一定要注意200人的人数限制,但是实践中股权众筹的投资人往往组成有限合伙的形式,这里的200人是仅仅看表面还是实际中的人数,不容易把握。
在这种情况下,诸如天使汇、点石微投行等网站都严格遵守上述标准,避免踩踏政策红线。
为了规避风险,天使汇目前操作不实行“标准化”,而是就每一个项目进行具体商谈,并且完全线下完成,同时主要还是面向专业投资人。
目前平台实施实名制与会员制,经审核的投资者都是专业投资者,项目不对公众募集,不承诺固定回报,同时限制投资人人数以确保合规,并采取实名制、设定背书人等社会化网络方法完善平台的信用体系。
出资人的利益保护
在股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的利益分别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信任度
由于当下国内法律、法规及政策限制,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出资人或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模式或采用股份代持模式,进行相应的风险规避。但问题是在众筹平台上,出资人基本互相都不认识,有限合伙模式中起主导作用的是领投人,股份代持模式中代持人至关重要,数量众多的出资人如何建立对领投人或代持人的信任度很是关键。
鉴于目前参与众筹的许多国内投资者并不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也无法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同时为解决信任度问题,股权众筹平台从国外借鉴的一个最通用模式即合投机制,由天使投资人对某个项目进行领投,再由普通投资者进行跟投,领投人代表跟投人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出席董事会,获得一定的利益分成。这里的领投人,往往都是业内较为著名的天使投资人。但该措施或许只能管得了一时,长期却很难发挥作用,这是因为众筹平台上项目过多,难以找到很多知名天使投资人,不知名的天使投资人又很难获得出资人信任,另外天使投资人往往会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一旦其参与众筹项目过多,精力难以兼顾。解决问题的核心还是出资人尽快成长起来。
另,众筹模式中采用股份代持的,代持人通常是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其自身与创业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出资人应当注意所签代持协议内容的完整性。
2、知情和监督权
出资人作为投资股东,在投资后有权利获得公司使用所筹资金的信息,也有权利获得公司运营状况的相关财务信息,这是股东权利的基本内涵。虽然行业内规定众筹平台有对资金运用有监管的义务,但因参与主体的分散性、空间的广泛性以及众筹平台自身条件的限制,在现实条件下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金链运作的监管,即使明知筹资人未按承诺用途运用资金,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制止和风险防范。该环节有点类似私募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阶段,出资人作为股东,了解所投公司的运营状况是其基本权利。行业内虽对众筹平台有类似规定,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只能寄期望于不久出台的法规中对众筹平台强制性要求,以及不履行义务的重度处罚。同时,对于公司或众筹平台发布或传递给出资人的相关信息,如果能明确要求有专业律师的认证更好。
3、股权的转让或退出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通过回购和转让这两种方式,如采用回购方式的,原则上公司自身不能进行回购,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提到的公司创始人回购或者直接股权转让,如果出资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则相对简单,但实践中大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或股份代持模式,出资人如要转让或退出,就涉及到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和代持份额的转让。关于这一点,最好能在投资前的有限合伙协议书或股份代持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在解决了由谁来接盘后,具体的受让价格进行又是一个难题,由于公司尚未上市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价,也很难有同行业的参考标准,所以建议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里约定清楚,比如有的众筹项目在入股协议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中的平均值作为转让价,也有的约定以原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
坑一:股东身份没有直接体现
对于委托持股模式,众筹股东的名字不会在工商登记里体现出来,只会显示实名股东的名字。尽管法律认可委托持股的合法性,但是还需要证明众筹股东有委托过实名股东。这种委托关系,是众筹股东和实名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如果这种约定没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众筹公司和实名公司翻脸不认可众筹股东的身份了,众筹股东有口难辩,根本没法证明“我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或者“他名下的股份其实是我的”。
对于持股平台模式,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之间隔了一个持股平台,众筹公司股东名册里只有持股平台,没有众筹股东。因此,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间接,身份也相对隐晦,对众筹公司几乎无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很多公司的全员持股计划,实际上也是一种股权众筹。但有的全员持股公司,如华为,员工也仅持有一种所谓的“虚拟受限股”,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股东身份更谈不上有所体现。
2.坑二: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经营
在很多众筹项目中,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都不太能亲自参加股东会、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
从众筹公司角度,如果每次股东会都有哗啦啦几十上百好人来参加,对协调和决策都会造成很大障碍。组织个有几十上百人都参加的股东会将会非常艰难;在股东会召集前,提前确定可供讨论的议题、哪些问题需要讨论,也会因为人多嘴杂,难以达成共识;好不容易组织起来股东会后,因为七嘴八舌众口难调,想要过半数通过任何表决都会困难重重。所以,众筹股东都参与决策,会严重削弱公司决策效率。现实操作中,很多筹都面临过因为“一人一句”决策权混乱,而面临散伙的窘境。
但是,如果不尊重众筹股东的参与决策权,众筹股东的利益又很难得到保障。众筹公司收了股东的钱,不为公司办事,不好好经营,或者经营好了把公司资产挪为己有,这种做法也并不罕见。所以,不妨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众筹股东,至少要保证自己对众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知情权,众筹公司也应当有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和审计等第三方监督的机制。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众筹股东也最好有提议乃至表决罢免众筹公司负责人的权利。
3.坑三:股东无法决定是否分红
众筹股东参与众筹,很多时候是看中众筹公司的盈利能力。为什么现在大家现在愿意参与众筹?房地产投资已经不吃香了,股市谁都不敢进去,投资理财产品收益率比储蓄高不了太多,P2P贷款也经常看到携款跑路的消息。而股权众筹,投资项目看得见、摸得着的,收益率会也很可能更有保证。因此很多人愿意参与股权众筹,也非常期待公司分红。
可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分红。利润分配方案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了,才会根据这个方案向股东分配红利。如果股东会没有表决通过,或者股东会干脆就不审议这个议题,即使公司账上趴着大笔大笔的税后利润,众筹股东也只能眼馋着,拿不到。众筹公司完全可以以一句:“税后利润要用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再投资”,把众筹股东推到千里之外。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分红,那么众筹股东只能自己保护自己,最好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即如果有税后可分配利润,每年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向众筹股东分配。
4.坑四:入股方式随意化
上面说了三个坑,还是在股权众筹操作相对规范情况下遇到的问题,至少还众筹公司、众筹发起人还跟众筹股东有协议、有协商。现实的股权众筹中,发起人与众筹股东存在或近或远的亲朋好友关系,操作起来常常会很不规范[来源。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实物众筹,发起人打算开发个智能硬件,大家给他的钱,不是获得他公司的股份,是预付给他的货款,倒时候召集人给众筹股东一个产品就算是了事。也可以理解为借款,众筹投资人借钱给发起人,到时候发起人还钱、顶多加点利息,但是众筹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公司估值再高、股权再值钱、再有多高的分红,也跟众筹投资人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众筹股东在掏出钱之前,必须要先搞明白,给发起人的投资款,到底是获得什么,是股权吗?如果是股权,代持协议/入股协议签了吗?股东投票权怎么说的?分红有保障吗?这些东西都用法律文件明确下来了吗?只有规范化了,才稍微有点保障。
5.坑五: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
风险投资项目一般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特点,风险投资人会向大量的项目进行投资,大部分的项目都会投资失败,但是只要其中少数几个创业项目上市了、被并购,投资成功的收益回报,不仅可以弥补投资失败的损失,还能有很高的盈余。但是,股权众筹本身就是为了降低投资门槛,所以绝大多数众筹股东都是普通老百姓。一方面,众筹投资人不可能有资金向大量的项目投资,手头的资金一般也就只够投一两个项目,如果这一两个项目干砸了,那就是血本无归、棺材本都没有了。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人一般会对行业有深入的研究,对项目商业可行性的判断相对专业,而普通老百姓可能更多的是听信于众筹发起人的鼓吹、缺乏判断的能力,投资的风险也就更高。
所以,普通人参与股权众筹,千万不要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投资的项目,最好是传统一些的行业,收益可逾期、持续且稳定,最好不要追求高风险、高回报。在这个前提下,认真考察自己的投资项目,在自己熟悉的行业领域或地域范围投资。
——转载于”新三板天地“
有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底,全国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达303家,全国众筹平台分布在21个省份。北京有63家平台,其中38家为股权类众筹平台。 广东以61家平台位居第二,上海以40家平台数位居第三,浙江以17家平台排在第四,江苏以11家众筹平台位列第五。众筹平台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呈现快速增长。从2011年第一家众筹平台诞生,2012年新增6家。到2014年,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爆发,众筹平台数量显著增长,新增运营平台142家,2015年新增125家。
一、股权众筹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给予了股权众筹明确定位,再到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报告中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股权众筹迅速成为时下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最炙手可热的一个方向。
模式主要有三种。一、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二、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三、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股权众筹将极大的促进民间投资和创业,为创业者解决资金问题。但是当前股权众筹最大的争议就是容易涉嫌非法集资。众筹属于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
二、物权众筹
上面提到的关于房地产众筹也属于物权众筹也一块。房地产众筹门槛高、回报高、周期长。
相比较于股权众筹,物权众筹更适合普通个人投资者。
汽车众筹
汽车+互联网的模式,线上众筹,线下卖车,众筹平台、投资者与车商三者的结合。这类投资模式很简单,服务模式趋于完整。项目发起后投资者进行认筹,众筹成功后卖出车辆,超出卖出期限则由车商回购车辆,返还投资者本金。载期限内卖出成功,车商与投资者平分收益,平台向车商收取费用,投资者之间按照比例进行分成。这类物权众筹投资周期短,收益均衡,典型的平台就是“车车车”汽车众筹平台。“车车车”汽车众筹平台为投资人赚取差价,是一个不错的物权众筹。
但是这类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就是车辆滞销的风险和车辆质量风险,好的平台会与车商签订车辆检测和回购协议,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两点的判断平台的可靠性。
另外,还有畜牧业类的物权众筹,回款周期一般是农副产品的成长期限,这类众筹虽然跟汽车众筹一样门槛低,但是周期较长。
三、产品众筹
产品众筹是针对还未面世的产品。支持者参与到新产品的设计当中去,对新产品的性能或服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新产品的设计上,了解顾客的需求,只有满足了支持者的需求,有了一定的预订量并收到了预订的款项后,才会进行生产。其次,根据惯例,产品众筹一般都会有个约定,只有支持人数和购买总量超过了基本门槛,本次众筹才算成功,预购的资金就会转移到创业者的项目那里,去实现新产品的生产和完成预购的行为;否则,众筹不成功,已缴纳了的预购资金还需要返还给支持者。
但是市面上有很多披着‘产品众筹’外衣的项目,商品已经定型,用户根本没有什么参与点,只是在找首批用户和种子用户,让用户花钱提前购买产品而已,本质上都是在促销与团购的销售行为。
总结:我国民众收入水平低和对众筹的认知度低对众筹困境也有较大影响。很多人认为众筹是有些偏中高层的融资模式,更由于我国白领群体比较少,整体收入水平较低,但是总的来说,众筹投资与互联网的结合更为民间投资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方式,特别是物权众筹,为民间投资提供了一种简单、易行、门槛低、收益均衡、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方式。国内的众筹投资平台也逐渐能够提供从平台到服务的一系列完整功能。相信,众筹会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将会成为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力量。
耍流氓借钱的另一种方式。
目前众筹领域仍未形成标准化评判体系以及对投资人的保障机制,因此风险是一定会存在的。但是一个好的众筹平台,会将平台的风险性和投资人的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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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介绍
广义上而言,P2P业务也被看作是众筹的一种,即债权众筹。
而狭义上的众筹则通常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类,是指项目发起人在众筹网站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吸引网友来筹集资金的模式,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的融资方式。
具体到股权众筹,是指筹资人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获得未来收益。
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
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
股权众筹特点:
1、股权众筹是一种便利的筹资工具。它简化了小型企业的融资程序,降低了投资机构交易的门槛,减少了发行公司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也加强了对参与交易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并向中介渠道分散了部分监管职责,要求中介渠道提高对投资者的信息透明度。股权众筹模式高度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去中心化、点对点直接交易,如果运行顺利,将改善我国天使投资环境,大大节省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开拓了投资新渠道。
2、股权众筹直接切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小型公司非公开的融资渠道很少,监管很严,而小型企业上市融资的成本很高。股权众筹的出现正是迎合了这些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3、股权众筹可能涉及较大风险。目前在国内创业风险很大,很多投资都无法回收成本,90%的股权投资很可能都是打了水漂。而在大多数中国人看来,更喜欢P2P类的投资。国内对股权类型投资的认识程度还不够,需要有更多的教育普及,未来股权众筹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4、目前,股权众筹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投融资方式。尤其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好的项目,至关重要。即使有一个好的投资项目,还需要领投人,甚至平台,来参与一定的投资管理,帮扶项目的成长。在国外的众筹平台上,平台方会对项目的估值、信息披露、融资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只有通过审核的项目才能够开始筹资。
股权众筹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
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
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在网上发布,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4、托管人。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指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股权众筹运作流程:
股权众筹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
1、创业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渡的股权比例及筹款的截止日期。
2、众筹平台对筹资人提交的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审核的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
3、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在网络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
4、对该创业企业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交付一定数量资金。
5、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相关协议;筹资不成功的,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通过以上流程分析,与私募股权投资相比,股权众筹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募资”环节,所以,又称其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作为新生事物,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是运营的合法性和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
运营的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即“公开发行”,
(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因此,股权众筹需要注意两个红线不能碰:
一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股份;
二是向超过200位特定的人发行股份。
关于向不特定公众发行,证券法规定不能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应该说这个规定发布的时候网络等新媒体还没有那么发达,而现在微博、微信等已经充分发达,那么现在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发布众筹计划属不属于采用广告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发布就成为一个问题了,众筹这种方式它的本质就是众,就是说它面向的范围会比较广,它又是一个新生事物,以互联网等作为聚集人气的手段,如果法律对这些都进行强制性的规制,无疑会扼杀这个新兴的具备活力的创业模式。
另外就是200人的人数限制。此前,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就强调,国内众筹平台的发展一定要注意200人的人数限制,但是实践中股权众筹的投资人往往组成有限合伙的形式,这里的200人是仅仅看表面还是实际中的人数,不容易把握。
在这种情况下,诸如天使汇、点石微投行等网站都严格遵守上述标准,避免踩踏政策红线。
为了规避风险,天使汇目前操作不实行“标准化”,而是就每一个项目进行具体商谈,并且完全线下完成,同时主要还是面向专业投资人。
目前平台实施实名制与会员制,经审核的投资者都是专业投资者,项目不对公众募集,不承诺固定回报,同时限制投资人人数以确保合规,并采取实名制、设定背书人等社会化网络方法完善平台的信用体系。
出资人的利益保护
在股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的利益分别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信任度
由于当下国内法律、法规及政策限制,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出资人或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模式或采用股份代持模式,进行相应的风险规避。但问题是在众筹平台上,出资人基本互相都不认识,有限合伙模式中起主导作用的是领投人,股份代持模式中代持人至关重要,数量众多的出资人如何建立对领投人或代持人的信任度很是关键。
鉴于目前参与众筹的许多国内投资者并不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也无法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同时为解决信任度问题,股权众筹平台从国外借鉴的一个最通用模式即合投机制,由天使投资人对某个项目进行领投,再由普通投资者进行跟投,领投人代表跟投人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出席董事会,获得一定的利益分成。这里的领投人,往往都是业内较为著名的天使投资人。但该措施或许只能管得了一时,长期却很难发挥作用,这是因为众筹平台上项目过多,难以找到很多知名天使投资人,不知名的天使投资人又很难获得出资人信任,另外天使投资人往往会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一旦其参与众筹项目过多,精力难以兼顾。解决问题的核心还是出资人尽快成长起来。
另,众筹模式中采用股份代持的,代持人通常是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其自身与创业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出资人应当注意所签代持协议内容的完整性。
2、知情和监督权
出资人作为投资股东,在投资后有权利获得公司使用所筹资金的信息,也有权利获得公司运营状况的相关财务信息,这是股东权利的基本内涵。虽然行业内规定众筹平台有对资金运用有监管的义务,但因参与主体的分散性、空间的广泛性以及众筹平台自身条件的限制,在现实条件下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金链运作的监管,即使明知筹资人未按承诺用途运用资金,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制止和风险防范。该环节有点类似私募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阶段,出资人作为股东,了解所投公司的运营状况是其基本权利。行业内虽对众筹平台有类似规定,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只能寄期望于不久出台的法规中对众筹平台强制性要求,以及不履行义务的重度处罚。同时,对于公司或众筹平台发布或传递给出资人的相关信息,如果能明确要求有专业律师的认证更好。
3、股权的转让或退出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通过回购和转让这两种方式,如采用回购方式的,原则上公司自身不能进行回购,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提到的公司创始人回购或者直接股权转让,如果出资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则相对简单,但实践中大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或股份代持模式,出资人如要转让或退出,就涉及到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和代持份额的转让。关于这一点,最好能在投资前的有限合伙协议书或股份代持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在解决了由谁来接盘后,具体的受让价格进行又是一个难题,由于公司尚未上市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价,也很难有同行业的参考标准,所以建议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里约定清楚,比如有的众筹项目在入股协议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中的平均值作为转让价,也有的约定以原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
对于委托持股模式,众筹股东的名字不会在工商登记里体现出来,只会显示实名股东的名字。尽管法律认可委托持股的合法性,但是还需要证明众筹股东有委托过实名股东。这种委托关系,是众筹股东和实名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如果这种约定没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众筹公司和实名公司翻脸不认可众筹股东的身份了,众筹股东有口难辩,根本没法证明“我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或者“他名下的股份其实是我的”。
对于持股平台模式,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之间隔了一个持股平台,众筹公司股东名册里只有持股平台,没有众筹股东。因此,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间接,身份也相对隐晦,对众筹公司几乎无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很多公司的全员持股计划,实际上也是一种股权众筹。但有的全员持股公司,如华为,员工也仅持有一种所谓的“虚拟受限股”,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股东身份更谈不上有所体现。
2.坑二: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经营
在很多众筹项目中,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都不太能亲自参加股东会、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
从众筹公司角度,如果每次股东会都有哗啦啦几十上百好人来参加,对协调和决策都会造成很大障碍。组织个有几十上百人都参加的股东会将会非常艰难;在股东会召集前,提前确定可供讨论的议题、哪些问题需要讨论,也会因为人多嘴杂,难以达成共识;好不容易组织起来股东会后,因为七嘴八舌众口难调,想要过半数通过任何表决都会困难重重。所以,众筹股东都参与决策,会严重削弱公司决策效率。现实操作中,很多筹都面临过因为“一人一句”决策权混乱,而面临散伙的窘境。
但是,如果不尊重众筹股东的参与决策权,众筹股东的利益又很难得到保障。众筹公司收了股东的钱,不为公司办事,不好好经营,或者经营好了把公司资产挪为己有,这种做法也并不罕见。所以,不妨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众筹股东,至少要保证自己对众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知情权,众筹公司也应当有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和审计等第三方监督的机制。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众筹股东也最好有提议乃至表决罢免众筹公司负责人的权利。
3.坑三:股东无法决定是否分红
众筹股东参与众筹,很多时候是看中众筹公司的盈利能力。为什么现在大家现在愿意参与众筹?房地产投资已经不吃香了,股市谁都不敢进去,投资理财产品收益率比储蓄高不了太多,P2P贷款也经常看到携款跑路的消息。而股权众筹,投资项目看得见、摸得着的,收益率会也很可能更有保证。因此很多人愿意参与股权众筹,也非常期待公司分红。
可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分红。利润分配方案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了,才会根据这个方案向股东分配红利。如果股东会没有表决通过,或者股东会干脆就不审议这个议题,即使公司账上趴着大笔大笔的税后利润,众筹股东也只能眼馋着,拿不到。众筹公司完全可以以一句:“税后利润要用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再投资”,把众筹股东推到千里之外。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分红,那么众筹股东只能自己保护自己,最好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即如果有税后可分配利润,每年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向众筹股东分配。
4.坑四:入股方式随意化
上面说了三个坑,还是在股权众筹操作相对规范情况下遇到的问题,至少还众筹公司、众筹发起人还跟众筹股东有协议、有协商。现实的股权众筹中,发起人与众筹股东存在或近或远的亲朋好友关系,操作起来常常会很不规范[来源。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实物众筹,发起人打算开发个智能硬件,大家给他的钱,不是获得他公司的股份,是预付给他的货款,倒时候召集人给众筹股东一个产品就算是了事。也可以理解为借款,众筹投资人借钱给发起人,到时候发起人还钱、顶多加点利息,但是众筹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公司估值再高、股权再值钱、再有多高的分红,也跟众筹投资人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众筹股东在掏出钱之前,必须要先搞明白,给发起人的投资款,到底是获得什么,是股权吗?如果是股权,代持协议/入股协议签了吗?股东投票权怎么说的?分红有保障吗?这些东西都用法律文件明确下来了吗?只有规范化了,才稍微有点保障。
5.坑五: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
风险投资项目一般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特点,风险投资人会向大量的项目进行投资,大部分的项目都会投资失败,但是只要其中少数几个创业项目上市了、被并购,投资成功的收益回报,不仅可以弥补投资失败的损失,还能有很高的盈余。但是,股权众筹本身就是为了降低投资门槛,所以绝大多数众筹股东都是普通老百姓。一方面,众筹投资人不可能有资金向大量的项目投资,手头的资金一般也就只够投一两个项目,如果这一两个项目干砸了,那就是血本无归、棺材本都没有了。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人一般会对行业有深入的研究,对项目商业可行性的判断相对专业,而普通老百姓可能更多的是听信于众筹发起人的鼓吹、缺乏判断的能力,投资的风险也就更高。
所以,普通人参与股权众筹,千万不要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投资的项目,最好是传统一些的行业,收益可逾期、持续且稳定,最好不要追求高风险、高回报。在这个前提下,认真考察自己的投资项目,在自己熟悉的行业领域或地域范围投资。
——转载于”新三板天地“
有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底,全国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达303家,全国众筹平台分布在21个省份。北京有63家平台,其中38家为股权类众筹平台。
广东以61家平台位居第二,上海以40家平台数位居第三,浙江以17家平台排在第四,江苏以11家众筹平台位列第五。众筹平台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呈现快速增长。从2011年第一家众筹平台诞生,2012年新增6家。到2014年,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爆发,众筹平台数量显著增长,新增运营平台142家,2015年新增125家。
一、股权众筹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给予了股权众筹明确定位,再到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报告中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股权众筹迅速成为时下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最炙手可热的一个方向。
模式主要有三种。一、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二、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三、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股权众筹将极大的促进民间投资和创业,为创业者解决资金问题。但是当前股权众筹最大的争议就是容易涉嫌非法集资。众筹属于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
二、物权众筹
上面提到的关于房地产众筹也属于物权众筹也一块。房地产众筹门槛高、回报高、周期长。
相比较于股权众筹,物权众筹更适合普通个人投资者。
汽车众筹
汽车+互联网的模式,线上众筹,线下卖车,众筹平台、投资者与车商三者的结合。这类投资模式很简单,服务模式趋于完整。项目发起后投资者进行认筹,众筹成功后卖出车辆,超出卖出期限则由车商回购车辆,返还投资者本金。载期限内卖出成功,车商与投资者平分收益,平台向车商收取费用,投资者之间按照比例进行分成。这类物权众筹投资周期短,收益均衡,典型的平台就是“车车车”汽车众筹平台。“车车车”汽车众筹平台为投资人赚取差价,是一个不错的物权众筹。
但是这类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就是车辆滞销的风险和车辆质量风险,好的平台会与车商签订车辆检测和回购协议,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两点的判断平台的可靠性。
另外,还有畜牧业类的物权众筹,回款周期一般是农副产品的成长期限,这类众筹虽然跟汽车众筹一样门槛低,但是周期较长。
三、产品众筹
产品众筹是针对还未面世的产品。支持者参与到新产品的设计当中去,对新产品的性能或服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新产品的设计上,了解顾客的需求,只有满足了支持者的需求,有了一定的预订量并收到了预订的款项后,才会进行生产。其次,根据惯例,产品众筹一般都会有个约定,只有支持人数和购买总量超过了基本门槛,本次众筹才算成功,预购的资金就会转移到创业者的项目那里,去实现新产品的生产和完成预购的行为;否则,众筹不成功,已缴纳了的预购资金还需要返还给支持者。
但是市面上有很多披着‘产品众筹’外衣的项目,商品已经定型,用户根本没有什么参与点,只是在找首批用户和种子用户,让用户花钱提前购买产品而已,本质上都是在促销与团购的销售行为。
总结:我国民众收入水平低和对众筹的认知度低对众筹困境也有较大影响。很多人认为众筹是有些偏中高层的融资模式,更由于我国白领群体比较少,整体收入水平较低,但是总的来说,众筹投资与互联网的结合更为民间投资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方式,特别是物权众筹,为民间投资提供了一种简单、易行、门槛低、收益均衡、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方式。国内的众筹投资平台也逐渐能够提供从平台到服务的一系列完整功能。相信,众筹会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将会成为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力量。
耍流氓借钱的另一种方式。
目前众筹领域仍未形成标准化评判体系以及对投资人的保障机制,因此风险是一定会存在的。但是一个好的众筹平台,会将平台的风险性和投资人的投资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