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合资XXX有限公司能否进行非公开募集活动?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1.假设该公司为中美合资公司2.该公司的全称为xxx(无股份)有限公司3.该公司利用微信进行宣传,并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宣称计划未来3年内在纳斯达克上市4.具体方式为:投资人认购n万股成为该公司的会员,拥有会员资格即享有折扣(打3折)来购买一件可增值商品。老会员每介绍一位其他投资人成为新会员即可获得2000元提成。 2017年10月31日 1 条回复 935 次浏览 互联网,传销,募集,经济法,网络,诈骗,资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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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试着来回答一下。
这个问题关键不在于募集主体的身份(虽然在有些情况下资质也很重要),而在于其行为。从其募集的内容来看,是原始股+会员权益,这两方面都有问题,前者有非法集资的风险,后者有传销的风险。
一个是出售原始股的问题,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发行股票,依法应当满足“向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的条件。所谓的特定,一般包含两个条件:募集方式上的不公开,募集对象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从题主所述,以微信进行宣传,强调“非公开方式”。但首先,未加限制的朋友圈传播,被认为是公开方式,很难想象微信宣传的非公开性;其次,在微信宣传时怎么做一定意义上的合格投资者认证?结合有关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非法性”“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该活动明显没有经过批准,可能被认为是“公开”的宣传方式,无法限定宣传对象,以未来公司海外上市为理由;如果超过一定金额或社会影响力大,再加上最近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涉嫌刑事责任的风险很高。
第二个是商品权益中涉嫌传销的问题。“老会员每介绍一位其他投资人成为新会员即可获得2000元提成”,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以被发展人的数量计算报酬”的特征,该模式被认定为传销的风险很高。
综上,不是事实上能不能的问题,该模式在法律上存在极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