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名称商标侵权是怎么判断的,穿越火线、刀塔传奇、炉石传说都可以注册商标吗?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知识产权问题中,这个游戏名称商标注册的侵权与不侵权之间的判断标准是怎么判断的?是否恶意又该如何判断? 2017年10月21日 5 条回复 783 次浏览 Hearthstone,传奇,侵权,商标,商标注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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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应从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出发,结合游戏行业的特点,综合考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导致混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抗辩事由等问题。下面拟重点分析游戏名称的“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两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实践中,认定商标侵权以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按照《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使用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如认为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其必须证明他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即他人对于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的使用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只有符合该前提条件的行为,才有可能侵害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祝建军:判定商标侵权应以成立“商标性使用”为前提——苹果公司商标案引发的思考,《知识产权》2014年01期)
判断游戏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同样应当首先考虑该名称是否发挥区分来源的作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一般情况下,游戏名称突出使用,具有区分游戏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但大致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未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难以发挥识别作用。比较典型的比如游戏名称仅仅出现在游戏介绍的文字中,或者相关文字主要用以描述游戏的角色、道具、人物名称、故事场景等。在“口袋西游”等商标案中,原告主张享有“芙蓉仙子”等24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但被告是将相关文字用于描述游戏中角色或道具等,即作为相关角色、道具等的名称,且并未突出使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与被告之间形成特定的对应关系,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但仅属于“描述性使用”。即,对相关词汇的使用是基于该文字本身含义,用以描述服务的内容特点等,并非为了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典型的如“大富翁”案:“大富翁”主要用来指代“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并且,相关公众对此已经熟知。当被告使用“大富翁”时,相关公众并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类似的情况还有“三代”、“保皇”、“挖坑”等案:三代游戏、保皇游戏、挖坑游戏作为特定扑克游戏的通用名称,已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接受,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词汇时,不能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告使用相关游戏名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问题二:是否有“混淆可能性”
判断商标侵权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这两个问题是主要的判断因素。除此之外,注册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控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等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第一、被控侵权游戏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游戏涉及到的商标注册类别主要是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前者主要包括依靠下载客户端在电脑上操作的“客户端游戏”,比如2001年以来《石器时代》、《仙境传说》等。后者主要包括基于Web浏览器的网络发展而成的在线多人互动游戏,即“Web游戏”,比如2007年以来的《傲视天地》、《神仙道》等。而当前流行的“手游”,比如《刀塔传奇》、《炉石传说》等,与前述两类商品或服务均存在紧密联系。当前涉及游戏名称商标侵权的纠纷中,“手游”占有很大比例。若主张侵权方的商标同时注册在这两个类别,相对较为容易判断。比如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独家享有第9类、第41类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使用权。但如果主张权利一方与被控侵权方在两个类别各自享有商标权,则问题变得复杂,需要综合其他因素,结合相关行为正当性等进行判断。
第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相同或近似主要是从游戏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整体呼叫、字形以及含义上进行区分。游戏名称商标侵权案例中,比较常见的是核心文字相同,从含义上导致混淆。比如,在“口袋梦幻”一案中,原告注册商标为“梦幻西游”,由于该商标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故“梦幻”一词是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的重点。涉案商标“口袋梦幻”包含了“梦幻”一词,亦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第三、注册商标本身知名度与显著性程度。注册商标经权利人大量使用的,相关公众基于对该注册商标的熟知,在看到被控使用行为时,更容易联想到在先商标,混淆可能性更高。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案件多为这一情形,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游戏“穿越火线”推出市场较长时间并获得较高市场认知度,被告使用的“穿越火线2”容易使人联想到原告经营的游戏。反之,结论则可能不同。在“大富翁”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的“大富翁”商标“未实际使用,故其显著性和知名度极其有限”,进入被告公司网站的相关公众不太可能将涉案游戏名称解读成原告商标。
第四、恶意因素。商标侵权判定并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是,被控侵权者具有故意攀附在先注册商标知名度等意图的,无疑会增加混淆可能性。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经营网络游戏《穿越火线》数年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游戏原名为《反恐杀手3敢死队》,运营数月后改名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且没有其他更为该名的合理理由。显然,被告具有攀附原告《穿越火线》商誉的主观目的,其刻意使用“穿越火线2”,很容易使人误以为是《穿越火线》的升级版本。
利益相关:超凡知识产权员工,协同专利代理人、律师,帮助大家解决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谢邀。
我现在的工作单位有一部分涉及到知识产权。然后一个同事给我讲了一个事例。
我们这当地一家企业做了一个品牌叫BOSU,然后这个品牌主要涉及了香水化妆品等范畴。之后在商标局注册的环节中,就被一个和这个名称很相像的知名奢侈品牌提出了商标异议。
当时提出的意见是恶意名称挂靠,是两个原因:首先和既有知名品牌名称上只差了一个字母,另一个原因是涉及的香水业务和既有品牌存在业务重叠。
就拿炉石传说来说,当时比较知名的就是卧龙传说侵权案。和上面相同的道理,首先名称上就存在挂靠嫌疑,然后在整个游戏系统上和细节就是山寨一样。这种做法就有些明目张胆,很容易就被查出来。
同理,刀塔传奇名字上就触碰到DOTA的敏感点,人物建模等也基本与原产品一致,所以就被认为侵权。
通常来说,解决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山寨方开价,由原公司购买衍生商标,但此种方式双方很可能达不到都满意的地步,所以就会有第二种方式,走法律程序。
题主所说的侵权和恶意界定方式和上面有点相像,但有些区别。比如侵权,同名的公司存在很多,但分属不同的行业就存在被界定为侵权的可能性,但这个需要综合考量不同的资料。
而恶意侵权就是上文所指的,名称混淆,产品(技术)种类相同,就会被界定为恶意侵权。
谢邀。没有做过具体的研究,但已注册商标的名称可通过商标法保护,而且现在一般有点规模的游戏公司都会注意这方面。如果没注册的也可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具体判断是否侵权应综合考虑混淆可能性和名称的显著性。
先来看看下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商标也有价值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
国际有个别地区承认,气味也算一种商标。
楼主说的英雄联盟、穿越火线、刀塔传奇、炉石传说都属于热门游戏,游戏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也构成侵权。
貌似关于穿越火线就有一起商标侵权案
2013年,韩国汝要网游戏株式会举报称江苏A电脑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发的《火线防御》游戏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处。
2011年,汝要网游戏株式会将“cross fire”在中国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类别,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
2009年起,A公司开发出《火线防御》游戏并上市运营,该游戏是一款射击类的单机游戏,只支持苹果手机和ipad平台。该游戏进入界面上有“Cross fire”标志,“Cross”和“fire”是上下两行书写。其中字母“C”以突出的方式放大表示,并涵盖上下两行,“Cross”中间的字母“o”设计成了“o”中间有一个十字架的瞄准镜。所有字母都设计成金属感字样,并且“Cross fire”外边也加上了金属感的外框。2011年11月25日,A公司取得了名称为原力攻防战略游戏软件[简称:cross fire]V2.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而穿越火线的界面,醒目地标注了“cross fire”的字样。在众多玩家心目中,“cross fire”字样即代表了韩国汝要网游戏株式会开发的这款游戏。
A公司在《火线防御》游戏进入界面上设计制作“cross fire”标志,与韩国汝要网游戏株式会注册商标“cross fire”完全相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南京市工商局对A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以上几个名字都可以注册商标。
不管是做什么,知识产权一定要预先准备好,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都需要提前做好规划。